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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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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辨认控制能力不等于刑事责任能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第18条规定的辨认、控制的对象是“自己的行为”,而不是刑事责任。另外, 辨认、控制能力在刑法学体系中是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素加以论述的,它是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之前 就必须查明的内容。而刑事责任能力是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并确定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之后才需要查明 的内容。所以,不能将辨认、控制能力界定为刑事责任能力。否则,不但与刑法学的理论体系相矛盾,而 且与司法实践中的办案程序相矛盾,还难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说中新派的错误观点划清界限。  相似文献   

2.
ChatGPT的强大算力和拟人化逻辑思维方式,让人们在感叹人工智能科技迅猛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更多思考。从刑法学者视角看,这些探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ChatGPT是否已经成为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强人工智能,刑法人类中心主义是否是不可变的;二是具备强大算力和丰富数据库的ChatGPT4.0是否存在侵害法益的危险,可能会引发哪些犯罪;三是人工智能的刑事风险研究是否可能,研究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目的何在。回应这些问题,不仅有利于厘清ChatGPT本身可能带来的刑事风险,还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未来人工智能刑法风险研究的方向。  相似文献   

3.
人工智能犯罪并非"人工智能"本身的犯罪,而是指对人工智能设计、开发、制造、利用过程中"人"的犯罪。要正视人工智能社会化应用中的现实问题,立足刑法的保守性,严格遵守人工智能犯罪化的基本原则,完善人工智能犯罪的罪名体系,强化单位的刑事责任,完善刑事责任形式,重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转换。  相似文献   

4.
初二学生对相关法律知识了解很少,所以讲解“刑事责任年龄”在法律常识教学中既是一个重点,又是一个难点,同时也是学生较为关心的热点。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所谓刑事责任年龄(也简称责任年龄),就是指根据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只有达到一定年龄,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能够适应刑罚的惩罚和教育的人,才能够要求他们对自己的危害社会行为依法负刑事责任。可见,有无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判断自然人是否具备责任能力而可以作为犯罪主体的前提条件。我国刑法中关…  相似文献   

5.
面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严峻态势和现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律体系的缺陷,《刑法修正案(十一)》因应时代、经验变迁中形成的未成年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与固有生理年龄标准脱钩的现实境况,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在适用对象、范围、程序上的限制实为与本土现实、制度相协调。应处理好刑事责任年龄改革与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遇措施的关系,双管齐下,共同构筑体系化的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方案。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某种意义上讲,确认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或实施危害行为时  相似文献   

7.
论过度饮酒人的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星  王曼曼 《求索》2011,(7):157-159
过度饮酒的情形繁多且复杂,我国刑法仅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对醉酒驾驶处罚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过度饮酒人的刑事责任时仍困难重重。本文认为应该合理增加过度饮酒犯罪的刑事制裁方法,严格司法鉴定程序。  相似文献   

8.
律师伪证罪立法局限及完善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之“律师伪证罪”在立法理念和法条规定上存在一定的立法局限,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不仅要从刑事实体法角度对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进行立法完善,而且要从刑事程序法的角度进行相应的保障性规定。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应采用刑法修正案对该法条作出立法限制,对该法条中的“威胁”、“引诱”、“情节严重”等词作出明确、规范的司法解释。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看,应将律师惩戒程序作为追究本罪刑事责任的前置程序;设置一些包括回避程序在内的特别程序;明确律师的刑事责任豁免原则;设立证据开示制度。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最低限度为14周岁。近年来未成年犯罪低龄化、犯罪手段成人化、犯罪后果严重化的趋势说明未成年人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年龄已提前,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4周岁已不能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本文试图从法律规定的历史沿革、立法价值、社会现实等角度来考察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最低限度存在的问题,希望藉此能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最低限度规定的缺陷与不足进行一定程度的检讨,为完善这一规定尽一份微薄之力。  相似文献   

10.
李景光  丁理 《前沿》2007,(4):128-131
早期的刑法理论对于单位承担刑事责任普遍持反对态度。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将单位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模式实践中一般采用双罚制,该承担模式是基于单位是一类与自然人具有不同的内部结构的主体而形成的。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理应依据单位主体的自身特点,立足于报应与功利,在一个主体即单位的框架内承担刑事责任,双罚制正是基于此而具有合理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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