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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辉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8(5):24-26
新闻侵权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具有许多特殊性,新闻侵权的作品是否发表,是判断损害事实是否存在的关键;不同的新闻侵权对象,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构成要件;违法性是区分侵权与正当的新闻监督、新闻自由舆论的标准。确定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要平衡好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 相似文献
2.
梁湘源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7):99-101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和第3款对网络用户直接侵权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内容却过于简略,需要结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予以细化。一般认为,新闻汇集行为不构成侵权。判断设链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须考虑如下因素:设链网页的性质和所获取的利益;被链网页的性质和所损失的利益;设链者应有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3.
共同危险行为是侵权责任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从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归责理由、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了探讨。文中提出:共同危险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不以共同危险行为人的意思联络为必要;共同危险行为的客观构成要件不应强调数行为时空上的"同一性",而应考虑其"时空关联性",以其是否具有造成同一损害的危险性与可能性为认定标准;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因果关系,在客观事实层面应为择一的因果关系,从构成要件的层面而言应为推定的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上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与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不一致,司法实践中应予以注意。 相似文献
4.
商标使用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前置性条件,在侵权领域如何正确理解与认定显得尤为重要。虽然《商标法》第48条已明确规定何为"商标的使用",但能否直接适用于侵权中"商标使用"情形,有待进一步探讨。商标使用对于商标权人维权以及认定侵权人侵权来说意义非凡,明确维权使用与侵权使用二者在使用的主体、标准、对象及立法意图等方面的不同之处,进而从营利性、区分商品来源两个层面分析侵权视域商标使用的基本认定条件,同时厘清商标使用与混淆可能性之间相互独立的关系,有助于准确理解与适用"商标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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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王鹏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6):117-118
随着我国媒体事业的日益发展和繁荣,新闻侵权纠纷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大众视野。从狭义上说,新闻侵权其实是一种民事侵权,适用于《民法通则》,但又有别于其它民事侵权行为。新闻侵权产生的原因包括新闻程序中的错误、新闻传播利益的驱使和新闻内容的不当,其主要解决方式包括合意性与决定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强制性与选择性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及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 相似文献
7.
林凌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10,26(2)
随着网络媒介普及和受众对军事新闻的日益关注,军事新闻的采写和传播途径发生了重大变化,有关军事新闻侵权问题亦日益突出。未经过先进典型人物同意擅自采访,过度报道先进典型伤残、疾病和舍身救险等细节,过度报道被先进典型抢救的未成年人,造成对个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害。未经授权公开报道新武器和新技术,公开报道部队番号、人数和武器装备,构成泄露军事秘密罪。为此,应加强关于军事新闻传播侵权形态及责任认定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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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周洋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11,27(1):113-115
以"共享、聚合、互动"为核心理念的媒介融合,不仅带来了传播观念上的革命性变革,更深刻地影响着新闻业务形态的全部过程。从"新闻采集方式的变革"、"新闻制作的理念变革与实践突破"、"新闻传播环节的变革"三个方面对媒介融合的新闻业务流程进行解析,可以清楚得出新闻业务流程经过整合和发展后出现的新变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