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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1 毫秒
1.
刘丽 《人民论坛》2020,(12):60-61
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如火如荼,也引发了相关法律问题的激烈讨论。面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新型权利分配和责任承担问题,有人提出应赋予强人工智能,甚至是特定的弱人工智能以某种形式的法律主体地位来应对。然而这一路径看似便捷,却忽视了人工智能无法充分承担责任的情形,也未充分考虑人工智能发展与人类中心主义的社会规则产生的冲突。  相似文献   

2.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其在造福社会的同时也加剧了社会风险,人类必须面对新的伦理规范和法律难题。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问题,必须做好相关的法律研究和探讨。承认并确立人工智能民事法律主体资格具有其必然性。承认并确立人工智能的刑事法律主体资格仍存在巨大争议。立法机关需要针对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3.
杨梦露 《人民论坛》2020,(11):106-107
人工智能技术在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冲击。面对这样的问题,应以法律为武器调整科技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我国人工智能发展法治建设要正确认识人工智能发展的社会影响,明确技术开发者的法律责任,加强对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法律监督,并同步强化伦理道德建设,促进人工智能技术与社会的稳步发展。  相似文献   

4.
作为三大尖端技术之一,人工智能在众多领域蓬勃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随着人工智能不断与法律融合,法律服务领域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也随之发生巨大变革,从传统的“互联网+法律”正逐渐向新兴的“人工智能+法律”转变。人工智能运用于法律服务领域已成为趋势,原本由初级律师承担的工作正在逐渐自动化。人工智能在法律服务领域应用既有优势,也有风险,应当注意平衡人工智能与律师关系、堵塞信息漏洞、系统防范恶意利用。  相似文献   

5.
人工智能是近年来的热点话题,法律人工智能是人工智能与法学的交叉研究学科。因应强人工智能与弱人工智能的划分,法律人工智能研究也有强弱之分。目前法律人工智能研究中的科技研究模式、法律研究模式和法理研究模式具有弱法律人工智能研究的特点,难以满足法律人工智能研究的未来所需。为实现具有主体性、整体性、体系性和可对话性的强法律人工智能研究即人工智能法学,需要以研究主体跨界参与、人才培养方式转变、研究方法革新和国际间交流合作等方式达致。  相似文献   

6.
人工智能实际是信息与知识生产力极大提高的产物,是信息与知识组织方式发生的巨大变革。人工智能新发展可能带来巨大的社会变化,包括大量重复性的脑力劳动被人工智能所取代,零售业、制造业、金融业等领域将被重新定义,人工智能发展的不确定性亦隐藏着巨大社会风险。作为人类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知识系统,可能出现本体论、认知论、发展论、方法论等方面的转变,可能出现向认知科学、脑科学、神经科学、生物学、信息学、计算机科学等自然科学乃至未来学等学科交叉与整合的转向,可能出现基于大数据库、大信息库、大知识库分析而进行充分信息条件下研判的方式转型。人工智能对现代法律制度体系的影响不容小觑,这种影响可能至少包括法律主体制度、客体制度、权利体系等,网信立法一方面要促进现在人工智能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也要对人工智能发展的不确定性予以充分考量,特别是要防止人工智能滥用给人类带来的风险。  相似文献   

7.
人工智能为社会治理带来了新的机遇,能为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提供新的解决方案,其将全面提升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水平,精准预测公共需求,助推公共服务供给侧改革,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但人工智能也给社会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人工智能发展的不确定性对现有社会伦理和法律规范产生了冲击,对信息安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还可能导致失业率上升而引发社会问题。因此,人工智能与社会治理的结合是社会治理系统优化的一项庞大工程,需要科学的系统框架,这一框架主要由现代化的治理理念、有利AI健康发展的环境、完善的信息资源体系架构、科学合理的AI技术架构、广泛应用的AI社会治理平台五个部分构成。  相似文献   

8.
人工智能技术在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整个法律规范体系带来了挑战。让法律更加"智能"地应对人工智能化,应构建技术和法律为主导的风险控制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道德法律准则,促使人工智能推动人类社会文明进步。  相似文献   

9.
世界范围内的法律变革从未停歇过,互联网、信息化、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科技发展及其在中国社会领域的广泛运用,促动了社会结构的解构,并进而引发法律领域的新一轮变革。智能互联网时代的法律变革问题,说到底依然是一个传统法学问题,即科技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审视技术进步对中国法律变革式影响的理路,析清中国法律变革中的隐性问题,探寻中国法律变革的动因机制,审视当代法律变革是如何发生的,面临的问题从何而来,在全面来临的风险社会中将走向何方等问题,既是当代中国法律变革中的内涵性命题,也是法学理论工作者的使命性命题。  相似文献   

10.
人工智能是全球科技关注的热点,但作为前沿技术也是把"双刃剑",面对人与机器间的关系引发社会秩序、管理体制以及伦理规范等方面的问题,必须用法律手段予以规制。要在充分理顺好科技创新和法律制度的关系基础上,出台针对人工智能的法律法规,厘清人工智能开发主体的法律责任,做好人工智能社会运用的法制监督。  相似文献   

11.
"互联网+法律"的形成,使法律服务领域进一步细分,覆盖范围扩大,技术驱动也从原有的"大数据"走向"人工智能"。通过"互联网+法院""互联网+律师""互联网+当事人"三个层面的服务拓展,彻底改变了传统法律服务发展现状。  相似文献   

12.
吴育珊  杜昕 《岭南学刊》2023,(5):105-112
由专用向通用迈进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现状,由赋能向赋智转变对应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场景。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变革的同时,也存在安全风险,包括人机关系暗藏的伦理风险、人机交互面临的侵权风险、生成内容潜在的失控风险。防范化解风险的法律规制路径,应将辅助原则确立为规范人工智能研发和应用的基本原则、运用比例原则平衡人机交互的价值冲突、健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标准化安全评估体系。  相似文献   

13.
王琦 《公安研究》2023,(9):19-24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其应用场景日趋广泛,也带来了内容创作突破、产业升级等生产力的变革。然而,随着相关技术的开放式发展,在带来时代发展机遇的同时,与之伴随的风险也逐渐凸显。本文主要分析了,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日益成熟、不断升级迭代的背景下,其现状与发展趋势以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犯罪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对策。  相似文献   

14.
人工智能诞生于20世纪50年代,其迅猛的发展,不仅促使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也影响了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虽然人们对人工智能问题的研究已初具规模,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人工智能与人类之间产生了新的变化和联系,也产生了新的问题。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人类智能与人工智之间的关系,如何将哲学与人工智能相结合,无论对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的研究还是人类文明自身的进步,都有着实际的价值和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詹江  孙坤  李凡 《岭南学刊》2020,(6):23-28
人工智能在助推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经济增长方面具有重大优势,但其对人类社会也具有深层次和颠覆性的挑战。当前,人工智能面临技术扩散难以管控、人工智能风险源的不可预知性以及人工智能治理的责任主体的边界不清晰等根源问题。虽然当前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提出了对人工智能发展的引导规范,但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尚未达成普遍共识和一致性框架,因此仍然需要进一步强化和提升对于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的探索。一方面要梳理人工智能治理的可行路径,同时也需要加强在实践层面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6.
正从实验室到流水线,从科研精尖到大众生活,从技术突破到创业风口,人工智能悄然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人工智能成为国际竞争的新焦点、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带来社会建设的新机遇,但同时人工智能发展的不确定性也带来新挑战。在这些新挑战中,最令普通人关注的,或许就是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机关系":高阶人工智能有没有失控风险?未来的机器会不会挑战人类社会的秩序,甚至获得自主塑造和控制未来的能力?其实人工智能到底是人类的朋友还是敌人,取决于人类自己。未来,应通过对人工智能相关法律、伦理和社会  相似文献   

17.
人工智能无论是作为主体还是工具,新形势下法律都还是空白。著作权刑法保护也进入新的阶段,不再局限"营利为目的"的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标准,扩大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并打击入侵人工智能系统破坏其学习能力的行为,使人工智能机器这类具有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的特殊主体得以保护。而人工智能的创作物也具有人身属性和产品财产属性,人工智能著作权需要双重的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18.
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改变了人工智能治理的底层逻辑,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由个性化向普适化方向发展,风险的不确定性从外部延伸至内部,未来人工智能技术的迭代周期将越来越短,这使得传统治理范式适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时存在诸多局限。基于对象场景的分散治理难以统筹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全局,基于风险预防的事前治理难以精准预测风险并提前预防,基于法律规范的硬性治理难以提升治理实效。作为一种快速适应环境变化的动态治理范式,敏捷治理契合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需求,与我国一直推行的包容审慎监管具有理念上的一致性。基于敏捷治理的全面性、适应性与灵活性,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应秉持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依据模型产业架构,形成“基础模型-专业模型-服务应用”的全面性治理格局;划分已知与未知风险,构建事前预防与事后应对相结合的适应性治理机制;综合运用技术、法律等灵活性治理工具,实现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范式革新,促进科技向上向善发展。  相似文献   

19.
人脸识别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重要应用。人脸识别应用为公共安全、法律执行及社会管理带来诸多便利,但其也可能对个人隐私与自由、人格尊严、人身及财产安全带来风险。因此,这一技术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上仍存在争议。基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不宜采取一刀切式禁止,而应充分考虑其所可能带来的风险,由法律进行严格规制。  相似文献   

20.
人工智能技术既有远大发展前途和广泛应用前景,但也远未成熟,尚难以准确评估其可能导致的伦理道德后果。为加快构建我国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应精准识别当前人工智能发展面临的伦理困境,确立人类主体性、可持续发展、伦理嵌入性和发展平衡性的基本构建原则。应通过建立人工智能发展伦理委员会、识别伦理问题并确立伦理准则、制定伦理规范的实施方案、推动嵌入伦理规范的行业发展和产品研发以及实施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的市场投放与反馈,以推进我国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的建构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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