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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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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宫素珍 《前沿》2006,2(10):122-125
民法总则的设立与否,如何设立,是民法典制定过程中非常重要的问题。这关系到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和内容,本文以德国民法总则的产生为切入点,考察大陆法系国家在制定民法典时对总则的取舍及其原因,这对我国法律实践和民法典的制定有一定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
意思表示体现了民法私法自治的精神,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在民法理论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民法理论甚至交易秩序和安全都有很大影响。因此本文对此问题做了粗浅探讨,以期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能够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正>在全社会充分肯定《民法总则》的立法内容和意义,并积极学习《民法总则》之际,民法典分则各篇的立法进程亦深受关注。"两步走"的立法方案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采取"两步走"方案。第一步,编纂《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分则各篇。立法机关目前考虑分则各编为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  相似文献   

4.
正《民法典》总则编在自然人一章中以多条法律条文规定了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与《民法通则》相比,《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规定,其内容更加完善。通过《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形成联动保护机制,有利于真正形成我国"以家庭监护为基础、以社会监护为补充、以国家监护为兜底" 2的监护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5.
正经过多年的酝酿和努力,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民法总则》。《民法总则》的颁行有助于民商事立法的系统化和体系化,有利于保障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有序进行。《民法总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统率《民法典》的基本规则。由于《民法典》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而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总则》被审议通过已然成为民法典立法历史上的里程碑和指南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需要保护产  相似文献   

6.
作为我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启了民法典的时代。从规范的内容上看,民法典总则篇具有诸多进步之处。本文择五点进步之处逐一论之:其一,民法典总则篇将人身关系作为比财产关系更为优先的调整对象体现了人文主义的时代号召,表达了民法典的基本立场;其二,总则将绿色发展观落实为绿色原则彰显了"代内公正""代际公正"和"种际公正"三种正义观;其三,总则篇确立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捐助法人地位,为解决数量庞大且日益复杂的宗教财产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其四,总则篇规定了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使其作为时代的产物正式成为法定的权利客体;其五,总则篇在无因管理制度的基础之上,确定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特殊保护,进一步鼓励民事主体之间互帮互助,做出了正向的法律引导。  相似文献   

7.
《小康》2016,(29)
正每个人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都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被称为"当下最伟大、最庞大、最复杂法律工程"的民法典编纂,在中国历经四次搁浅后,今年终于迈出了历史性的步伐作为民法典的"纲",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在10月31日开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提交审议。这是民法总则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审草案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调低为6周岁,二审草案中维持了这个规定。在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进行了热  相似文献   

8.
正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正式施行。随之,被纳入民法典的如"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以及"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民事单行法律将统统被替代。民法典作为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将为民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和根本依据,开启我国民事权利保护的新篇章。  相似文献   

9.
在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中,认真梳理、重新审视《民法通则》所体现和形成的"民族性"法律资源,对构建中国民法话语体系,构建既有"民族性"的历史内涵又有"国际性"的世界关怀的民法文明有重大意义。有必要以现实中国实践之正当性与全球化价值示范的关系框架为依据对现有民族性法律资源进行审视,以决定取舍或改进。  相似文献   

10.
立法     
<正>中国民法总则诞生开启"民法典时代"据新华社3月15日报道,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3月15日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立法机关目前考虑分编为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民法总则就民法基本原则、民事  相似文献   

11.
基于婚姻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民法总则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体系并不对重婚案件中重婚者的欺诈行为产生可撤销的法律效果。保护后婚善意无过失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的前提在于遵守一夫一妻制。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保护后婚善意无过失相对人利益的路径应是修改婚姻法而非适用民法总则。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因信赖法院判决或婚姻登记,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后婚存在无效事由,从而构成重婚的,准用离婚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2.
国内要闻     
<正>中国开启中国开启"民法典时代"3月15日,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民法总则表决通过,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第一步已经完成。第二步将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相似文献   

13.
商法与民法虽同为私法,但商法具有自己的特性。通过中外比较,结合我国民商立法传统和现实国情,我国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模式比较可行。在"民商合一"方式上,可采取将商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纳入民法典总则部分,即:在民法调整对象部分,补充规定商事关系;在基本原则部分补充商法基本原则;在主体部分补充界定商事主体;在民事行为部分补充界定商行为,并规定一般商行为与绝对商行为的适用规则;在代理部分补充规定商事代理。通过这几个部分的规定,基本能实现民法的一般调整和商法的特殊调整。另外,商事单行法仍旧单独立法。  相似文献   

14.
<正>一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经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开启了"民法典时代",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正所谓纲举目张,整个民商事立法都将在《民法总则》的统辖下具体展开,从而极大地推进我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进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根据当前社会的实际情况,来确认权利、分配权利、保障权利、救济权利,其价值在于保障私权、限制公权,强化对人格尊严价值的保障。《民法总则》就是  相似文献   

15.
<正>今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这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取得重大的阶段性成就。《民法总则》,堪称民法典之拱顶石,对于民法典的整体架构和面貌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民法总则》不仅包含众多可以普遍适用于未来分则部分的一般性、总括性规则,更有一些高度概括抽象的内  相似文献   

16.
<正>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中国民法典编纂这一浩瀚立法工程取得突破性成果,实现法治中国百年梦又跨出关键步伐。在民法通则实施已整整三十年的历史时刻,《民法总则》的出台,注定会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民法总则》,堪称民法典之拱顶石,对于民法典的整体  相似文献   

17.
学界的争议很多是语言的争论,民法学研究面临语言学的转向问题。汉语是中华文明传承的纽带,中国民法典应当采用规范的汉语。学界应当凝聚法学和语言学的智慧,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思维,梳理民法术语的使用频率,打造中国风格的话语体系。正在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采取了"民事法律行为"概念,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违反法律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表达,而这种表达不符合汉语语法。"侵权行为"是"民事行为",但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这在汉语语境下是无法理解的。"合同"是中国土生土长的法律概念,具有中国汉语文明独特的优势。中国民法典编纂应当强化汉语思维,扩张"合同"的概念,突出合同法的地位,采取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依次递进的民法分则结构。  相似文献   

18.
随中国改革开放制度的不断深入,社会步入经济转型的重要阶段,经济飞速发展伴随物价上涨以及公共政策的步步紧逼,由于人们思想的开放也使得市场上开始出现"假结婚"的现象。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对此行为没有规定,但是真实发生的此类纠纷促使我们去应对该现象,确认该种情况下婚姻的效力。对此,比较法主要有无效与可撤销两种立法例。虽然我国婚姻法暂无相关规定,但我国《民法总则》对通谋虚伪行为的一般规定可以暂时适用于该现象的解决。然而从长远考虑,为权衡维护婚姻关系稳定以及保护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双重利益,未来的民法典亲属编还是应当将此行为定性为可撤销婚姻,进而进行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9.
当前中国制定民法典必要性之理由只能说明完善民法体系之必要性,并不意味着中国必须制定民法典。中国民法形式要实现现代化,只须制定以《中国民商法律总纲》为统帅、以各民商事单行法为支撑的有中国特色的民商事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20.
商事职务代理制度是指代理人基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内部所任职务,对外代理商事组织处理具有营利性、反复性、长期性、持续性特点的商事活动,法律后果归属于商事组织体的一种制度。商事职务代理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归责制度,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主体、一个行为,核心是判断商事职务代理人的职权范围以及超越职权范围的效果归属。《民法总则》第170条第2款中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际上是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决议效力内外有别的一种强调,不能直接等同于代理行为有效,需要结合商事表见代理的规则予以解决。对商事职务表见代理的判断则应结合具体职权类型、第三人信赖的处置行为及其合理性、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等因素在个案中进行权衡。在民法典编纂之外,建议制定《商事通则》,并将商事职务代理细化为经理权和经理以外的商业辅助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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