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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身体不适回家死亡,视同工伤
【案例】:陈慧生前系九华建材公司职工。2008年3月5日10时许,正在上班的陈慧突感身体不适,出现头晕、胸闷、心慌。在他人陪同到医院就诊后,门诊初步诊断为冠心病,建议进一步检查。由于已近中午,陈慧决定下午再来。约14时,在家的陈慧突然病情恶化。待急救人员赶到,陈慧已经死亡。九华建材公司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而陈慧在工作时感到不适,回家后才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只是初诊为“冠心病”,并没有实施抢救,故不属于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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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我公司一员工在工作时突发疾病,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公司没有办理工伤保险,应承担何种责任?陈健康律师答:一、贵公司员工在工作时突发疾病,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亡。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工亡职工的近亲属可以得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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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民黄先生的父亲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送医院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5天后抢救无效去世,但当黄先生为父亲申请工伤认定时,却被告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有关方面告知,按照条例规定:“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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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我有一个朋友"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死亡。请问如何理解"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死亡,才能作为工伤处理?能力能力同志: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1款第4项的最后一段话是这样表述的:"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认定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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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经理周某住院期间仍忘我工作,还为公司收回经营账款16万余元。结果因劳累过度颅内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要求用人单位申报为工伤,可用人单位却认为,病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死亡,既不是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在工作岗位。因此,不认为周某的死亡属于工亡,而劳动部门也持相同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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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载,广东东莞市某工厂的一名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因为抢救时间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多出了一个多小时,劳保部门因此难以认定其为工伤。因关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而且很多人质疑该规定的合理性,此事引发了一些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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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张某系某水泥厂职工。2009年2月23日,原告张某与另一同事搭乘被告郑某驾驶的车为该厂押运货物到贺州市,不慎发生车祸,导致原告张某受伤致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郑某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张某伤残程度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与水泥厂达成工伤赔偿协议,该厂支付所有的医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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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原是某稽查大队工作人员,一天24小时电话待命。2003年6月2日上午,白某到某单位执行稽查任务,中午用餐期间,突发脑干出血,抢救无效死亡。随后,白某家属向县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后认为,从白某"一天24小时电话待命"的工作性质来看,可以认定白某是在工作时间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可认定白某的死亡为"视同工伤"。而白某所在单位却认为,白某死亡的当天上午11点左右,其全部工作已经完成,中午用餐时间已不是上班时间,且用餐期间大量饮酒是其突发脑干出血而猝死的直接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不能认定白某为工伤。于是白某所在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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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伤残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伤残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②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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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6种在岗时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对3种特别情形作出工伤和视同工伤认定,但因劳动者工种以及所受伤害情形的千差万别,《条例》难能穷尽。对于一些"擦边"工伤,法律怎么认定呢?下面案例或许给劳动者维权以启示!一、非事故受伤,不属于工伤?[案例]老朱是某铁路局车站职工,工作岗位与职责是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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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09,(16)
【市民咨询】我妻子前几天在工作时受伤,我想问一下,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供哪些材料?【部门答复】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身份证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的户籍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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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7年7月2日上午,陈建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三轮摩托车搭载货物和货主郑某上路。在蒙山县西河镇水秀村急弯路段时,发生了翻车事故,导致郑某跌落路面后当场死亡,车辆损坏。陈建光在郑某倒地后,即叫路人孙某用手机拨打了110电话,并保护案发现场。待交警赶到现场时,郑某已经死亡,陈建光遂如实向交警交待了自己的肇事行为。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陈建光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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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作良,中共党员,辽中县信访局局长。2008年5月9日18时,因带病连续工作,突发大面积脑出血,昏倒在工作岗位上,经抢救无效,于5月10日10时30分病逝,年仅43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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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马先生是北京一家工厂的职工,为人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前不久。正常上班时间因突发高血压而引起中风,工厂迅速组织人手、派出车辆,将其送到了医院。马先生因抢救及时而保住了生命,但是却留下了半身不遂的后遗症。工厂领导亲自到马先生的病房探病.表示慰问,但是当马先生的家人和工厂交涉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时,工厂明确拒绝按工伤处理,只同意按非因工负伤而享受相应的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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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与保障》2014,(8)
正小保:我丈夫于2006年7月入职某医药销售公司,2011年8月应聘到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他在医药销售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全额为我丈夫缴纳包括工伤保险费在内的部分社保基金。药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间,分4次为我丈夫补缴了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的工伤保险费。2013年8月25日我丈夫在工作岗位加班时突发疾病身亡。2013年10月16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对我丈夫因工身亡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我丈夫之死为工伤。然而,当药业有限公司人力部人员协助我提出按工伤待遇申请支付工亡赔偿金时,区社保中心请示是否支付,市社保中心以该药业有限公司欠费为由批复:"此类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应由用工单位支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