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津政办发[2015]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市场监管委拟定的《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5年7月15日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市市场监管委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创业活力,方便市场主体准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2.
<正>京政办发[2015]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2015年4月21日北京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关于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方便市场主体准入、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3.
《山西政报》2015,(Z1):17-19
晋政发〔2014〕4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12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充分释放更多的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  相似文献   

4.
正甘政办发[2018]115号2018年7月13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各类场地资源,鼓励投资兴业,降低创业成本,便利便捷住所(经  相似文献   

5.
<正>吉政发[2014]4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5日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释放场地资源,保障创新创业,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登记和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6.
<正>宁政办发[2014]2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办法  相似文献   

7.
<正>黑政办发[2014]9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3月4日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  相似文献   

8.
正豫政〔2014〕2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4年3月4日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第一条为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降低创业成本,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划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其功能  相似文献   

9.
<正>东府[2015]5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7月6日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0.
<正>甬政办发[2014]2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5日宁波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简化和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降低投资创业成本,提升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程度,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相似文献   

11.
<正>(2015年3月3日)沪府办发〔2015〕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2.
<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温政办〔2015〕47号2015年5月26日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推进企业登记便利化,降低创业成本,鼓励投资兴业,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  相似文献   

13.
<正>绍兴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细则绍政办发[2014]14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12月29日第一条为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激发创业活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  相似文献   

14.
<正>嘉政办发[2015]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嘉兴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10月29日嘉兴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办法  相似文献   

15.
<正>从2014年3月1日起,广西正式全面推行商事制度改革,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到"先照后证"改革,从"三证合一"改革到"建设协同监管平台",各项相关改革破冰前行,为企业"松绑",让它们轻松起步。注册资本制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2014年1月,广西防城港市公布实施《广西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从注册资本金、企业经营场所等方面进  相似文献   

16.
正黔府办函[2017]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工商注册登记便利化,加快释放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就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登记功能  相似文献   

17.
<正>渝教外[2015]25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重庆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5]17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5年5月5日重庆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对外开放,改善发展环境,给外籍人员子女在重庆市接受教育提供方便,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相似文献   

18.
民发[2015]166号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15年9月7日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  相似文献   

19.
《内蒙古政报》2014,(14):8-9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20.
<正>渝林政法[2015]9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农委,万盛经开区农林局:《重庆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己于2015年8月4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并予以登记(登记文审号:渝文审[2015]42号),现印发你们并在市林业局网站上发布,请遵照执行。2015年8月5日重庆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促进林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办规字[2013]16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