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78 毫秒
1.
聚众哄抢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是对聚众哄抢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这里所说的“聚众哄抢”,主要是指聚集多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聚众哄抢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构成此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首先,犯罪主体是聚众哄抢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  相似文献   

2.
解析群体性事件中的“聚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聚众"不仅是群体性事件的重要特征,也是刑事法律上的一个重要术语.从法理上分析,群体性事件中的"聚众"与刑事法上的"聚众"应是同一概念.但不同国家的刑事法律由于其法律传统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对"聚众"的解释也各不相同.以文理解释为基础,根据生活逻辑原则,肯定国民的经验、情理、感受的合理性和公众的认同感,从量和质两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才能对群体性事件中的"聚众"做出合乎法理的正确判断.  相似文献   

3.
案情:民间流行一句口头禅:"捡得等于买得",在这种思想驱使下,侯某某和莫某某等人不顾失主的阻挠,强行搬走他人遗失的电缆,结果构成了聚众哄抢罪。今年6月的一天,侯某某从永福驾车到鹿寨拉水泥,途中发现一卷黑乎乎的东西摆在高速路行车道上,便靠边停车查看,发现是一卷电缆。由于电缆很沉重,侯某某便打电话找朋友帮忙。  相似文献   

4.
法律问答     
强行售鸭千只抵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编辑同志:   村民万某开办一养鸭场,在余某的饲料门市部赊销饲料 6700元,并打有欠条,归还期限为 2001年 1月 27日。 2000年 10月,还款期限未到,余自认为万可能为躲避债务逃跑,于是约 20余人乘摩托车到达养鸭场,捉走鸭子近千只出售抵债。请问:此案是普通的经济纠纷还是哄抢公私财物 ? 四川 泸县公安局刑警五中队 泸县公安局刑警五中队:   余某与万某之间有正当的债权债务关系,余某约集多人强拿万某的财产,行为确属不当,但目的是为了保护和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不是非法占有,不构成聚众哄抢…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国内外一些城市以破窗理论为指引,对各类不良行为和轻微违法犯罪实施及时打击,取得了显著成效。公安机关应大胆吸收、借鉴破窗理论的研究成果,实施"零容忍"打击、"零缝隙"防范和"零距离"服务,扎实推进社区警务战略向纵深发展。  相似文献   

6.
在"马尧海案"之后,关于聚众淫乱罪的争议更加激烈。多数民众对聚众淫乱是持宽容态度的。对私密性淫乱与公然性淫乱不加区分地进行刑罚制裁是值得商榷的。德国公法中的制度性保障理论并不能证成聚众淫乱罪的合宪性。相反,聚众淫乱罪是违反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和平等原则的。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来维护伦理道德,却牺牲公民的人权,显然是得不偿失的。法律人必须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取消以聚众淫乱罪为代表的偏见的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7.
体系解释是刑法解释学中的一种重要方法。我国刑法条文对聚众淫乱罪的表述比较简单,导致其在具体适用过程中还有一些尚待明确的问题。体系解释下聚众淫乱罪之客观行为应当兼具侵害法益的"涉他性"和"情节严重"两个要素。这一解释结论既是基于刑法体系协调性的考虑,也是刑法处罚合理性的实质要求。通过体系解释,有助于消除该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疑问,准确界定聚众淫乱罪的客观行为,从而合理确定聚众淫乱罪的处罚范围。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随着物流运输业的繁荣发展,物流运输过程中的交通事故发生频率呈现上升趋势。交通事故发生后货车货品散落引发的哄抢行为案例屡见不鲜。笔者从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哄抢行为典型案例入手,依据哄抢行为的法学概念,深入剖析哄抢行为当中哄抢参与人的主观意识及行为对货主损失带来的影响,分析哄抢参与人在哄抢事件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进一步探究哄抢事件中民警处置策略及法理学启示。  相似文献   

9.
<正>(六)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是否都可以按治安案件来处理。 在执法实践中,有些民警认为凡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可以按治安案件来处理。其实这是不正确的。要正确把握这个问题,关键是要正确理解犯罪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从侵犯客体来看,犯罪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之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同时也是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因此,有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行为有相互对应的关系,例如,偷窃行为与盗窃罪,骗取行为与诈骗罪,抢夺行为与抢夺罪,哄抢行为与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行为与敲诈勒索罪,伤害行为与伤害罪,等等。但是,二者在内容上不是完全对应的,并且有很大的区别。  相似文献   

10.
穆玉敏 《人民公安》2011,(14):54-57
刘传新在会上挨了周总理的狠批,不得不在当晚召开北京市公安局军管会紧急会议,他把气撒在哄抢花坛的群众身上,布置严查哄抢事件的政治背景和阴谋,要求民警一定要追查出隐蔽在背后煽动群众哄抢的阶级敌人。  相似文献   

11.
质疑聚众淫乱罪罪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在明确聚众淫乱行为的含义后,从聚众淫乱罪立法化是立法者无视行为人权利的表现以及聚众淫乱行为是有受害者、与卖淫行为相似的违法行为两个方面论述了将聚众淫乱行为定罪而处罚聚众淫乱上游行为的理由。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群众性哄抢公私财物的案件不断发生且逐渐增多。1986年,河南省发生各类哄抢案件448起,1987年发生605起,比1986年增加35%;1988年1-8月发生541起,比1987年同期增加36%。参加哄抢的人数之多,损失之严重,都是解放以来所罕见的。从这几年发生的哄抢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看,案件逐年增加,规模越来越大,被哄抢的物资种类越来越多。在一些地方群众性  相似文献   

13.
<正>"破窗效应",是美国心理学家菲利普·辛巴杜进行的一项心理学实验。以该项实验为基础,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琳提出了"破窗效应":如果有人破坏了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没有及时维修,有人就可能受到无序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它揭示了在无序的、公众麻木不仁的氛围中,放任不良现象存在,犯罪就会滋生、泛滥。领导干部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中,关键是坚持"严"和"实",严格要求  相似文献   

14.
德育活动并非是孤立的、封闭的、一成不变的存在,而是一个各要素相互联系的、开放的、动态发展的系统。从德育生态维度考察"破窗效应",为我们认识和理解德育问题提供了崭新的视角。我们应当查漏补缺、防微杜渐,消除德育生态系统中的不良因子,补上德育生态内外部的"破窗",促进德育生态系统良性和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15.
湖北省鄂州市杨叶派出所与辖区单位签订治安承诺责任书,如果在被承诺单位发生敲诈勒索和聚众哄抢这两类案件,派出所将赔偿一切直接损失。治安承诺责任制实施以来,各方面收效明显,引起全省乃至全国的注意,被称为“杨叶模式”。“杨叶模式”在法律上深远而重大的意义在于这种行政法关系上形成的协议,其实质是一种纯粹意义上的行政契约。从制度建设角度讲,它向人们展示出一个以行政契约为“可变通手段”来解决“非常态案件”的范例,代表着行政契约未来运用和发展的方向。  相似文献   

16.
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行政管理而必须裁决处罚的案件。治安案件种类很多,主要分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共财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反消防管理和交通管理,违反户口或居民身份证管理案件。治安案件中造成危害较大或造成社会影响较坏的案件是游行、罢工、示威、集体上访、冲击党政机关的群体性事件;或聚众械斗、围攻殴打执行公务人员、哄抢公私财产的案件;或大型体育比赛如足球比赛场群体暴力性事件等。这些案件,影响社会的稳定,必须严肃认真处置。一、治安案件现场的特点1.治安案件现场范围比较…  相似文献   

17.
曾祥炎 《湖湘论坛》2009,22(2):92-94
“破窗”之后能否拉动经济增长,至今仍然存在颇多争议。为此,有必要引入“折旧冲击”概念,并基于索洛模型的计算,证明“破窗理论”的荒谬性。在索洛增长模型中,虽然“破窗”在短期内确实会导致经济增长率的提高,但如果“破窗”之后没有技术方面的巨大进步,则无论从短期还是长期来看都不会引起经济总量规模的增大。  相似文献   

18.
破窗理论最初是美国学者彼得曼(Biderman)在研究犯罪被害恐俱感时提出的。所谓破窗(Broken Windows)是一种比喻,指社区中出现的扰乱公共秩序、轻微犯罪等现象就像被打破而末被修理的窗户,容易给人造成社区治安无人关心的印象,如果不加干预则任其发展,可能会导致更严重的犯罪。因此,如果一旦出现破窗,必须立即修复,防止破坏蔓延,导致治安恶化。对付破窗的有效策略就是实  相似文献   

19.
关于聚众淫乱罪的存废问题,更多的学者是站在法律与道德规制的边界角度进行评述.甚少有学者站在犯罪构成的角度对聚众淫乱罪的除罪问题提出主张。笔者认为,聚众淫乱罪犯罪构成中的“公然性”、“聚众性”、惩罚的对象范围以及立案标准等均存在立法缺陷,需进一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20.
网络裸聊是一种新型网络视频交流形式,从实然的角度看,聚众式裸聊和牟利式裸聊应当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和聚众淫乱罪。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