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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外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的一种特殊方式,是对罪犯采取不予关押,管理监督交由基层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群众监督考察相结合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由于现行监外执行法律制度存在一些缺陷,监外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对监外执行的特点、现行监外执行法律制度存的缺陷、监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于完善监外执行检察监督机制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彭剑鸣 《贵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1)
暂予监外执行存在规范之间相互冲突、制度设计不尽合理、执行与收监方面未能有机衔接的局限。基于解决规范冲突、确立司法权威性、规范刑事裁判执行活动、贯彻监外执行制度、当事人进行权利救济的需要,立足于监外执行制度的实际运用与完善、消除规范的冲突,鉴于目前已经具有完善的基础,提出修订监狱法及其附属规范,确立暂予监外执行程序性规范、完善监外执行担保制度、确定监外执行例外规定、完善监外执行收监制度,建立实证中联动机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监外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的一种特殊方式,是对罪犯采取不予关押,管理监督交由基层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群众监督考察相结合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由于现行监外执行法律制度存在一些缺陷,监外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对监外执行的特点、现行监外执行法律制度存的缺陷、监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于完善监外执行检察监督机制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梁维忠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51-53
监外执行法律制度,从其创立至现在,走过了很长的历程,不断在丰富和发展,日趋完善。总的来看,监外执行法律制度基本上能够与我国司法实践相适应。近年来,为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轻缓刑事政策广泛适用,人民法院判处非监禁刑的人员比重日益上升,监外执行法律工作日显突出,监外执行法律制度与现实情况略有脱节,监外执行法律亟需完善。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5,(7):61-65
司发通[2014]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卫生局: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10月24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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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汪浔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0):150-153
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既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和执法领域,也是检察机关承担的社会责任。现实中社区矫正工作存在诸多不符合法律规范和法治精神的行政性行为,应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制度,完善矫正措施。同时,检察机关应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从监督对象、监督措施等方面完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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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谢瞭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4):126-127
《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刑事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其实质为刑罚执行活动,同时也具有对犯罪人员进行帮教的社会工作的属性。在社区矫正中,无论是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还是司法机关的执行活动,都应纳入法律监督的范围之内。我国社会矫正法律监督的现状不容乐观,需要加强法律制度、工作机制和监督队伍的建设,以强化监督工作,解决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刑事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其实质为刑罚执行活动,同时也具有对犯罪人员进行帮教的社会工作的属性。在社区矫正中,无论是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还是司法机关的执行活动,都应纳入法律监督的范围之内。我国社会矫正法律监督的现状不容乐观,需要加强法律制度、工作机制和监督队伍的建设,以强化监督工作,解决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