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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您的疑惑告诉我们未成年人因工受伤算不算工伤?小保:我只有15岁的儿子去年退学后到一家企业做配料工,由于不熟悉操作规程,右手不慎被输送机的传送带绞伤。作为母亲,我要求该企业给予工伤待遇,但对方却以我儿子尚未成年为由,屡屡拒绝。请问:未成年人因工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艾兰萍艾兰萍:我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这就是说,用人单位招录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违法的,不能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相应地,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工受伤的,不能被认定为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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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海省海东地区劳动监察 大队依法查处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 崖头村砖厂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 成年人(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下称使用童工)并致残案件。此案在青 海尚属首例。 2004年6月22日,海东地区劳动 监察大队接到受害童工甘海林家属和 委托代理人的举报,称在互助土族自 治县威远镇崖头村砖厂务工的儿童甘 海林受伤,要求予以处理。监察大队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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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保: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或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用人单位如何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及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进行理赔?一劳工某劳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19号令)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必须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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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结婚多年一直未生育。1998年,我和丈夫收养了一名女婴,取名张丽,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2001年,丈夫因交通事故致残,丧失了劳动能力,我也因企业破产下岗,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经慎重考虑,我们将女儿张丽送给膝下无子女经济条件较好的王某夫妇抚养。2005年,丈夫去世,现在我想把女儿张丽领回自己抚养。请问,我能将转养的女儿领回自己抚养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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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的女儿今年15周岁,个头很高,是块做生意的料,由于她对学习毫无兴趣,我们经过慎重考虑,并征得她同意,决定拿出2万元资金,给她申办个体营业执照。可是,当我们到工商所申请办理时,工商所答复不能办理,理由是我女儿未满16周岁。请问:未满16周岁就不能从事个体经营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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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我的女儿今年15周岁,个头很高,是块做生意的料,由于她对学习毫无兴趣,我们经过慎重考虑,并征得她同意,决定拿出3万元资金,给她申办个体营业执照。可是,当我们到工商所申请办理时,工商所答复不能办理,理由是我女儿未满16周岁。请问:未满16周岁就不能从事个体经营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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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江苏工人报》报道了不满16周岁的少女黄某,两年前在灌云县万源食品厂打工时被机器轧伤致残至今未得到赔偿的案件,引起社会各方高度关注。其实,在目前市场经济法制体制还不十分完善,劳动用工形式复杂多样的形势下,像灌云县某食品厂这样非法使用童工和劳动关系违法现象并不鲜见,引发的劳动争议、工伤事故和其他社会矛盾难以调解处理,职工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一、非法劳动关系非法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不能成立而引起的状态。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一是有一方或双方不能成为劳动关系当事人。如,用人单位未经过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不具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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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2005,(9)
编辑同志:我丈夫和史某曾是同事。2000年初,他们先后下海经商。2002年6月,史某患急病住院,急需用钱。我丈夫到医院看望史某时,拿出5000元钱说:“你先用着,安心养病,以后再说。”史某一再表示感谢,并让其弟代为收下。两个月后,史某病愈出院。此后,看史某的生意一直不景气,我们谁也没有再提还钱这件事。前些日,我和史某的妻子发生纠纷,我要求丈夫找史某要回那5000元钱,但丈夫说时间这么长了,况且在史某病重住院期间给他的,恐怕要不回来了。根据上述情况,请问,我丈夫还能要回那5000元钱吗?马苗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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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或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用人单位如何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及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进行理赔?一劳资干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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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2,(22)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为了进一步做好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一、职工办理完退休(职)手续的时间按以下办法认定:(一)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的当月,由企业持《职工档案》等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审核手续,次月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时间即为办理完退休手续的时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按以上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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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五·一”的前两天,公司接到一份订单,限定12天交货,因此包括我在内的15名员工在“五·一”期间一天也没有休息,连续加班。这份订单完成后,公司给我们补休7天。当我们要求发加班工资时,领导说已经安排补休了,就不发加班工资了,并声称这是劳动法规定的。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读者侯吉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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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22):37-3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国务院重新制定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已经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业已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制定实施,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全面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现就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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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简称《劳动法》)的人们要注意了,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比较,以下七个方面的变化,直接关系到合同的规范和劳动争议仲裁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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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公司招用的几个农民工,因为怕扣养老保险,一直拖着不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样一拖数月,厂里急需用人,我们也没强求。眼下劳动行政部门开展劳动合同法执法大检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不行了。他们要再坚持,公司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