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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下班途中被火车撞死,古稀老母为其申请工伤死亡时,由于劳动保障部门和法院均认为火车不是机动车,导致两次行政认定,法院一审、二审、两次再审,四次判决均全部驳回工伤认定申请。"火车不是机动车?"古稀之年的老母亲偏偏不信这个邪,坚持不停地申诉,历经5年多终于艰难讨回公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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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南京,下班途中车祸身亡6年后获工伤认定
案例回放
吕某是南京市某铁路公寓的一名服务员,2004年4月,吕某在下班途中不幸被货运列车撞到后身亡。不久,其母为吕某申请工伤认定。2005年,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先后做出该案件不属于工伤的认定,理由是火车不属于机动车范围。其母又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南京市高院起诉,均遭驳回。随后,其母多次申请再诉,均未获得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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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工但秀英急着沿铁路线抄近路上班,却被火车撞成重伤。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为工伤,那么,火车是不是机动车?不久前,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在这起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突破性地理解“火车属于机动车范围”,从而确保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久,金牛区法院行政庭的陈庭长表示,这个案件非常特殊,在全国范围内都少有,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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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斗殴受伤是不会被认定为工伤的。而这起案件的原告却认为自己是为了维持劳动纪律,在履行职务行为时被打伤的,理应属于“工伤”,于是他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却被驳回。接着他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撤销其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认定。他能打赢这场“打架官司”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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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伤认定程序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工伤认定程序中存在工伤认定机构设置欠当、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规定不够合理等问题,制约了工伤制度应有作用的发挥。应本着程序公正、程序效益的价值要求,对分配工伤认定权限、引入时效中止和延长制度、增设听证程序等制度进行改革,以实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观念和工伤制度设置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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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
这件事有点怪,张某在公司食堂用午餐时.被食堂地上的油迹滑倒,致其左股骨颈骨折,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而公司认为,张某不是在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而捧伤,且张某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保障局受理张某工伤认定申请程序不合法。请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请问,这张某受伤,被劳动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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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肖某系某公司职工。2005年3月2日,肖某在干活时右腿被砸伤致骨折。2007年3月16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此后,肖某与公司就工伤补偿事宜协商未果,肖某遂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和肖某均未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故驳回了肖某的仲裁请求。肖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共计29427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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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班途中,绕道接妻子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对该职工因交通事故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引发争议,两级工伤行政认定机关对此也做出故然相反的认定,并最终闹上了法庭。那么,绕道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是否属于工伤呢?对“上下班途中”应如何理解呢?江苏省南通市两级法院对此作出判决,判决维持了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法院的判决,从司法层面对“上下班途中”作出了诠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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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保障机关为什么不予受理?原因是超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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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7):81-85
目前,我国工伤救济制度实行"双轨制",采取行政权为主导的工伤认定模式,立法上不统一导致法律适用产生歧义,且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存在工伤救济程序繁琐和冗长,工伤救济被异化,"私了"现象严重,工伤认定标准不统一,便于用人单位逃避责任,工伤超期申请现象大量存在等问题。重新架构我国工伤救济制度,不仅在主法层面存在必要性、紧迫性,而且在理论层面也存在可能性、现实性。建议工伤救济程序实行"单轨制",有条件赋予法院直接认定工伤的权力,进一步完善工伤救济配套制度和工伤待遇先行支付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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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但是,由于此类事故情形异常复杂,在实践中一直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难点。在此类工伤认定中,把握"上下班途中"和"机动车事故"两个因素应从以下两个角度出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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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息职业病,职工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由此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这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