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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3)
<正>汕府办[2015]9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7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5年2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7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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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7)
<正>汕府办[2015]40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6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8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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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7)
<正>汕府办函[2015]96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20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5年5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网上办事人厅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20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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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12)
<正>汕府办[2014]64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11月21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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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6)
<正>汕府办[2015]34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5年6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3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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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4)
<正>汕府办[2015]21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5]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4月7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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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6)
<正>汕府办[2015]32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5]2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5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5]2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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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4)
<正>汕府办[2015]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督查专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3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督查专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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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2)
<正>汕府办[2015]2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6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1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6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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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10)
<正>汕府办[2015]45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5]5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5年9月2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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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2)
<正>汕府办[2015]1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4]6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5年1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4]6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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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5)
<正>汕府办[2015]28号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救灾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5]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4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救灾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5]2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扎实做好我省救灾工作,提高救灾工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快速高效恢复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更好地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强化救灾工作责任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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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4)
<正>汕府办[2015]18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建设普惠金融体系的意见》(粤府办[2015]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5年3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建设普惠金融体系的意见粤府办[2015]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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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8)
<正>汕府办[2015]41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8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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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4)
<正>汕府[2015]22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4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3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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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5)
<正>汕府办[2015]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教育局《关于贯彻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2015年4月29日关于贯彻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教育局为全面贯彻全省民办教育工作会议和粤东西北地区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工作推进会议精神,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27号)要求,讲一步加快我市民办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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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15,(22)
<正>内政办发电[2015]89号10月27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2015年以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精神,做好我区盘活存量资金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了《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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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7)
<正>汕府办函[2015]103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广东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粤办函[2015]20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5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广东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粤办函[2015]205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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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5)
<正>汕府办[2015]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5]22号)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认真开展本地区、本单位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清查登记工作,并如实填写"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情况表"送市编办,市编办负责审核汇总我市驻省会办事机构情况,于2015年5月18日前报市政府。对拟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有关单位向市编办提出申请(按照省要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