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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2008,(23)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批复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函》(国农改[2008]7号)等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同意,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至2009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现将《福建省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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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08,(14)
桂政办发[2008]4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3号)和全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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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政报》2008,(2):19-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在农村推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普九”)制度,并由此产生了相当数额的债务。近年来,一些地方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积极开展化解“普九”债务试点,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但由于“普九”债务跨越时间长、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化解债务工作总体进展缓慢。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的不断推进,“普九”债务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日益显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的有关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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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08,(4):35-39
皖政办[2008]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清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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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8,(3):9-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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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07,(20):35-37
皖政办[2007]6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 3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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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08,(5)
国办发[2007]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