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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子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0,33(4):88-94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效力一直以来是学界争论的问题。在几种学说观点中,形成权的定性最为符合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当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具备时,优先购买权人只需要向转让人做出行使权利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在双方之间成立股权转让合同。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对转让人和外部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效力不产生影响。通常而言,转让股东与外部受让人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另外,公司章程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但是,实践中必须确保公司章程是遵循合法、善意以及公平的理念设置股权转让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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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湘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7):92-95
一项股权转让活动可以被区分为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一种是股权转让合同行为,另一种是股权变动行为。股权变动的效力不影响合同行为的效力。"区分原则"的第一项司法应用是:在股权转让时,出让人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转让合同有效,股权无法变动;第二项司法应用是:当事人的约定不得排除股权变动法定要件的适用,但可以增减具体的股东变动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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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几年前,我与几个朋友共同成立了一家公司。上个月,其中一人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擅自将自己名下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在工商管理部门作了变更登记,严重侵害了我们的优先购买权。请问,我们能否要求撤销他的转让行为? 相似文献
5.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已形成一种交易习惯,作为民事特别优先权制度,它具有着悠久的渊源和历史根基。由于我国法律对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规定比较模糊笼统,操作性不强,才导致了纠纷的大量出现。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有利于减少冲突的发生,促进交易秩序的安全稳定,有利于对共有财产的保护。规定具体的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不但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还可以稳定交易秩序。在现阶段,我国有必要保留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并对该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6.
费煊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9(3):39-42
我国《公司法》专章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包括股权内部转让自由、股权外部转让受限、股权转让的记载与登记、股权的强制执行、股权回购、股权继承六项制度,标志着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基本完善。但该制度仍存在一定不足,应从瑕疵出资股权的转让、转让部分权能的股权转让、侵犯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股权转让、非协议转让股权等几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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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的解决必须立足于我国现实国情,充分考虑民众正义理念,在法律规范不明的情形下,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交易习惯,有效平衡承租人、出租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实现法律理性与传统裁判思维的良好结合。同时,在立法上也必须从多方面完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以减少社会现实冲突及裁判中的法律适用冲突。 相似文献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出台前后,转让股东是否具有"反悔权",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对"反悔权"的法理基础进行了梳理,认为"反悔权"不宜直接否定或不加限制,并进一步从股东已履行通知义务征求意见;未通知情形下股东可否放弃转让;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三个方面分析"反悔权"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9.
基于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应仅具债权效力,而不得对抗出租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应废弃民通意见的解释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法》的漏洞采用法律目的解释,以进一步承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债权效力。 相似文献
10.
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是指导优先购买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重要理论问题,本文分析了关于优先购买权性质的几种学说,比较了各种学说的优缺点并得出了优先购买权是形成权的结论,以此指导其在民法典中的定位. 相似文献
11.
张曼莉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0-31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租赁物的作用,减少交易风险,维持既有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还是一种既得权,在实践中则存在很大的争议,各法院的判例也不尽相同。本文作者拟从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来探讨期待权在优先购买权制度中的含义。 相似文献
12.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优先购买权制度实质性的内容,但在立法上,相关的规定却十分简单、粗疏、缺乏操作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尴尬局面。结合实践,作者就优先购买权行使中产生的相关问题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优先购买的行使期限,拆讼行使方式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3.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是在公司存续过程中经常可能发生的情况。股东转让股权通常都要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在这类合同的订立与生效、履行及争议的处理方面,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股权转让合同的性质、履行及争议的处理三个方面进行一些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14.
15.
毛成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6):114-116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实质条件为在同等条件下。然而,对于同等条件的界定,当前学界尚未形成一致意见。要在平衡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利益的前提下实现优先购买权,避免优先购买权流于形式,就必须对同等条件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明确界定。实践中,该条件既要保证具有一定的客观标准,又要确保具有相当的弹性,才能使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行使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6.
鉴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受损问题比较普遍,因此必须保障小股东在利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退出公司,撤回出资,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现行公司立法仅限于股东通过股权转让、股权回购请求或申请司法解散公司三种方式退出公司,且法定条件甚为严格,为此本文首先指出其缺陷和不足,进而提出修正现行制度的一些设想,以重构小股东退出机制。 相似文献
17.
马宁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3):51-54
公司设立和运作的不规范操作,导致大量股东资格确认案件的发生,加之公司法缺少明确的相关规范,司法实践中处理方法较为混乱。本文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范围内探讨了增资扩股情形下股东资格确认的几种情形,并联系公司资本制度的有关理论,着重论述了增加资本在股东确认过程中应当成为重要的考虑因素。 相似文献
18.
优先购买权具有形成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在按份共有人作为出卖人对第三人有偿出让其所享有的共有财产份额的情况下,其他按份共有人在遵循了与第三人完全相同的交易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有权按照出卖人与第三人约定的相同条款强行缔结买卖合同从而实现其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19.
袁义龙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12(4):37-40
股东资格认定涉及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方面,单纯的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都不能成为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因公司法的社团法性质,具有公示性外观的形式主义在认定股东资格中的作用更为显著,但在特定情形下,实质要件会发挥主导作用,因此我们坚持形式要件优先适用实质要件个别适用的原则。在股东资格认定的三种主要情形下,该原则都得以体现。 相似文献
20.
薛恒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20(2):41-44
《民法典》删除了《合同法》第51条,对于配偶单方转让股权的效力认定,不宜再简单化以无权处分否认其效力,善意取得制度亦已应对不周。《民法典》框架下,股权乃独立的权利类型,股权之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本身非属共有关系之客体。股权之处分权应归属于登记一方,登记股东未经配偶同意对外转让股权原则上不影响其对外转让的效力;配偶未经登记股东同意即以登记股东名义对外转让,该行为效力可适用表见代理规则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