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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设立与否,如何设立,是民法典制定过程中非常重要的问题。这关系到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和内容,本文以德国民法总则的产生为切入点,考察大陆法系国家在制定民法典时对总则的取舍及其原因,这对我国法律实践和民法典的制定有一定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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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体现了民法私法自治的精神,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在民法理论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民法理论甚至交易秩序和安全都有很大影响。因此本文对此问题做了粗浅探讨,以期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能够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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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启了民法典的时代。从规范的内容上看,民法典总则篇具有诸多进步之处。本文择五点进步之处逐一论之:其一,民法典总则篇将人身关系作为比财产关系更为优先的调整对象体现了人文主义的时代号召,表达了民法典的基本立场;其二,总则将绿色发展观落实为绿色原则彰显了"代内公正""代际公正"和"种际公正"三种正义观;其三,总则篇确立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捐助法人地位,为解决数量庞大且日益复杂的宗教财产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其四,总则篇规定了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使其作为时代的产物正式成为法定的权利客体;其五,总则篇在无因管理制度的基础之上,确定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特殊保护,进一步鼓励民事主体之间互帮互助,做出了正向的法律引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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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8,(3)
基于婚姻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民法总则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体系并不对重婚案件中重婚者的欺诈行为产生可撤销的法律效果。保护后婚善意无过失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的前提在于遵守一夫一妻制。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保护后婚善意无过失相对人利益的路径应是修改婚姻法而非适用民法总则。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因信赖法院判决或婚姻登记,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后婚存在无效事由,从而构成重婚的,准用离婚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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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社会科学》2017,(1)
学界的争议很多是语言的争论,民法学研究面临语言学的转向问题。汉语是中华文明传承的纽带,中国民法典应当采用规范的汉语。学界应当凝聚法学和语言学的智慧,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思维,梳理民法术语的使用频率,打造中国风格的话语体系。正在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采取了"民事法律行为"概念,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违反法律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表达,而这种表达不符合汉语语法。"侵权行为"是"民事行为",但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这在汉语语境下是无法理解的。"合同"是中国土生土长的法律概念,具有中国汉语文明独特的优势。中国民法典编纂应当强化汉语思维,扩张"合同"的概念,突出合同法的地位,采取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依次递进的民法分则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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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丹屏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17(1):16-20
随中国改革开放制度的不断深入,社会步入经济转型的重要阶段,经济飞速发展伴随物价上涨以及公共政策的步步紧逼,由于人们思想的开放也使得市场上开始出现"假结婚"的现象。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对此行为没有规定,但是真实发生的此类纠纷促使我们去应对该现象,确认该种情况下婚姻的效力。对此,比较法主要有无效与可撤销两种立法例。虽然我国婚姻法暂无相关规定,但我国《民法总则》对通谋虚伪行为的一般规定可以暂时适用于该现象的解决。然而从长远考虑,为权衡维护婚姻关系稳定以及保护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双重利益,未来的民法典亲属编还是应当将此行为定性为可撤销婚姻,进而进行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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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制定民法典必要性之理由只能说明完善民法体系之必要性,并不意味着中国必须制定民法典。中国民法形式要实现现代化,只须制定以《中国民商法律总纲》为统帅、以各民商事单行法为支撑的有中国特色的民商事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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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职务代理制度是指代理人基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内部所任职务,对外代理商事组织处理具有营利性、反复性、长期性、持续性特点的商事活动,法律后果归属于商事组织体的一种制度。商事职务代理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归责制度,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主体、一个行为,核心是判断商事职务代理人的职权范围以及超越职权范围的效果归属。《民法总则》第170条第2款中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际上是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决议效力内外有别的一种强调,不能直接等同于代理行为有效,需要结合商事表见代理的规则予以解决。对商事职务表见代理的判断则应结合具体职权类型、第三人信赖的处置行为及其合理性、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等因素在个案中进行权衡。在民法典编纂之外,建议制定《商事通则》,并将商事职务代理细化为经理权和经理以外的商业辅助人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