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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人可以配备枪支?使用枪支有什么要求? (一)公务用枪配备范围。根据《枪支管理法》和《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下列人员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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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使用武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人民警察法》《枪支管理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警察申领持枪证时的武器训练、持枪上岗后的日常训练和依法使用武器等都进行了规范,并提出了具体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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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3·01”严重暴力恐怖事件的处置,暴露出当前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的弊端。针对这些弊端分析形成的原因,提出优化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使用管理的思路,有力打击暴力恐怖分子,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民警生命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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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少铿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3,(4):45-47
枪支是公安机关维护治安 ,保护人民 ,打击犯罪的重要武器。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和使用中要严格有效地管住配枪资格 ,发挥警务督察的作用 ,落实管理制度 ;加强警务技能培训 ,增强民警自我保护意识 ;关注民警的身心健康 ,加强队伍建设 ;为民警依法使用枪支 ,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保护等措施 ,严格管理 ,落实责任 ,确保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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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7年,我国发生了数起民警徒手与持刀歹徒搏斗而英勇牺牲的案件。歹徒丧心病狂的抗法行为令人发指。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不能因极个别民警的违法用枪行为,或部分单位落实《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训练要求不到位而"因噎废食",更不能要求公安民警"刀枪入库"。以民警牺牲为代价来换取"枪弹安全",这有悖于公安机关的武装性质,实属不当。根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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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安》2013,(10):73-73
专职守押人员使用枪支的权限运用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信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警察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警察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警察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警察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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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6年9月,公安部正式颁布了《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该标准分总则、配备对象、配备项目、配备数量、附则5章,共25条,规定了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民警个人的基本装备配备。《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的实施,涉及到装备的列装、使用、警察使用装备的意识、使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以及所配备的装备是否适应当前公安工作需要等一系列问题。警棍作为《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中的必配装备,其定位属于警械装备中的驱逐、制服性警械,警棍的教学与训练是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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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以下简称)《继续盘问规定》共6章44条,主要包括制定《继续盘问规定》的目的、依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必须遵循的原则,继续盘问的适用对象和时限,继续盘问的审批和执行,候问室的设置、建设和管理,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涵盖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的各个环节,具有非常强的可操作性。目前,与继续盘问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人民警察法》、《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关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实施留置措施备案规定》、《湖北省公安机关适用盘问留置审查措施规定》等,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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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状在枪支弹药的管理和使用问题上 ,公安部、省厅和市局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我支队在上级部门的有关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亦制订了相应的《枪库值班制度》、《领取枪支弹药需知》、《枪库值班登记表》和《领枪审批表》等管理规定 ,对枪支弹药的保管、领取、使用、归还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的管理。但在过去的工作中 ,由于我们采用手工的方法对枪支弹药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和管理 ,使得我们不能及时有效地掌握枪支弹药的使用情况 ,不能实现对枪库及枪支弹药的使用情况进行快速、准确和动态的管理。特别是“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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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7(3)
当前,警察公务用枪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的民警在不符合法定情形时用枪,临战心理素质不高,勤务动作不规范,缺乏使用枪支的常识和技能、携带装备单一、组织指挥或勤务配合不当。基层民警不愿用枪、不敢用枪、不会用枪的主要原因是:公务用枪集中保管制度的执行矫枉过正,缺乏日常用枪训练,安全教育工作滞后,公务用枪配置不合理,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事后处置存在诸多困扰。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教育训练,依法配备、领取和使用枪支.切实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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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和资金流量的不断增大,银行等社会单位对于武装押运的需求日益增加。押运,是指把人或货物运送到某处时随时看守照料。武装押运主要指保安服务公司或金融单位保卫部门的押运人员根据《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配备公务用枪,专业从事现钞和贵重物品的押运工作。在我国目前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下分析武装押运过程存在的危险,探究降低武装押运危险的新举措,对于维护我国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意义非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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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4,(18):24-24
经清理,现决定废止1993年9月24Et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和1994年12月25日发布实施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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