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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法院裁判是一个三段论推理,是将法律规定(大前提)适用于要件事实(小前提)而推出裁判结论的过程。若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则因缺乏推理的小前提,而无法得出裁判的结果。为解决法院不得拒绝裁判与要件事实①真伪不明的矛盾,法律拟制了证明责任制度,通过将不能证明要件事实的后果归于一方,使法院仍可依据法律事实作出裁判。证明责任的分配往往导致承担者败诉。审判实践中,普通民众往往因为不熟悉法律、信息闭塞、经济条件差、知识缺乏等原因而无法举证证明要件事实。通过从司法实践中的现实案例入手,在归纳我国现有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基础上,分析认为主动调查案件事实、加大调解力度、适当自由裁量分配证明责任是弥补普通民众举证能力较弱,防止程序公正而实质不公正的较好措施。  相似文献   

2.
事实定性错误应当属于案件事实不清的内容之一。刑事案件办案当中的程序疑难,实质上表现为审判程序中裁判规范不清。"事实不清"对于裁判行为在事实定性方面的模糊性,进一步加剧了裁判规范缺乏所导致的错案风险。严格按照程序规程进行案件审理,方可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一审调查规程"规定了证据裁判主义、控方证据完整性要求、法庭保证证人出庭、非法证据不得出示、质证等内容,是对于事实审有效性因素的努力探索。案件性质判断是庭审事实发现能力的重要内容,裁判规范应当对此进行明确规范。只有对裁判行为及其责任承担的全面理解,才能有效充实庭审事实发现的途径,提高庭审事实发现能力。  相似文献   

3.
目前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普遍存在内容守旧、事实证据方面论述粗略、判决理由缺乏说服力等缺憾。根据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必须对裁判文书的制作实行改革,制定统一、规范的裁判文书新模式;加强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和论证;加大裁判文书中法理分析的力度,发挥裁判文书的功能,实现诉讼的最高价值。  相似文献   

4.
以个案裁判的证成为主线进行考量,在药家鑫案判决形成中,裁判事实中的犯罪主体主观恶性和法规范适用裁量两方面均缺乏论证。裁判的量刑没有能充分考量犯罪事实和法规范作为裁判理由,而是被动地寻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支持,屈从于社会偏见的压力;因而没能成为一个在判决形成上有效证成、产生良好社会效果且能被普遍接受的裁判。  相似文献   

5.
在司法领域,民意是社会公众对某些案件大体相近的、带有普遍性的意见.尽管目前缺乏较为准确、便于评估民意的方法,但民意仍对司法裁判产生了许多重要影响,并不时地使之处于尴尬地位.囿于司法者与民众的思维方式、司法裁判与民意评判的形成方式以及司法裁判与民意的本质特性方面存在差异,司法裁判与民意之间必然有诸多纠结.因此,司法裁判要改变尴尬现状,实现与民意的共赢,就必须以司法独立为基本前提,在法律的框架内尊重民意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畅通民意参与渠道.  相似文献   

6.
向前 《人民论坛》2014,(6):120-122
司法裁判文书中的“宪法援引”体现了法院工作中宪法的运用。人民法院可以对宪法做遵守性援引,将宪法作为支撑裁判结论的理由。但由于宪法司法适用缺乏“规范性文件”依据以及宪法规范本身制裁性规范的缺乏,人民法院无权也无法对宪法作适用性援引,将宪法条文作为裁判具体案件直接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7.
民事非讼程序和诉讼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两大基本形态,民事非讼程序针对民事非讼事件而设,具有独立的意义和功能。我国现行立法没有非讼程序这个概念,与之有密切关系的是民诉法中的特别程序。非讼程序仍存在立法体例不得当、基本原则缺乏、裁判方式不统一等问题,因此需要调整非讼程序的立法体例、整合其存在状态、增设基本原则、统一裁判方式并完善非讼程序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8.
司法裁判文书中的"宪法援引"体现了法院工作中宪法的运用。人民法院可以对宪法做遵守性援引,将宪法作为支撑裁判结论的理由。但由于宪法司法适用缺乏"规范性文件"依据以及宪法规范本身制裁性规范的缺乏,人民法院无权也无法对宪法作适用性援引,将宪法条文作为裁判具体案件直接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9.
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的诉讼制度主要有宣誓助讼和神明裁判两种基本形态。在制度设计和证据方法方面,宣誓助讼和神明裁判相对原始,缺乏理性和事实根据。在法律观念和司法原则方面,宣誓助讼和神明裁判具有鲜明的形式主义与团体主义特征,十分重视程序原则与社区责任,这是日耳曼法的典型特征。在英国普通法形成时期,这两种诉讼制度均走向衰亡,但其所体现的法律观念和司法原则却存留下来并构成普通法的重要标志。  相似文献   

10.
<正>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题为《全国推进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的讲话中指出:“现在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形象。”①当前裁判文书在格式和内容上存在着的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因此,尽快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对裁判文书的结构模式、内容规范作些探讨,以期对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1.
根据交通事故中发生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风险的不同,《交强险条例》第23条、《交强险条款》第8条第1款规定了交强险分项限额赔偿。而实务中,某些法院以上述条款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相冲突、不符合交强险基本立法目的为由,做出不分项限额赔偿的判决。但依据交强险的法律规定及其基本立法目的,可知其为违法裁判,缺乏法律依据,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法院应当依据现有的交强险法律规定裁判。  相似文献   

12.
黑小兵 《人民论坛》2013,(8):152-154
当前司法缺乏公信力的原因包括司法体制现状无法满足群众期待等多方面。司法公信力主要包括维护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既判力,提高法官作出权威性判断的能力等。提升司法公信力,要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权威;要强化司法终局性,减少生效裁判的不稳定性;增强司法独立性,保障司法公正;提高法官司法能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  相似文献   

13.
基于裁判文书在性质、行为属性、保护法理和功能目标等几个方面的二元性,裁判文书上网应遵循程序主体、价值衡平和全部上网等三大原则,并在权力主导下,赋予当事人一定程度的程序话语权。具体制度设计时,根据裁判文书的类型和具体内容等,可考虑作原则上网、原则不上网、合意不上网和隐名上网等类型化处理,并基于裁判文书公共性的半衰期和当事人回归社会、权利保障等因素,对裁判文书实名上网的期限作必要的限定和匿名化处理。  相似文献   

14.
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增强裁判说理以来,传统"人的进路"改革遇到了困境。在信息经济学视阈下,裁判说理实质上是一个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的过程。根据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理论的指引,裁判说理改革基本要义可归纳为:切实保障庭审参与者各方享有充分博弈的机会,通过正当程序有序展开诉讼进程,使各方诉讼策略不断呈现、接受辩论、修正策略、妥协或融合等,从而在整体上由信息不对称向信息基本对称方向发展,以期接近或者获得参与各方的最优策略组合,即诉讼中的"精炼贝叶斯纳什均衡"状态,最后通过书面裁判形式交付给受众。这种以重塑庭审为核心的裁判说理改革进路(即"制度的进路")之所以应当被提倡,是因其合乎诉讼规律和人性,其彰显了裁判博弈的真诚无碍和庭审活动的正当有序,充满了情和理的交汇、智慧的碰撞与融合、最优策略的较量与妥协。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从“法官后语”考察我国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必要性,提出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应遵循合法性、公平性、规范性和繁简相宜的原则,我国民事裁判文书应着重从事实和理由两部分改革。因法官后语具有辅助性、非裁判性和非规范性特点,因此,应采用“后挂式”,在裁判文书的全文后面另行书写或增设附件,不适宜在一审程序中使用。  相似文献   

16.
彭熙海  李林启 《求索》2011,(8):133-135
实践中连带责任司法裁判的乱象,导致了当事人之间权利保护的不公平、整体诉讼效益的低下及司法不公。而司法裁判是否精准对于连带责任纠纷中连带责任相关立法作用的发挥以及发挥的作用是否符合连带责任立法的精神和目的至关重要。为此连带责任司法裁判应树立公正和效率的理念,在公正与效率发生冲突时,应坚持注重公正、兼顾效率的理念。  相似文献   

17.
我国民事二审诉讼制度尚不能充分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价值.特别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关于二审裁判制度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裁判的种类不全、改判的内涵不清、改判或发回重审的理由与证据规则不符、重实体轻程序以及影响程序的安定等.完善二审裁判制度,须遵循公正、效率原则,当事人处分原则以及程序与实体并重原则.具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增加二审裁判类型;二是明确确立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与利益变更原则;三是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改进发回重审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
根据现代法治的理念要求.司法程序的公开化不仅要将判决公开进行。而且还要求判决理由也必须公开化。说理不充分、论证不严密的判决不但难以求得诉讼各方在心理上对判决结果的认同,也不利于社会对判决的监督,易产生“暗箱操作”的弊端。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对判决书的制作提出较高的要求,“增强判决的说理性”,“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生动教材”。笔者认为与目前倡导的裁判文书上网不同.裁判文书公开应当更上层楼:裁判文书的说理除了应对具备充实化之外还应对具备人民性即:说理的通俗化、创新化、情理化。  相似文献   

19.
程龙 《思想战线》2019,45(3):150
以庭审笔录补正形式,发表书面辩论意见的情况在民事诉讼实务中多有发生。当事人在全盘了解对方当事人“底牌”和法官裁判思维的基础上,可以更为全面、准确发表辩论意见,而法官也需要以此辅助裁判观点和理由的形成。因此,以庭审笔录补正形式发表最终书面辩论意见,成为了法官和当事人“合谋共赢”的产物。从民事诉讼法理上看,该做法对辩论原则、庭审实质化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产生了很大冲击。这与我国民事诉讼庭审实质化尚未有效形成、庭审笔录法律定位不清和庭审笔录补正缺乏法律约束密切相关。有鉴于此,应当强化庭审实质性,明确庭审笔录的法律定位,对庭审笔录补正进行有效约束,杜绝庭审笔录补正形式的书面辩论意见。  相似文献   

20.
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正在审理的执行异议之诉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因受相关立法对执行异议之诉与破产程序衔接缺乏具体规定、法院裁判理念及管辖存在争议等多种因素影响,导致不同法院的裁判结果存在较大差异。一方面,破产程序的启动并不必然导致执行程序的终结;另一方面,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对界定债务人财产范围具有证明效力,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并不因破产程序启动而必然终止。在加强与破产案件审判协调的基础上,应根据破产程序所处不同阶段、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执行异议之诉起诉主体等因素,对执行异议之诉予以分别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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