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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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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我国对刑事和解理论的研究勃然兴起,一些地方司法机关进行了试点,引发了不少争议。刑事和解又称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是指加害人犯罪后,经由调停人使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协商,以解决纠纷冲突,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或减轻加害人刑事责任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其目的是恢复加害人和被害人的和睦关系。这一制度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  相似文献   

2.
刑事和解对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促进加害人再社会化等起着重要作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但是新法中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方面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必要从完善立法、配套制度和被害人保护等方面来构建和完善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3.
浅谈和谐社会下的刑事和解机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构建刑事和解机制能较好地兼顾效率与公正,同时也顺应国际刑事司法的潮流及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需求。对轻微犯罪的加害人与被害人进行恢复社会正义的教育性调解,弥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恢复被加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是社会直接参与司法权和被害人本位的有效体现,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在我国,构建刑事和解机制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实施刑事和解制度应严格控制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加强刑事和解过程的控制与监督,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赔偿和国家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4.
刑事和解是起源于西方国家的一种新的刑事模式。刑事和解要实现的是加害人、被害人与国家、社会利益的平衡,被告人与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平衡,诉讼权力与诉讼权利的平衡,刑事严厉与宽缓的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相似文献   

5.
刑事和解是一种借助私人、民间和社会力量解决刑事纠纷的方式,其赖以存在的伦理基础是复合正义;它具有保护加害人、被害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的多重伦理价值。但是,刑事和解从其产生之日起就伴随着可能阻碍刑罚目的的实现、挑战法律平等原则、滋生司法腐败的道德风险。为了避免刑事和解道德风险的发生,必须建立一套有针对性的防范制度。  相似文献   

6.
刑事和解是轻微刑事案件中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形成和解协议,有关国家机关在对该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予以认可的纠纷解决方式。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有其理论基础、立法基础、政策基础和现实基础。  相似文献   

7.
传统的刑事司法体制下,国家独揽对犯罪的追诉权,忽视了作为直接受害人的权利;而且致力于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诉讼目的和以监禁刑为主的刑罚执行方式,也不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刑事和解理论的产生恰恰平衡了这一矛盾,其价值蕴涵体现为对被害者与加害人的双重恢复,以此达到正义的恢复。我国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刑事和解制度,国家、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利益失衡非常严重。在法治化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的本土化能够充分保护被害人利益、犯罪人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并尽可能地实现它们之间的平衡,同时也顺应了刑事和解观念国际化的思潮。  相似文献   

8.
李云 《楚天主人》2010,(7):27-28,50
刑事和解,目的是弥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使加害人悔过自新、重返社会。刑事和解作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其蕴含的制度内核,发挥的积极效果为中国现代司法改革注入了新鲜  相似文献   

9.
刑事和解在西方被称之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刑事和解是西方四十多年来刑事司法领域的一种改革尝试,在我国,刑事和解方兴未艾,各地司法机关都在积极探索着这一新的制度。刑事和解工作中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就是其中的一个方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协调配合机制谈一点粗浅看法,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10.
传统刑事司法是“报应性”司法,片面强调惩罚犯罪,没能切实关注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和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通过“恢复性”刑事司法理念的影响,能有效保护被害人的权利、矫正犯罪以及恢复正常的社会关系。我国应建立刑事和解制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11.
刑事和解的价值及其局限——基于对话商谈理论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和解已经成为近期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它强调在加害人进行犯罪行为之后,由各方(包括调解人、加害人和被害人等)直接进行对话、交流和商谈,从而解决特定纠纷或者冲突,这与对话商谈理论有着内在一致性。对话商谈的视角可以更加全面地分析刑事和解的价值与局限。刑事和解的价值体现在尊重历史传统,保障被害人权益以及顺应刑法发展的总体趋势等方面。但是,刑事和解也有其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微观操作层面的不足影响了其宏观功效的发挥。  相似文献   

12.
在刑事和解中,被害人享有救济性的权利和程序参与的权利。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由对抗到合作的转变,为被害人诉讼中心地位的复归创造了先决条件,是保护被害人权利的一种新型诉讼模式。刑事和解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不足表现在两个方面:刑事和解制度本身存在不利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因素、被害人权利保护立法方面存在不足。因此,必须加强刑事和解制度自身的完善和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3.
董士昙 《求索》2007,(9):107-109
刑事和解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来达到恢复性结果的非正式犯罪反应方式。这种崭新的司法模式不仅能够有效地克服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一些弊端,而且对于有效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促使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加之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社会政治基础、文化传统基础、刑事政策基础和司法实践基础等,因此改革我国传统的司法模式,构建独具特色的中国式刑事和解模式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4.
刑事和解是建设和谐社会、提高司法效率、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挽救教育犯罪人的需要。我国有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观念和法制基础,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应当充分考虑刑事司法体制和司法环境。  相似文献   

15.
刑事和解即被害人与加害人采取和解协议的形式来处理刑事纠纷。恢复正义理论构成了西方刑事和解最重要的理论基础。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有其可行性,刑事和解成分存在于我国的法律传统中,也存在于我国的刑事自诉程序中,当代中国存在刑事和解的社会需要和一定的实践基础。要在中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在刑事改革方面应考虑下面四点:适用范围上应以自诉案件为突破口,逐渐扩展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机成熟之后,再扩大到暴力性犯罪等案件;取消被害人的刑事参与权,加强刑事和解的地位,将刑事赔偿作为一个中心构建新的和解制度;将法律依据定为被害人是否谅解犯罪者、犯罪者有没有进行赔偿等;充分发挥社会调解作用。  相似文献   

16.
2012年新刑诉法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和解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利益争端解决方式,通过自愿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标志着刑罚权由国家独占向非国家化的过渡,使传统刑事司法模式下被害人与加害人紧张的敌对状态得到缓解,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以及社会关系的恢复。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公诉案件和解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方式、和解协议的效力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但很多具体制度和细节还有待完善。对当事人和解制度的概念、适用范围、程序启动、法律效力以及检察机关在当事人和解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7.
刑事和解是一种新的治理犯罪的理念,而非仅仅是单纯出于"赔钱减刑"的目的而进行的,刑事和解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参加和解的各方要落实对犯罪人的矫治、被害人的救助以及社区关系的修复等问题,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社区矫正、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等社会配套机制。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实施以及对被害人的救济,是新时期检察机关的社会监督与服务职能的体现,检察职能向社会化方向延伸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8.
自20世纪中叶刑事被害人学的兴起以来,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权益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各国保障被害人权益的重点之一是实现其因犯罪而招致的损害赔偿。我国《刑事诉讼法》为被害人寻求损害赔偿提供了三种途径:刑事和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部分处理完毕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三种程序在价值功能、提起时间、适用案件范围、赔偿范围、国家刑罚权与被害人求偿权融合度等诸方面存在差异。当案件属于刑事和解适用范围时,选择刑事损害赔偿程序的规则为:被害人应优先考虑刑事和解程序,其次是附带民事诉讼,最后才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19.
刑事和解在尊重被害人、促使加害人认罪悔过改过自新方面,具有恢复失去的正义,尽快平息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矛盾的作用。它体现了西方最新的刑罚价值理念——恢复正义理论,也契合了我国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并非对刑法基本原则的背离,有实行的必要。  相似文献   

20.
刑事和解是一种通过被害人与犯罪人协商后达成合意而消除纠纷的案件解决方式,但其不适用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在我国刑法规定下,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缺乏刑事和解适用的前提,其适用刑事和解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违背平等原则,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多为杀人案件,被害人家属代替被害人与犯罪人进行和解缺乏理论依据,国家公权力的本质和职责与不允许在死刑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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