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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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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路桥上市公司2007-2011的面板数据,从偿债营运能力、获利能力、获现能力及可持续成长性四个维度,运用因子分析法构建路桥上市公司盈利质量评价模型,在此基础上从外部环境和公司特征全面考察路桥上市公司盈利质量影响因素。结果显示:路桥上市公司盈利质量普遍处于中低水平,宏观层面受国家信贷规模调控影响显著;中观层面因素中,区域综合发展水平对路桥上市公司盈利质量的影响存在两年滞后正影响效应,行业竞争力也有助于公司盈利质量的提高。此外,过度的股权集中和高管政治关联会降低路桥上市公司的盈利质量,而机构投资者的制衡可以起到缓解作用。  相似文献   

2.
创业板上市公司成长性影响因子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穆林娟  张力 《求索》2011,(6):38-39,66
2009年10月30日创业板在经过长期的酝酿和准备后正式上市,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提供便利。本文选取98家创业板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采用因子分析法,从财务视角对影响创业板公司成长性的因素进行研究。研究结果表明:盈利能力因子、偿债能力因子、研发与管理能力因子都与创业板公司的成长显著正相关,而资产规模并不显著地影响创业板公司的成长。  相似文献   

3.
李礼 《求索》2011,(7):31-33
通过实证研究1994-2008年间我国政府监管部门治理股市中的寻租行为对上市公司盈利的影响,结果发现:就整体而言,事件公司因寻租而遭受查处之后,其盈利能力显著衰退;政府监管部门治租效果未因上市地点、上市时间、财政赤字以及公司规模产生差异;而监管部门的查处对民营上市公司、缺乏政治背景的上市公司、未规制产业中的上市公司以及人均GDP较高地区的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影响更大,治理结果更有成效。  相似文献   

4.
程龙  唐亮 《长白学刊》2010,(4):107-110
股利政策传递了企业信息,研究股利政策的决定因素对于证券市场来说是重要的。针对吉林省上市公司1993年到2007年的股利发放数据研究发现,吉林省上市公司股利政策更多的取决于时间因素和其他随机扰动,而不是取决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规模大小,企业更加喜欢发放股票股利,随着时间的增长,现金股利发放数量和次数都迅速下降。监管的目标应该是促使股利政策体现企业发展前景和盈利能力。  相似文献   

5.
《民主与法制》2011,(24):27-28
海外上市的两种途径 一、以红筹形式上市: 二、中国的股份公司境外发行外资股。 红筹方式,通常是在境外离岸地设立国际控股公司,由该公司通过收购境内的实体业务公司的全部股权,并由国际控股公司在境外上市。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尤其是民企大都采取“红筹上市”模式。  相似文献   

6.
1986年到1997年10年间,欧美公司到境外上市呈现出明显的地理趋势。在这10年间,到美国交易所上市的欧洲公司的数目呈上升趋势,而在欧洲交易所上市的美国公司和其他欧洲国家的公司数目则不断递减。除此之外,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公司大部分也都选择了美国交易所作为境外上市的去处。究其原因,除了各公司持有不同的境外上市动机外,欧美交易所不同的吸引力也起了很大的决定作用。很明显,这10年来美国交易所的吸引力不断增强而欧洲交易所的吸引力不断减弱。这一趋势对我国的企业境外上市和交易所发展也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7.
《民主与法制》2011,(22):68-68
据笔者所知,已经在国内创业板上市的民营企业和正在申报国内创业板上市的民营企业,原先都是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按照我国《证券法》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民营企业在上市之前必须把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于是,笔者让杨培国律师重点介绍一下民营企业把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环节。  相似文献   

8.
今年6月8日起,我带领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有关单位的同志,对我市资本市场建设,特别是企业上市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一、基本情况(一)拟上市企业基本情况。我市进入省资本市场上市资源储备库的企业有六家,即尧都光宇半导体公司、安泽永鑫焦化公司、侯马汤荣铸造公司、临汾华翔公司、临汾染化公司、临汾同世达集团。目前进展较快的有尧都光宇半导体公司、安泽  相似文献   

9.
湖南省上市公司在全部上市公司中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总体 ,对湖南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本文采用一系列经济指标全面分析了湖南省上市公司对湖南经济的贡献 ,并将相应的指标与湖南省工业企业的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湖南省上市公司发展中的不足 ,最后提出了发展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0.
上市公司分立是上市公司重组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其实现经营专业化、效率化的重要途径。由于我国公司分立法制发展相对滞后,现行法律规定也极为简单,在法律实务中,不仅无法解决分立的方式、分立的对价等公司分立本身的问题,更无法回答上市公司进行分立后,上市资格是否可以继受等特殊问题。为了改善我国上市公司分立制度缺失的状况,完善上市公司分立制度,我国有必要明确上市公司分立的概念,引入吸收分立来丰富上市公司分立的方式;同时,建立公司上市的特别审查制度,对分立公司与继受公司是否可以同时上市、上市协议是否可以转让等公司分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明确规范;调整上市公司分立中债权人保护的规则,将继受公司对分立前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连带责任在期限以及责任范围上进行一定的限制,可进一步激发上市公司通过公司分立的方式调整自身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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