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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京环发﹝2023﹞23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排污许可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排污许可裁量权基准》,现予以印发。  相似文献   

2.
<正>京人社法发〔2023〕3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综合执法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规范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许可,提升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能,现将《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3.
<正>京环发﹝2023﹞24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符合规定排放、耗能标准的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认定行政审批事项裁量权基准》,现予以印发。  相似文献   

4.
<正>京环发﹝2023﹞ 22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 27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制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5项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文件,现予以印发。  相似文献   

5.
<正>京环发﹝2023﹞ 21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公办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制定了辐射安全许可、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放射性同位素排放许可、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5项辐射类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文件,现予以印发。  相似文献   

6.
<正>京人社法发〔2023〕3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综合执法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规范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为,提升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能,  相似文献   

7.
<正>京人社法发〔2023〕3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综合执法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规范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职权,提升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能,  相似文献   

8.
<正>京建法〔2023〕8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综合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的要求,  相似文献   

9.
<正>京环发〔2022〕21号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 26号)、《北京市全面依法治市规划(2021-2025年)》(京发〔2021〕13号)、《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京发〔2021〕28号),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执法规范化建设,  相似文献   

10.
<正>京交法发〔2023〕17号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站区管委会、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各郊区交通局、燕山城市管理和交通委:为依法全面履行行政处罚职权,进一步规范本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依照《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交法发〔2021〕125号)、  相似文献   

11.
正鄂环发[2019]1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和监督,现将《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鄂环发[2010]25号)自即日起废止。2019年7月3日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相似文献   

12.
<正>京发改规〔2023〕2号各有关部门:为规范本市发展改革部门各执法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发展改革部门工作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对《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发改规〔202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3.
<正>京绿办发〔2022〕286号各区园林绿化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北京市园林绿化轻微违法和初次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已经2022年局长(主任)办公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14.
<正>京建法〔2022〕10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规范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条例中所涉及的21项行政处罚职权的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5.
<正>京粮发〔2022〕66号各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京依法行政办发〔20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北京市粮食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经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2年12月30日第3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6.
<正>粤能规〔2023〕1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商务局,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茂名市公安局:为规范能源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广东省能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配套的《广东省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广东省能源局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现予以印发。《广东省能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广东省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请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广东省能源局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7.
<正>苏公规〔2024〕1号各市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要求》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省厅制定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8.
<正>京统发〔2022〕105号各区统计局、经济社会调查队: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推动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经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经北京市统计局第2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制定了《北京市统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9.
<正>京医保发〔2022〕33号市医保执法总队,各区医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创新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方式,推行审慎包容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依法行政办发〔2022〕2号)等,制定了《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20.
<正>粤医保规〔2023〕2号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新型监管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等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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