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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法律纠纷的责任主体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鲁霜慧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11,27(3):67-69
我国目前规制电视购物的相关法律对电视购物纠纷责任主体的规定不明确、不完善,导致处理者在确认电视购物纠纷的法律责任主体时经常陷入法律困境。为此,有必要明确电视购物企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审查机关和广告监管机关的责任并适当规范广告荐证者责任,以促进电视购物这种商业模式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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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我国自1992年开始引进电视购物。电视购物虽然发展迅速,但是问题也是存在的,索福瑞《中国电视购物发展报告2008-2009》中写道:中国观众对中国电视购物整体信心不足,只有17.65%的消费者有明显的信任;另外,观众忠诚度不高,一看到电视购物就换台的比例达到了94.32%。在政府、电视购物企业、消费者、社会组织的共同努力下,一定会形成"国家立法、行政执法、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群众参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全面推动电视购物行业长期稳定地发展下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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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在网上打虚假广告,以极低的才二价格吸引消费者,然后再诱骗消费者进行私聊并微信转款,但是最终消费者收到的往往是价值极低的东西!近日,山东莒南警方就破获了这样的多起网上购物被诈骗的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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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关切的网络购物“后悔权”、个人信息泄露、经营者霸王条款、虚假广告、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等问题都得到了回应,新华社服务新闻专线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评选为“2013年国内民生十大新闻”之一。也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赢得了各界好评,纷纷呼吁尽快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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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商品及服务市场的放开与搞活,使一些与促销有关的商业宣传活动日益增多。其中多数的宣传行为是客观的和符合实际的,但也存在少数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对此,我们必须要从法律的角度去深刻认识并加以禁止,以更好地净化商业经营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特征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内容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导致客户和消费者误解的行为,其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特征:(1)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主体,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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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中国(中文版)》2008,(6)
电视直销本是一种挺好的销售手段,但目前充斥荧屏的电视购物里虚假成分太多,以至于让人无法相信。不规范的市场秩序、不完善的法律制约、不具杀伤力的惩戒措施,使得某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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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在中国消费者协会召开的全国19 个省、市消费者座谈会上,消费者反映最为集中的是医疗药品的虚假广告宣传。虚假医药广告屡禁不止,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原因有三:一是多头管理让虚假医药广告有机可乘:二是地方保护令虚假广告的制造者有恃无恐;三是媒体受经济利益驱使进行恶意炒作。医药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医药广告作为引导群众医疗消费的主要渠道,必须下大力量进行整治。现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政府应统一组织广电、卫生、药监等有关部门加大对媒体医药广告宣传的检查力度,明确各自责任,解决多头管理、多头不作为的问题。建立必要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群众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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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化的社会里,网络已发展为广告的重要传播媒介。但目前大量的网络虚假广告充斥于网络,并在广告主体、发布方式、内容等方面都呈现出不同与传统虚假广告的特点,更严重地影响和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因此,应完善现行立法,改进监管手段,促进行业自律,加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以推进网络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