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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微观点     
《人民公安》2012,(10):45-45
处理涉外案件存在“三不管”现象凤凰视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涉外警务系教授向党在央视《新闻周刊》节目中说:一段时间以来,我们确实在法律制度上、管理手段上给了外国人一些所谓的超国民待遇。现阶段公安机关处理涉外案件,存在着不会管、不愿意管、  相似文献   

2.
涉外案件处置的特殊程序是针对涉外案件处置而设定的,对外籍当事人合法权利实施保障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的双重性、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定的同一性、司法和外交程序的交叉性的特征。特殊程序具体包括告知程序和通知程序。告知程序包括告知时间、内容及告知方式等。通知程序包括通知形式、通知对象、内容、时间及通知适用范围等。严格遵守涉外案件处置的特殊程序,可以避免因操作失误而引起不必要的外交交涉。  相似文献   

3.
法博士 《人民公安》2007,(19):62-62
法博士: 我是一名基层公安民警,在处理轻伤害案件时有许多困惑:轻伤害鉴定结论出来后,是否必须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案件侦查终结后,通知被害人有自诉的权利,但被害人不去自诉,公安机关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嫌疑人责任吗?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对民事赔偿进行调解后,是否可以撤案?  相似文献   

4.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案件坚持属地管辖原则,经济犯罪案件也不例外。如公安部1997年10月9日下发的《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更为适宜,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办理。”但是,当前经济犯罪案件大量出现,这一规…  相似文献   

5.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涉外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在处理涉外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是公安机关内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中的具体体现。涉外刑事案件中的立案管辖可划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加强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有利于公、检、法机关各司其职;有利于公安机关内部明确职责;有利于公正、公开办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国家司法权。  相似文献   

6.
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也于1992年12月1日下发了《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1992年1月1日《办法》实施后,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就是说,因交通事故提起民事诉讼,必须以公安机关的调解为前置条件。《通知》的规定虽然体现了公安机关介入早、对道路交通事故情况比较了解、便于调解和减少法院受案的精神,但从实践中看来,这一点作用并不明显,反而恰恰由此给审判工作带来一些弊端。  相似文献   

7.
法博士:一人犯数罪,且分别属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管辖.应如何办理?湖南张晓伟 张晓伟同志:根据六部委《关于刑诉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相似文献   

8.
刑事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水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水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相似文献   

9.
警坛吹风     
警坛吹风开展执法中地方保护主义问题调查公安部近期转发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重点调查研究执法中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公安部的通知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是近几年来干扰公安机关严格执法的一个重要因素,各地公安机关必须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10.
黄政钢 《公安教育》2009,(2):33-36,41
长期以来,办理轻伤害案件一直是困扰各级公安机关的难点。厘清公安机关在办理轻伤害案件中所应承担的职责,对公安机关而言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本文立足公安实际,在分析目前公安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之上,遵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紧扣法律文本,认为公安机关在办理轻伤害案件中既具有法定义务,同时又应视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理。公安机关不仅有承担案件侦查的义务,同时更有预防相减少发案,缓和矛盾,加强与政法机关的协作配合,防止案件久拖不决的责任。  相似文献   

11.
与查处普通治安案件不同,涉外治安案件查处除了涉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外,还涉及外国人国籍国的外交保护与监督,涉及我国与他国的外交关系,涉及我国遵守国际条约和尊重国际惯例的守信度。在查处涉外治安案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确认外国公民的国籍与身份,二是遵守涉外治安案件管辖规定,三是执行涉外案件内部协调程序,四是履行涉外案件外部通知义务,五是信守外交特权与管辖豁免权。  相似文献   

12.
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决定的案件。文章着重论述第二种自诉案件中证据的规格和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以及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管辖交叉问题。  相似文献   

13.
法博士信箱     
将他人砍成轻伤甲级,公安机关能否立案侦查编辑同志:2001年10月的一天,李某与孙某发生争吵后心中气愤难消。当晚李某纠集其朋友王某、刘某一起来到孙某家中评理。争吵中李某发怒,持事先携带好的刀将孙某砍成轻伤甲级。次日,孙某到公安机关报案。请问:公安机关能否立案侦查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对于民间纠纷引起的一方殴打另一方致轻伤的案件,公安机关能否立案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自诉案件,像这类案件属不属于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或者要求不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否调解处理?江…  相似文献   

14.
论侦查程序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人民法院已按照民事程序受理或裁判的案件,一些公安机关即使认为涉嫌犯罪,也不敢立案侦查,导致有不法分子故意借民事诉讼逃避刑事处罚。实际上公安机关有权力、也有义务自行决定对“刑民交叉”案件立案侦查。但不宜对所有的此类案件一概另行立案侦查,应当区分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履行严格的审批和通知程序后才能立案,还要妥善处理好立案后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5.
法律问答     
法律问答人民公安编辑部:我们在行政复议案件中,碰到这么一个问题:如县(市)公安机关一裁后,被裁决人不服,申诉到上级公安机关复议。如果上级公安机关因某种因素,把下级公安机关本来处理正确的决定改变了,而下级公安机关认为这种改变是不妥的,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相似文献   

16.
涉外警务面临的国际化挑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加入WTO后 ,涉外警务管理面临新的挑战 ,一是出入境中外人员增加 ,涉外治安管理难度加大 ;二是犯罪国际化趋势 ,涉外刑事管辖范围扩大。公安机关在出入境管理方面应走放宽限制、简化手续之路 ,改革现行的签证制度 ,扩大公安刑事管辖权 ,增设永久居所原则和主要营业地原则。对于涉外案件的处置 ,要遵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加强国际警务合作。  相似文献   

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期刊管理部门:1999年,新闻出版署相继颁发了《关于严格期刊刊号管理问题的通知》(新出报刊[1999]1114号)、《关于规范期刊刊名标识的通知》(新出报刊[1999]11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刊刊期变更审批管理的通知》(新出期刊[1999]1189号)等规范性文件,对加强期刊出版管理特别是规范期刊标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涉外版权合作期刊的封面标识问题上,目前还存在混乱现象。为进一步规范涉外版权合作期刊的封面标识,现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涉外版权合作,是指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正式期刊,在不改变  相似文献   

18.
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30年风雨历程的中国人民公安教育,培养了大批公安人才,他们具有扎实的基本功、严谨的业务知识以及执法能力,但英语应用能力普遍比较薄弱。目前,干警们普遍感到自己的英语水平处理涉外案件时力不从心,常常出现处理涉外案件或面对外籍人士求助时,只能面面相觑的尴尬局面。这既影响了涉外警务的处理,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中国警察的形象。因此,开展警务英语培训,提高一线民警特别是交通警察的警务英语应用水平已经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19.
警坛吹风     
警坛吹风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最近公安部发出“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本机关及所属部门实施《国家赔偿法》工作的领导,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工作应根据国务院...  相似文献   

20.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上述规定尽管从立法上确认了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立案监督权,但是由于该条文的规定较为原则,以致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对此,笔者试作以下探讨,以求教于各位同仁。"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成因探析"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具体分析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受部门利益驱动,以罚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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