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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晓慧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5(5):32-35
侵害债权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债权救济制度,但在我国尚未建立。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梳理了侵害债权制度的历史发展,从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阐述了侵害债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并分析了侵害债权行为的两种具体形态及其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2.
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否定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进而对作为整个德国法系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构成了巨大的冲击,不宜在将来的民法典中规定。以第三人侵害期待利益取代第三人侵害债权,不但可以达到体系维持的臼的,而且对此类侵权行为的客体作出了正确界定,即为一种利益而非法定权利,还能够更好地解释此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3.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学者们对此甚有争论。笔者认为,为使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真正起到判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最终标准的作用,应将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分为积极构成要件与消极构成要件,前者应包括过错、侵害行为、损害后果及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后者包括各种正当行为。同时,过错虽有客观化趋势,但基于理论和实务中的需要,在立法中仍应加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4.
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妨害合同债权实现,造成债权人遭受财产利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行为,这种行为应受侵权法调整。其构成要件,要以存在合法的合同债权为前提,第三人主观上必须为故意,行为必须具有不法性且已造成实际的债权损害。合同法调整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存在缺陷,我们应借制定民法典的契机尽快建立较完善的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的侵权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5.
李敬从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2):23-25
法定先买权作为财产权,可以成为侵权行业的客体。侵害法定先买权,是诣出卖人或第三人由于过错妨害法定先买权的实现,造成法定先买权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的客体为特殊物权,侵权行为人可能是出卖人,也可能是第三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主观心理状态出卖人为过失,第三人为故意;违法行为主要指违反法律对先买权人的具体规定;损害事 实为先买权人优先于他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机会的丧失。侵害法定先买权,既可能由出卖人或第三人单独承担责任,也可能由出卖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6.
债权本身具有不可侵性,这在两大法系已成定论。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平衡合同相对性与债权不可侵性之间矛盾的价值准则,也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基石。我国应借鉴域外立法、学说与判例规则,构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明确界定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救济的具体形式,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妨害合同债权实现,造成债权人遭受财产利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行为,这种行为应受侵权法调整。其构成要件,要以存在合法的合同债权为前提,第三人主现上必须为故意,行为必须具有不法性且已造成实际的债权损害。合同法调整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存在缺陷,我们应借制定民法典的契机尽快建立较完善的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的侵权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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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若干问题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三人侵害债权应否成立侵权行为 ,是民法学界长期争论的热点问题。随着经济生活的日益发展 ,其价值已日趋显现。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对其可成立侵权行为各国理论界及实务界大多都已认同。本文拟就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从其理论基础、比较法上的考察及其责任构成等方面作简单论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