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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6):40-42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补充,其功能在于给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更周全的保护。在制度设计上,救助基金救助项目应该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赔付项目保持一致;救助基金救助事由应遵循"保护不能从加害人的强制责任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付的受害人"的原则;救助基金行使追偿权的对象应该明确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及其责任保险人。我国现行立法存在诸多弊端,有修改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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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一起造成受害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主被认定无事故责任,承保肇事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费用为1.1万元。由于赔偿数额与事故损失差距过大,死者家属与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最后,法院认定事故中肇事车主虽无责任,但保险公司仍需赔付巨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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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颁布及实施,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时代。这一制度的确立保障了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有效赔偿,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是我国侵权法的一个历史进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必将会在社会上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交强险及商业车险的监管力度,确保其不断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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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4):96-99
机动车在使用的过程中风险会发生变化,如改变其使用性质等。当机动车面临的风险增加时,投保人是否有通知保险人的义务,新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无明文规定。结合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认为,投保人仍有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保险人并不免除赔付责任;保险人在向受害人赔付后有权对投保人进行追偿;在投保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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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7,20(6):51-54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中的保险人承担的是何种责任,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实际上,保险人的责任应为合同义务,保险人责任一词本身并不科学。而产生这一用语并导致诸多争端的正是我国刚实施不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借鉴他国先进立法,将侵权制度与责任保险制度明确分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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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恒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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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驾驶超载货车出事故后,请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付责任,而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及附在后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保险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增加10%绝对免赔率"为由,提出增加10%的免赔率。保险公司的要求会得到法律支持吗?【案情回放】个体运输户张某有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货车,2014年4月12日,他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不计免赔商业责任险,保险金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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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理赔引起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裁判结果也不乏大相径庭的情况。其中,主要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个别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上。交强险赔偿范围之争《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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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2,(10):23-29,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4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本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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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是有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规定,在实 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基础上,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 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对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采用的归责原则为过 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采用严格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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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规定交通事故中侵权责任承担及交强险项下保险公司赔偿责任问题,不仅强化侵权法的救济功能,也由此给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但在以侵权法、责任保险为主的救济体系中,各项制度之间应定位准确,注意协调,统筹兼顾,发挥合力作用填补损失、提供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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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性质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并不是一种新型的独立权利,它在强制责任保险中是一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任意责任保险中则属于保险给付请求权。作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合同履行请求权的一种,它们又属于债权请求权以及救济性请求权的范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