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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7,(3)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土地流转以来,就出现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现象,客观上要求在制度上进行创新。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逻辑必然。"三权分置"的重点是强化土地经营权,在法律上应该界定其为用益物权。具体到操作层面上,建议界定土地经营权物权成立的条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设置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底线,即不能动摇农民集体所有权人的地位,不能损害承包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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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对新时代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出了一系列新论述新要求,强调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是保障农民的根本权利,目的是实现农业现代化,方法是采取非强迫命令手段,目标是实现农村土地的最优配置。新时代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面临破解土地权利能否分离、划定土地承包者与经营者权利边界、甄别集体土地所有制性质、破解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的难题。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论述,要保护农村集体成员的土地权益、维护农民的经济独立性、加强对资本投资农地的引导、构建新型乡村振兴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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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为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系国计民生.党的十八大指出 "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改革方向.土地是整个社会物质财富的源泉和基石, 土地制度集中体现了农村的各种社会关系,是任何农业社会的制度根基,是农村各项制度的基础和核心. 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种种不足,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探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实路径和方向, 提出农村土地所有制在国有化的基础上实现集体托管、 农户承包经营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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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银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21,(5):25-33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了新时代共同富裕分两步走的远景目标,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选择和重大举措。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为体系的农地"三权分置"是经过实践验证的创新型农地制度安排,为农村高质量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发展指明了方向。《民法典》对农地"三权分置"的制度确认是基本法层面的立法表达,为改善农村民生、缩小城乡差距进而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供了法律遵循。浙江省作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其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有效做法和典型案例为全国层面的探索提供了实践样本,也为共同富裕的扎实推进提供了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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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关系到农地产权的实现,关系到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我国现行法律(特别是《物权法》)均没有解决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问题,造成其主体虚位;农民集体三级所有,村民小组为基础更符合我国农村实际;乡镇、村、村民小组应建立以土地为核心的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代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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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成员权的界定与保障——以农村土地权益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价值的猛增,涉及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利益分配问题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合理界定集体成员资格,保障成员合法的土地权益,需要完善立法、体制、司法等,转变所有制实现形式,使集体土地收益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有效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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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社会主义研究》2016,(1)
土地产权是一个复合概念,它是由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等一系列土地权益所组成的权利束。土地产权制度是对土地产权在国家、集体和个人等不同权利主体之间进行划分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其本身并不存在优劣之分或者必然由一种形式向另一种形式过渡的问题。土地产权制度问题,本质上是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适应问题;是生产资料所有制与国家性质的适应问题;是生产方式与传统文化的适应问题。当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土地流转增值权运行不畅等问题,完全能够在秉持现行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之下得到解决。通过科学配置和规范落实不同权利主体所拥有的土地产权,集体所有前提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农民权利、实现政治稳定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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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宅基地三权分置研究中,很多学者注意到了资格权的特殊性,并将其界定为特殊的用益物权,这种主张看到了问题,但没有看到宅基地资格权特殊性背后更多的法权逻辑。宅基地资格权应界定为土地所有权在封闭社区中的一种实现形式背后的理论依据是农村社会集体与成员形成的一种新型总有关系。农村土地所有权在封闭的社区中,只有通过资格权,三权分置后的宅基地使用权才能获得有效的活力及合法性。宅基地所有权作为一种集体公有制的法权,其源于集体成员土地所有权的让渡或为保障集体成员生存权、居住权的制度基础。因此,其承载了更多的农村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在城市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为推动农村社会获得更多的土地财产权收益,推动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在准确定性资格权的基础上,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一步财产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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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要求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土地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实现土地经营权流转和抵押,具有深厚的法理依据。"三权分置"下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权能界限不清晰、交易关系无保障、法律规定不完善等法律风险。应明确确权登记的效力,强化合同的规范管理,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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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8年1月15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表示,将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启动,不论是对解决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死结",还是对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并由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具体部署的新时代恢宏的乡村振兴战略,都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激活新一轮农村改革的开路"先手棋"作用。近年,在广阔的农村地区,作为农民重要财产权益的宅基地利用现状和问题倍受关注:一方面,大量农民流入城镇并实现稳定居住就业,留在农村的宅基地闲置问题凸显,宝贵的建设用地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和盘活;另一方面,当前,农业、农村发展的建设用地指标短缺,乡村经济、社会建设缺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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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村振兴战略不断实施的过程中,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能够有效推动社会发展、保障农户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可以从落实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增量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逐步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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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存在在历史上起到过相当积极的作用,但对当前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若仍然按照计划经济年代的模式来确定农村集体土地并不妥当。由于村主体在法律上和实践中本身存在的问题,加上集体所有的形式与实际间的矛盾,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束缚,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法制的完善。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进行改革,从实际的土地所有权转变成形式的土地所有权,并切实保障农民的各项土地权益,最终取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全部转为国家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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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省通过探索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把村集体资产量化到人,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变为股权,从制度上保障农民的经济权益,为农民增收开辟了新渠道。促进农民增收,是党在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在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翻一番,是关键,是重点,也是难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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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农民土地财产流失情况严重,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或农地违法流转成建设用地的问题十分突出。究其根源,一是集体土地流转缺乏正确的确权前提,二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如何破解这两方面的难题是有效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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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时代沿用至今的模糊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使得土地一级市场征地与二级市场供地之间形成巨大利差,诱导地方政府乐此不彼地过度行使征地权。在国家作为土地权形式上的管理者缺位,农民又无权维护自身土地权益的制度安排下,造成了耕地资源流失的难以遏制。对此,及时进行土地产权制度创新,让农民能真正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成为从源头上保护我国有限的耕地资源的最佳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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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外部性理论,能够更好地从经济学的视角理解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并在外部性内部化的基本思路指引下,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流转收益分配"凸显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中的收益权能,通过"完善闲置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制度"保障宅基地的农户资格权,通过"增设宅基地租赁权"适当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