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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9日,工信部通信管理局通报了第一批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名单,QQ、新浪体育、搜狐新闻、小米金融等41款APP存在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不合理索取权限等诸多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的问题。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主要依据《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居民身份证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散规定。虽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以及使用等行为均有规定,个人信息遭到侵犯的情况仍时有发生。这不仅是因为我国尚无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更是因为未将个人信息在法律层面区分为个人敏感信息和个人一般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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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立法较为完备
德国的信息保护法律较为完备。1970年德国黑森州颁布的《个人资料保护法》是最早的国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1977年生效的《防止个人资料处理滥用法》,旨在消除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对“个人德私”所造成的侵害,以法律的手段来保护个人隐私。1977年和1981年,适用于德国联邦政府层面的《联邦数据保护法》和所有州政府层面的《州数据保护法》先后出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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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望2021年,广大法学研究者深入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建党百年,召开了一系列学习活动和学术会议,发表了一系列学术论文,向党的百年华诞献礼;在疫情防控走向深入化、常态化的背景下,建言献策助推公共卫生法治体系和应急法治体系的构建;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出台之际,探索个人信息公私法保障的同频推进与国家安全制度体系的法治能力提升;在《民事诉讼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修改之时,思考司法现代化和优化企业营商环境的法治对策;在数字技术、平台经济深刻塑造社会生活的经济背景下,推进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执法,强化网络直播和电商行业的税收治理,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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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球数字经济的竞争热点已经由平台竞争转为国家数据掌控能力的竞争。数据掌控能力的核心在于数据流动的话语权和主动权。随着《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数据领域基础性法律的相继制定和国家网信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下称“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下称“标准合同办法”)的陆续出台,我国数据跨境流动制度进入落地阶段。海南自贸港作为实施全面深化改革和试验最高水平开放政策的先行者,在全球新一轮数字经济竞争和我国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中,必然要承担先行探索的重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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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事关国家安全,加快我国网络安全立法是大势所趋。由于我国网络安全立法起步较晚,目前还存在着缺乏系统完善的法律,立法位阶较低以及立法滞后、内容陈旧等多方面的问题。我国应制定一部《网络安全法》,对我国互联网安全问题作出全面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专门法律,修改完善现行法律关于网络安全的规定,注重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的配套,形成一个以《网络安全法》为基础的网络安全法律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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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网络安全法律体系建设,在强调互联网秩序和安全基础上,应当尤其重视网络用户对个人信息的自主性和可控性,重视个人信息权利的保障。无论公权力机关对公民身份信息的获取,抑或一般用途的网络用户信息获取,都应当符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从而避免过度采集对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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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了"1+3+N"数据法律体系框架,我国个人数据保护制度已初具雏形.其中,"1"即一部基本法,《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个人信息保护被《民法典》归为人格权,即人权的一部分;"3"即三部单行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颁布,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N"即若干配套法规制度,各地区、各行业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制度的建设,有针对性地制定数据保护和使用规则.建议在现有个人数据保护法律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府和企业数据的立法规范,并从监管理念、组织保障、政策扶持等层面完善数字经济发展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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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针对近日新闻媒体报道的"支付宝年度账单事件",1月6日,国家网信办约谈支付宝、"芝麻信用"有关负责人,指出支付宝、"芝麻信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方式,不符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国家标准精神,违背其签署的《个人信息保护倡议》承诺。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的要求,加强对支付宝平台的全面排查,进行专项整顿,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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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我准备了两份议案:一份议案侧重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建议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法》;另一份则关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进程,建议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我认为,当今时代发展迅速,无论是社会信用体系,还是个人信息保护,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都是非常必要的。积极推进诚信社会的建立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5次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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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严重侵害个人信息的情况仍有发生,因此对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加强对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建议对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措施加以完善,主要包括注重现行法律和个人信息单行法律之间的衔接,对侵害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内容加以明确界定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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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涛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21(1):1-7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将个人信息的保护带入了一个新纪元,其与《刑法》的规范衔接问题应是当下理论与实务关注的重点“。两法”的衔接面临法律责任条款的虚置化、罪名涵盖的法益保护不周延等规范供给困境,以及基于内容错位带来的基础性概念、规制个人信息违法处理行为方式等规范冲突,需要予以重点关注和化解。但《刑法》也需与时俱进,立法上需改变传统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流转规制观念,转向使用规制,且细化立法与增设行为类型以促进法益保护周延性,刑事司法也应总结以往实践,顺应时代潮流做出相应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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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6):70-81
"互联网+"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呈现出:个人信息涵盖范围广、被侵害数量大、被用于谋利等违法犯罪活动、单位"内鬼"成为行为主体之一、被害人群体化、共同犯罪趋势较为明显与刑罚轻缓化等特征,形成了复杂的犯罪链条。而部分网络行为主体自身道德伦理缺失,监管制度不到位,个人信息利益化以及网络群体特殊心理是导致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重要诱因。为此,在宏观上,要构建"互联网+"的伦理道德,净化网络空间;中观上,要加强多部门的联动治理,落实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微观上,不断提升公民尊重个人信息的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须设立《个人信息保护法》,健全个人信息法律规范体系,构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综合治理体系,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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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个人信息保护现状调查及立法建议》课题组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77-79
近年来,人们在享受科技发展与网络信息技术普及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正经历着个人信息侵权的困扰。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具有侵害手段的技术性、侵害方式的隐蔽性、侵害领域的无地域性、侵害后果的严重性的特点,而相对于个人信息侵权行为,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却相对滞后,个人信息的界定狭窄,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无系统、比较零散,法律保护范围比较狭窄,而且保护手段比较单一,因此,必须完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保护,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进程和行业自律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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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事件频发。信息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既是一个需要高度重视的社会问题,又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当前,我国要妥善解决好侵害个人信息的问题,应从法学基础理论入手,论证完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同时从工作实务出发,考察具有代表性的刑事司法实践,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系统地分析相关原因,构建完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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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春晓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3,(2):30-34
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应秉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又要合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强化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矫正,实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正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需法法衔接,方能形成系统化的处置预防模式,从而构筑起从预防、处罚、挽救未成年人的犯罪治理新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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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学刊》2021,(6)
我国《民法典》对于个人信息保护采取权益保护模式,这与该法对于其他具体人格权的规定有所不同,由此衍生保护力度不足、体系衔接不畅、分类保护导致路径冲突等系列问题,并导致个人信息保护停留于纸面。对此,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应当采取权利保护模式,这既是因为个人信息本身即可成为独立的权利客体,也是因为权利保护模式符合我国实际需要。因此,我国在修订《民法典》时,应当明确赋予自然人以个人信息权,并在已有的权利束之外增加诸如信息保有权、信息知情权、信息被遗忘权等其他具体权利;强化信息自决,让个人信息主体自己占有和控制个人信息;在救济方式上完善人格权请求权,并以侵权责任作为救济个人信息权的一种重要方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