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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我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往往会和员工约定试用期。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更加严格,于是企业往往采取用足试用期的方式。因为在一般人印象中,企.业在试用期内有更大的主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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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人力资源服务商前程无忧展开的一项调查显示,受调查的应届毕业生中。有43.8%实际试用期时长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且这种超长试用期的现象集中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下的应届毕业生中。这一群体中,超半数来自民营企业,国企员工所占比例则居第二位。部分无良用人单位除了通过延长试用期这一方法来降低用人成本外。他们还利用劳动者对于法律规定的不甚了解而肆意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支付极低的工资报酬。甚至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条款而损害劳动者法定权利的现象比比皆是,于是乎,了解自己在试用期内的应有权利成为每名劳动者的必修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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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人力资源服务商前程无忧展开的一项调查显示,受调查的应届毕业生中,有43.8%实际试用期时长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且这种超长试用期的现象集中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下的应届毕业生中。这一群体中,超半数来自民营企业,国企员工所占比例则居第二位。部分无良用人单位除了通过延长试用期这一方法来降低用人成本外,他们还利用劳动者对于法律规定的不甚了解而肆意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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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才市场供需双方失衡的情况下,“试用期”也成为一些用工单位获取廉价劳动力的途径。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人力资本,大量招募短期员工,且不签订劳动合同,待3个月试用期满,就以各种各样的借口予以解雇。这样一来,求职者总是辛辛苦苦给单位低薪干几个月,然后被扫地出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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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从立法原意看,立法者对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员工的条件是比较宽松的。按理说,用人单位以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该频发争议,即使出现争议,也不应存在败诉风险。然而,在劳动争议仲裁实施中,很多用人单位却因此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损失。究其原因,大都是由于用人单位忽略了“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中“被证明”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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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6)
<正>二○一七年二月十七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任命:王庆为鲁东大学校长(试用期一年);钱国旗为鲁东大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亢世勇为鲁东大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吴君为鲁东大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邹海林为鲁东大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万志新为日照市技师学院院长(试用期一年);董以涛为山东管理学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王卫中为山东机场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振国为山东中医药大学副校长(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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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10)
<正>海任字[2014]14—15号2014年9月15日任命:陈世钦同志为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试用期一年龙健同志为市公安局反恐工作支队政委,试用期一年谢辉文同志为市统筹城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蔡爱丹同志为市信访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韩强同志为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林山同志为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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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陈某系徐州某乳品有限公司招聘的搬运工。2003年11月3日。经本单位搬运工班长胡某同意,陈某与赵某随何某驾驶的货车一同前往丰县、沛县运送牛奶。次日返回途中,何某让陈某替其驾驶。凌晨2时许,在行至铜山县境内时,车撞到路边树上侧翻。造成该车受损,陈某及赵某、何某均受伤。陈某经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诊断为双下肢多处粉碎性骨折。后其左小腿截肢。该事故经铜山县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陈某与赵某、何某三方在铜山县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主持下,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损失均由陈某承担。2004年7月28日。陈某之父向被告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陈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遂认定为工伤。原告徐州某乳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3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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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陈某是某公司聘用的业务员,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去年8月以来,陈某业务量下滑,自去年10月份起,更是月月完不成单位规定的任务。领导多次与他交流,他也更加勤奋,但收效甚微。因此,单位将他调整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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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陈某从西北山村来到沿海城市打工,经老乡介绍进入某服饰有限公司从事打扣工作。这项工作虽是“女工活”,但对刚放下锄头的陈某来说,心情非常喜悦,没想到这么顺利地找到“活干”。上班没几天,一场恶梦使他终身致残。因伤残补偿问题与服饰有限公司“翻了脸”,在他人的指导下,陈某走进劳动争议仲裁委,一纸状告服饰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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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8日.某有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联合重组协议,约定有限公司拥有建筑公司的人、财、物及无形资产权,并承担其132万的债务。建筑公司96名职工档案身份不变.在“交接日”后有限公司缴纳这96名职工养老保险金,以保持其工龄连续性.其工作由有限公司统筹安排。协议生效后.双方办理交接。2006年8月30日有限公司决定即日起解除与原建筑公司26名职工的劳动关系。26名职工经劳动仲裁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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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解雇的合法性产生争议提起诉讼,法院认定解雇为非法时,解雇行为无效,劳动关系应继续维持。此时,被解雇日至复职日这段期间的报酬应如何计算及处理,是诉讼实务上重要争议点。我国劳动立法虽肯定劳动者于非法解雇期间的报酬请求权,但对补发工资的构成、解雇异议期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相关问题,或未予解答或规定尚有缺陷。应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与实务的经验,为遭非法解雇的劳动者的报酬请求权提供合理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