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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2)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各国有煤矿集团公司管理人员,以及集团公司机关处室负责人,所属各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坚持下井带班。具体带班办法,由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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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5,(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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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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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5,(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五年九月三日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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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2006,(19):21-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煤炭局(办)、监察厅(局、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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