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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邱某原系5家会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合同诈骗案于2000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不久邱某又遭逮捕。被告人邱某被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5万元,法院判决认定,邱某采用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签发无真实内容的商业承兑汇票、虚构贷款理由等手段,诈骗金融机构贷款,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一审法院判决后邱某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家属专门聘请沪上刑事辩护资深律师担任邱某的二审辩护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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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岁的广州市已婚男士江桂科假冒国家公务员身份与他人恋爱并骗取钱财5万元。8月25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审结了该起诈骗案件,冒牌公务员骗财换取4年牢狱。2004年底,被告人江桂科通过互联网认识被害人赵女士,并以“江桂刚”的虚假身份与赵女士交往。江桂科称自己是广州市白云区政府扶贫科的公务员,未婚,无女朋友。交往期间,江桂科声称要和赵女士结婚,并以要投资网吧赚钱为由,于2005年3月份骗取赵女士2万元。之后,江桂科又以要买房子和赵女士结婚为由,分别于2005年8月26日、9月22日欺骗赵女士分两次将共计3万元汇入江桂科指定账户。今年4月4日,… 相似文献
3.
2000年6月2日,江苏东台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恒忠有期徒刑13年。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赵恒忠自1997年2月至1999年10月,冒充省纪委领导秘书等身份,单独或伙同他人诈骗作案22起,骗取被害人钱财198198元。 人们不禁要问:赵恒忠何许人士?怎么会有那么多的人上当受骗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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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央视“新闻联播”报道了这样一桩匪夷所思的“新闻”:一个名叫刘乾珍的中年男子因涉嫌诈骗在深圳中院出庭受审.作为骗局的主创和主演,他是以“乾隆皇帝”的身份出现,并诱使多名“群众”上当受骗.其中一名被害人男子郑某损失最为惨重,被骗金额高达222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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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了空头支票就一定构成票据诈骗吗我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将签发空头支票列入禁止行为之列,但签发了空头支票并取得了财物却不一定构成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的刑法条文没有规定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其他诈骗罪相比,票据诈骗似与信用证诈骗一样,有行为犯还是目的犯的法律之争。笔者认为,票据诈骗法条中虽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规定了“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的”。要“骗取财物”,行为人主观上必须为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而“骗取财物”的故意内容,应包含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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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20亿余元,涉及四川、贵州、重庆、海南、广东等5省(市)11市,集资参与人3万余人。各地公检法打击追赃各显神通,面对如此“大局”,看3名主办检察官,是如何应对的……“从全案展示的证据可以证明,是谁在吸、怎样吸、为什么吸?在辩论中,一辩护人说其形式是居间服务。从表面上看是合法的,居间服务起的就是搭桥的服务。然而,本案中恰恰展示了以梅鑫为主的汇丰公司利用这一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检察院主诉检察官陶瑜在武胜县人民法院第222号审判庭内进行答辩,针对辩护律师激情的辩护,针锋相对。庭下22名被告人一字排开,法庭上座无虚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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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1,(4):24-30
2000年6月5日、7月4日、7月18日,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广西捷达实业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捷达公司)分别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约定捷达公司向中国银行借款三笔,金额分别为300万元、270万元、330万元,共计900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当日,中国银行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丝绸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丝绸公司)分别签订相对应的三份保证合同,约定丝绸公司为上述三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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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外国人在境外私设外汇、黄金期货交易平台,招揽国内客户进行交易,从中收取佣金300多万美元,被害人却在交易中损失800多万美元;丁某、贺某以香港投资公司名义,用电话向被害人推销所谓“亿汇稳健组合基金”,诈骗被害人30余人,涉案金额逾700多万元;两名马来西亚籍人员受雇于某国际信用卡诈骗犯罪集团,潜入我国境内盗取信用卡信息,制造、销售伪造的信用卡,先后窃取人民币42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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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打击错误致人重伤行为的处理原则应采取修正的具体符合说,即结合案件的客观事实综合判断被告人的主观情况。如果被害人对危害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持漠不关心的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应按故意伤害罪处理;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根本反对的态度,属于过失,应按过失致人重伤罪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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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开勤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9(1):19-22
贷款诈骗行为包括五种形式 ,“其他方法”应与前四种方法具有性质上的同一性 ;对单位贷款诈骗行为 ,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但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可以按照合同诈骗罪论处 ;贷款诈骗罪主观方面不能由间接故意构成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主要应从行为人对到期归还贷款能力的认识、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诚实还贷三方面进行考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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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要件对区别合同诈骗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间接故意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的故意形式、如何理解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非法占有目的在实践中的认定,以及合同诈骗罪的所谓“事后故意”问题,应当根据刑法理论进行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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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买卖双方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签订,双方均无过错。法院判决:出卖人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买受人定金5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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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保险诈骗罪的着手,一直是学者所争论的焦点,主要存在“开始实施法定行为说”、“索赔说”及“虚假信息传递说”三种意见。然而,上述观点都带有一定的片面性,难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实践中认定本罪的着手,应以“索赔说”为一般原则,如果行为人明显地流露出保险诈骗故意,则先前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可视为本罪的实行行为,与相应犯罪构成想象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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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善明 《新疆人大(汉文)》1996,(7)
1994年7月1日,原告工贸分公司与被告糖酒蔬菜公司签订了一份白糖购销合同,由原告方为被告方提供白糖2000吨,每吨31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方为履行合同,又与新疆测绘仪器经销公司驻喀什办事处(下称喀什办事处)签订了订货合同,并向其支付定金40万元。此后,被告中途提出不要货,故合同没有履行,为此喀什办事处只退给原告订金2万元,余款以原告违约而未退还。原告认为此损失应由被告方承担,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承担一切经济损失。乌鲁木齐市沙衣巴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积极履行。被告未按合同付款,中途不要货,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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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我在朋友家看《今日说法》。节目中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19岁的男青年杨某,在未取得某房产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以该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住户签订房产合同,诈骗消费者人民币70余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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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在签订租赁出租车合同中,就乙方违约作出“支付违约金1万元、押金4万元不退,每日支付滞纳金200元”等3种违约惩罚方式的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后。如果将这3种违约惩罚方式同时加罚于乙方,则赔偿额过分高于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对乙方明显不公。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