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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前科制度在我国刑事法律中广泛存在,这使得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永久地背负"有前科"的负担,对于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来说更是一种无形的压力,对他们复归社会、健康成长是极为不利的。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其犯罪特点和成因决定了前科消灭制度对其使用具有可行性。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2.
我国前科人员犯罪治理制度主要有累犯从重处罚制度、部分前科报告制度以及特定职业禁止制度。这些制度反映出我国前科人员犯罪治理存在重惩处轻预防、重防控轻治理的倾向,与社会管理创新政策直接冲突。为此,前科人员犯罪治理应尝试建立帮教防控一体化、常态化机制,实现路径上,通过建立累犯累进加重制度、前科消灭制度和专门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帮教机构等途径完成。  相似文献   

3.
前科报告义务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人的义务,这一规定往往给前科人,特别是未成年前科人造成广泛且严重的负面影响。2011年颁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有条件地取消了未成年人的这一义务,为在中国最终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奠定了基础。在分析其重大意义的前提下,人们亦应理性地看到其局限性和时代性,以期完善之。  相似文献   

4.
在国外,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早已建立并且较为成熟。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尚处在探索与萌芽阶段。以中外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比较研究为视角,在借鉴外国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构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应考虑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实质条件、程序条件及相关配套措施的观点。  相似文献   

5.
在立法上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除制度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趋势,我国亦已具备建立这一制度的政策、法律与实践之基础条件与现实可能性。值此《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际,我国应借鉴国际相关立法并及时总结少年司法改革中的有益经验,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除制度,以真正实现对特定未成年犯罪人利益的有效保护。而深入探讨未成年人前科消除制度的价值取向、功能定位、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实施程序、法律效果、救济机制等一系列问题,必将为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合理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前科消除制度,提供有益的理论参考与指导。  相似文献   

6.
许多国家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但长期以来,我国对该项制度的相关法律近乎空白。我们认为,尽早地在我国建立起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彰显刑法的谦抑性价值,体现人性化的执法理念和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爱,避免社会的歧视和自身的自暴自弃,有利于犯罪后的未成年人真正回归社会。  相似文献   

7.
王丽芳 《前沿》2010,(18):96-98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世界各国所共同认可和采纳的一项制度。从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的前科规定和国际上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来看,在我国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然性与可行性。为了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体系,更好地完善现代法制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历史使命,应当在诸多方面实施前科消灭制度的法律完善。  相似文献   

8.
基于刑事政策的原因,盗窃罪司法解释对前科犯的"数额较大"标准作了减半的规定。其实质是将一个本来属于行政违法的行为仅就前科这一条件而予以入罪,可称之为"前科入罪"现象。前科入罪的理论基础是新派的社会责任论。其在立法论层面存在动摇罪刑法定原则和违反客观主义刑法立场的理论缺陷;在解释论层面也存在与立法目的和共犯原理相冲突的问题。前科入罪折射的是我国社会治理的过度刑法化,对此应当引起反思。  相似文献   

9.
德国《少年法院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对适用范围、启动方式、调查程序、裁判、撤销等都作了详细规定。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比较德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仍过于空泛。在适用范围与适用程序方面,两国之规定有着较大差别。德国制度的适用范围在年龄、刑罚等方面皆广于我国,且涵盖品行要求;其适用程序以申请为主,必须进行调查并听取多方意见;其法律后果之效力也强于我国。有鉴于此,我国可借鉴德国有益经验,增加关于适用范围与程序的规定,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相似文献   

10.
前科作为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量刑情节,在实践中普遍作为加重情节适用。但是,由于理论上对前科的概念没有准确的定义,实践中对前科的范围也把握得不明确,因而前科作为加重量刑情节的适用还存在不妥之处。应当在量刑中贯彻责任主义,在责任刑之下发挥预防刑的调节作用,前科加重的"射程"应当限定在责任主义范围之内,并且未成年人的前科不应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  相似文献   

11.
自1986年乌尔里希.贝克首次提出"风险社会"的概念以来,风险问题已经深入整个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中。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对安全、制度的冲突与风险刑法进行深刻反思。立足于从责任主义、法益保护和刑法的谦抑精神三个方面分析风险社会与刑法的关系,刑法撤退的原因,既在于责任主义以及以法益保护为核心所构建的刑法体系的要求,又在于风险社会下除刑法之外的社会制度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12.
丢失枪支不报告罪的设立促进了我国枪支管理制度的改进与完善,对于维护我国枪支管理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丢失枪支行为包括枪支被盗、被抢以及被骗等失去了法定枪支的情形。"不及时报告"与"严重后果"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民兵可以成为丢失枪支不报告罪的主体,单位应该纳入丢失枪支不报告罪的主体范围。本罪属于故意犯罪。  相似文献   

13.
刑事法律制度缺乏对刑事被害人的充分关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并未充分发挥保障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作用。虽然刑事和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刑事被害人获得赔偿的问题,但囿于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遭受严重伤害的刑事被害人的赔偿仍存在较大困难。且在媒体报道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侧重关注犯罪人,忽略被害人,从而加大了社会大众对被害人救助的不确定性。故此,应当探索和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以形成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有益补充,以为将来刑事诉讼法正式确认刑事被害人的求偿权作出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   

14.
刑事勘验、检查笔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类基础性证据,学术界对其所作的系统研究偏弱,实践部门对其也存在诸多的疑惑。因此,加强对其法律属性的研究是规范此类证据形式的重要基础。  相似文献   

15.
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不仅能够帮助未成年犯罪人走出其在服刑完毕后重回社会时所遇到的困境,也能够体现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顺应我国的刑事政策,更能够顺应青少年犯罪治理的世界发展潮流、符合青少年法治的精神,能够切实地保障未成年犯罪人受到公平对待的权利。  相似文献   

16.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原则性规定两岸司法互助的“罪赃移交”事项。“罪赃移交”涉及打击跨海峡经济类犯罪之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两岸司法当局正在尝试与寻求突破。借鉴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有关“追缴犯罪所得”之理念与制度,两岸可构建罪赃分享、通过民事诉讼直接追回财产、不经定罪的没收、承认与执行对岸刑事裁判中的没收、在特定犯罪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等基本制度,为两岸“罪赃移交”实践清除法律与现实障碍。  相似文献   

17.
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有利于推进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创新、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维护我国刑事法律安定统一,文章从构建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的价值出发,就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的创制、生效、适用及废止几方面作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入罪,并最终定名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刑法在社会管理上的创新。这就使得入罪前有着极大争议的"恶意欠薪"在入罪后成为运用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的大胆尝试,也使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为运用刑事手段"一劳永逸"地解决社会问题的大胆探索。在正确理解及适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同时,综合多种手段共同解决"欠薪"的社会问题才是真正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9.
我国的犯罪学应控制和减少犯罪的客观需要而产生,学科任务决定了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现象,但是,当前我国犯罪学对犯罪现象的研究存在着结构性缺失,即注重对“初级犯罪现象”的研究,忽视了对作为犯罪对策效果的“次级犯罪现象”的研究,从而导致犯罪学理论体系在完整性上存在缺陷。要完善犯罪学研究对象的结构性缺失,应当从两个方面着手,在理论上构建犯罪(刑事)学科一体化;在实践中加强对犯罪对策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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