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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司法化必然要求法院对宪法的解释权;宪法司法化要求存在一部成文宪法,法院适用、解释宪法有成文宪法的明确授权,解释规则明确,以“权力分立与制衡”为政治原则,拥有解释共同体的传统和遵循先例的整合机制,社会存在司法信赖,法官具有相适应的法学素养和政策判断能力,具有崇高的声誉和地位;而依我国宪法,法院没有适用宪法的职权、没有解释宪法的职权、没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宪法司法化同我国的政治理念、政治制度相矛盾,缺乏遵循先例的传统,既存条件不能满足宪法司法化的要求,宪法司法化同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要求不相适应;宪法司法化是对宪法性质、功能、宪法效力以及宪法诉讼的误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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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秀艳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3(1):26-27
早在80年代,理论界就曾讨论宪法司法化问题.宪法司法化的障碍源于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和1986年做出的在法院判决中不准引用宪法的两个批复.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在"冒名上学"案中做出了关于法院判决中可以引用宪法的相反批复,从而使宪法司法化问题再度引起理论界的关注.本文拟就宪法司法化的含义、现状和难题作一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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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21(5):67-73
公民基本权利的效力主要由公法效力(直接效力)及私法效力(间接效力)两个层面所构成,而这两个不同层面的效力分别为宪法司法化和宪法私法化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公民基本权利效力结构二元性是指公民基本权利同时具有公法效力和私法效力。其基本秩序是以公法效力为主、私法效力为辅。中国宪政的选择应以近代立宪课题为重心,以宪法司法化而不是宪法私法化为宪政实践的真正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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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司法化的过程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需要人们宪法意识的不断提高,也需要我国的宪政建设不断发展。我国宪法监督司法化的实现,要在克服现行的宪法监督体制的缺陷的基础上,大胆的吸收借鉴西方先进成熟的宪法监督模式。从宪法监督的主体、范围、程序等主要方面逐步构建理想的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宪法监督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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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学者称为"宪法第一案"的齐玉苓案在当代中国宪法发展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宪法作为政治意图的设计文本,意味着法治是立宪意图的实施形态。宪政不过是改良的法治,由此,宪法司法化不过是想象中的伪命题。或许,理性地接受一个社会成熟的过程,较之期待法治"建设"一蹴而就,不啻一种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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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效力在我国一直以间接效力为主流学说,而宪法作为最高法不应只能通过普通法律实现它的价值,其适用范围还应包括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等社会组织乃至公民个人的侵权行为,也即传统的私法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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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司法化的过程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需要人们宪法意识的不断提高,也需要我国的宪政建设不断发展.我国宪法监督司法化的实现,要在克服现行的宪法监督体制的缺陷的基础上,大胆的吸收借鉴西方先进成熟的宪法监督模式.从宪法监督的主体、范围、程序等主要方面逐步构建理想的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完法监督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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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主要功能是就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国家的基本策略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法律特征也不能被忽略。我国宪法司法化面临着观念的挑战、体制的制约、司法人员素质较低等诸多困难。同时,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使我国在民主法制事业上取得了巨大成就,为宪法司法化提供了机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