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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3):7-12
<正>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办发〔2015〕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涉企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装工业发展的通知》(渝府发〔1998〕8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汽车惠农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186号)等13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附件:废止的部分涉企规范性文件目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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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7):66-84
<正>京财法〔2022〕1508号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北京市政府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关要求,市财政局对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发文进行了集中清理。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文件共计160件,现予以印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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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5,(6)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切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原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原外经贸部、国家民航总局《关于印发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计政策〔2002〕18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请进一步做好招标投标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3〕838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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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3)
<正>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再执行。市长黄志平2015年2月5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71号)精神,市政府组织对2012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时保留适用、修改适用和2013年以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下列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