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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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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袁力 《公安学刊》2002,(4):57-60
原因自由行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个重要刑法理论。它一般指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过失 ,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 ,并在此状态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的刑法学对此尚未涉及 ,但现实中是存在的。文章对原因自由行为的主体范围、犯罪类型及罪过形式等问题进行了阐述 ,并论证了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2.
原因自由行为指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过失 ,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 ,并在此状态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原因自由行为的主体包括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原因自由行为主要有故意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过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故意或过失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三种类型。原因自由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的立法模式以采用总则模式更为科学。  相似文献   

3.
从法医学角度探讨扩大性自杀的鉴定要点和现场勘验重点,并由此分析扩大性自杀凶手的责任能力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对相关案例的研究,可以归纳出扩大性自杀的三个鉴定要点,即杀人行为在抑郁情绪的支配下发生、杀人动机是"出于好意"、存在强烈的自杀念头.扩大性自杀现场与自杀现场相似,但也存在着不同.扩大性自杀是当事人在抑郁情绪的影响下,以"出于好意"的动机,携亲属或亲近之人一同赴死的行为.对扩大性自杀凶手的责任能力宜鉴定为无责任能力.  相似文献   

4.
关于生理醉酒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问题,我国刑法作了肯定的规定。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要负刑事责任的关键在于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具备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要件较易理解,但是否具备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容易产生疑问,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将生理醉酒分为兴奋期、共济失调期和昏睡期。不同时期的醉酒人犯罪主客观情况不同。尤其对处于程度严重的共济失调期和昏睡期的醉酒人,要注意考察其醉酒前的责任能力状况和对犯罪行为及其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甚至要把醉酒前的这种状况作为认定实施危害行为的醉酒人的责任能力和主观要件是否具备的主要依据。对醉酒人犯罪的定罪和处罚,注意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要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做到罚当其罪。  相似文献   

5.
原因自由行为的罪过心理既包括行为人对原因行为及其导致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态度,又包括对结果行为及其导致的危害结果的态度。结果行为时为无责任能力状态的,以行为人原因行为时的心理态度确定罪过;结果行为时为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以行为人结果行为时的心理态度确定罪过。  相似文献   

6.
原因自由行为的罪过心理既包括行为人对原因行为及其导致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态度,又包括对结果行为及其导致的危害结果的态度。结果行为时为无责任能力状态的,以行为人原因行为时的心理态度确定罪过;结果行为时为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以行为人结果行为时的心理态度确定罪过。  相似文献   

7.
精神分裂症患者由于症状影响,常可出现拒食、异食、暴饮暴食等表现,故加强饮食护理甚为重要。我院对有进食障碍的18例精神分裂症患者长时间观察、护理,促进正常进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特介绍给广大精神病患者家庭参考。  相似文献   

8.
我院1993年至1995年共进行司法精神鉴定83例,其中男63例,女20例,年龄最小11岁,最大55岁,平均29.6岁。案情分布:凶杀37例,伤害12例,性犯罪6例,被奸污9例,盗窃5例,纵火1例,抢劫4例,其他9例。鉴定为精神分裂症63例,脑器质性精神障碍1例,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1例,精神发育迟滞10例,无精神病8例。判定为无责任能力52例,部分责任能力7例,有责任能力9例,无行为能力9例,部分行为能力1例,其他5例。详见下表1、2、3。鉴定小组由三至五名专职主治医师以上成员组成,事先详细查…  相似文献   

9.
初二学生对相关法律知识了解很少,所以讲解“刑事责任年龄”在法律常识教学中既是一个重点,又是一个难点,同时也是学生较为关心的热点。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所谓刑事责任年龄(也简称责任年龄),就是指根据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只有达到一定年龄,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能够适应刑罚的惩罚和教育的人,才能够要求他们对自己的危害社会行为依法负刑事责任。可见,有无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判断自然人是否具备责任能力而可以作为犯罪主体的前提条件。我国刑法中关…  相似文献   

10.
刑法第114条"口袋罪"的兜底性设定,极易导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过度适用.通过实证分析可发现,行为危险的直接性和扩散性、场所人员密集、强化行为危险和主观故意等因素对司法认定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呈现出正相关关系.理论契合度分析表明,应以不特定且多数人说来解释"公共"的含义,通过综合行为的"相当性"和场所的"相当性"来判定"危险方法".同时,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中,应明确行为危险具有极度暴力性、高度盖然性和迅速扩散性,且发生在人员密集、流动之场所,并有必要以行为能够"一次性"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作为强化行为危险的前置要件,从而将其与故意杀人等其他罪行区分开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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