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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炳辰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20(1):77-81
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应包括死者的名誉权,对死者名誉权的司法救济程序只能由死者的近亲属提起诉讼。要准确地把握侵害死者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区别对待生前不同身份的死者名誉权。只有存在侵权行为人侵害死者名誉权的行为,死者确有名誉被损害的结果,行为人的行为指向死者,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才侵犯了死者名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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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的英雄烈士保护法5月1日起正式施行。法律从行政、民事和刑事方面加强对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保护,建立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制度。维护英烈尊严,正义不能缺席,法律也应挺身而出。"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新时代,我们将以国家的名义、人民的名义、法律的名义,永远铭记和捍卫那些用鲜血和生命为共和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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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铮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4):41-43
名誉侵权责任的构成并不应当以特定的受害主体为要件。受害主体不特定的名誉侵权行为作为名誉侵权行为的特殊形态,实质上具有侵权违法性,形式上又具有可诉性。因此,侵害不特定主体名誉的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且这种侵权责任的形式应当包括赔偿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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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虐妻子杀夫案我国基本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在量刑时比照一般故意杀人罪从轻,但这样判决难言公正。有学者从期待可能性、正当行为等角度为其出罪或减责,并吸收"受虐妇女综合征"的理论加以佐证其行为正当性,但未能成功实践。应认识到"施暴者的存在本身即是侵害行为的持续进行",受虐妻子时刻都处在生命威胁之下,其杀夫行为理应评价为正当防卫,并在实务中给予受害妇女以公正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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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程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34-35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都有具体体现,表明了在审判中应"同案同判",这样才有利于国家法制建设的进行,保证公平,促进人民的法律信仰的形成与成熟。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一些相同类型的个别案件,由于合议庭不同,或审理法院不同,所作出的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同类型案件不同的当事人拿到不同判决结果的裁判文书时难免会对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产生怀疑。特别作为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在中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而在这种情况下,却出现大量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很明显的体现出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使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受到了侵害,如"浙江嘉兴变相期货大案","云南许霆案"。这种现象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本质,很多人感到司法不公,并且为当事人鸣冤,这使我国司法权威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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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2002,(11)
我有权起诉吴某停止侵害吗编辑同志: 我父亲生前曾经是一单位的领导,因为秉公办事,处理过犯有错误的人,他们在我父亲去年8月病故后,散布了许多流言蜚语,中伤我父亲,毁坏我父亲的名誉,以达到他们泄私愤的目的。尤其不能容忍的是,一个叫贾某的女人,多次在公开场合散布说我父亲如何“耍流氓”,玩弄了几个女人。我们家人多次找她,制止她的恶劣行为,但她不听,我行我素,继续散布侵害我父亲名誉的言论。请问,我有权起诉要求吴某停止侵害吗? 乌鲁木齐姚洪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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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网络技术快速发展,在丰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同时,使得获取和传播他人信息变得更加容易。其中,作为利用网络科技的具体表现之一,"人肉搜索"在实现揭示真相、舆论监督等功能的同时,也带来了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以及企业名誉、商品信誉等一系列问题,部分案件甚至引起较大的、恶劣的社会影响,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并由此产生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网络用户侵害隐私权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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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安徽一家法院用判决对中国南方公司说了一声:别拿不可抗力作为侵害乘客利益的挡箭牌。而在同一天,在广州机场100多位乘客在自身利益被严重侵犯时,也发出怒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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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一年的诉讼,美女围棋手毛佳君状告金陵晚报、网易公司名誉侵权一案,今年3月22日在上海静安法院进行了宣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金陵晚报和网易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毛佳君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文章内容需经法院事先审核);金陵晚报赔偿毛佳君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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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和人格权是每一个民主国家的宪法都予以保障的基本权利。新闻自由虽然保障了新闻从业人员本身人格权发展的空间,却在某些情况下成为侵害人格权的渊源。新闻自由与被报导者人格权冲突的解决,不仅是私法上权利的冲突问题,同时也是宪法上基本权利冲突的问题。目前我国新闻侵权案的判决结果并未完全反映"两种权利同等重要"的基本理念,新闻媒体败诉几率较高,这里存在着法律上的缺失、新闻官司双方诉讼成本不对等等原因。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为解决这二者的冲突,应加强新闻立法,并且在司法上对新闻自由给予优先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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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主观主义理论的衰退,作为刑罚处罚根据的危险是指行为侵害法益的可能性与盖然性;将刑法中的危险区分为"行为的危险"与"作为结果的危险"并不可取;危险是行为的属性,而不是结果的属性;只有当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时,才能成立危险犯。危险是由一定的主体根据具体案件的客观事实,所做出的行为具有侵害法益或者造成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判断结论。关于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二者在处罚根据上是完全相同的,即都是由于行为对法益造成了危险才成立犯罪,其区别仅在于刑法对前者规定了"危险"的要件,而对后者没有规定"危险"的要件。未遂犯也属于危险犯,未遂犯中危险的判断方法完全适用于危险犯中危险的判断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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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夏淑琴起诉日本作者东中野修道,松村俊夫及日本展转社株式会社名誉侵权案,8月23日经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一审判决胜诉。这一消息立即占据了当日各大媒体和门户网站的显要位置。这是自上世纪末开始的中国民间对日索赔中,首次在国内赢得的诉讼,被认为是中国司法史上首次用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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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某酒楼加收开瓶费100元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这一事件在社会公众中引起热议,众说纷纭.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过多起类似事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