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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站"假肢矫形器制作部是为配合各种肢体残疾人综合康复工作而设置的机构,由日本国际事业协力团(JICA)提供国际先进的成套设备与技术,并选派了6名假肢矫形器专家来华进行系统假肢矫形器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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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6,(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技术监督部门: 为加强对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提高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完善珠宝玉石质量检验管理体系,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现将《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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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3号《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7日第六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学举二○○六年二月九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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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1,(4)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印发试行。请你们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将有关问题和意见告我部流动调配司。附件:《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一九九○年九月八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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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29)
<正>京人社专技发[2015]16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保障我市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关于深化职称改革试行社会化职称评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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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2号)精神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加强棉花质量检验人员队伍的管理,提高棉花质量检验人员的素质,维护国家、棉农和消费者利益,决定对棉花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现将《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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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政》2014,(5)
<正>就业有保障连续三年一次就业率95%以上奖助学体系完善16个奖助学金项目覆盖学院30%的优秀学生和100%的困难学生多条途径深造通过北京市专升本、境外留学项目等途径升本可通过学院应征入伍并深造成才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原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直属的一所专门培养社会工作、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领域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公办高等职业院校,是集民政部培训中心、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民政部社会工作研究中心于一体的国家级民政高职教育、干部培训和科学研究基地。学院坚持开放式办学理念,立足民政、面向社会,设有老年服务与管理、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儿童服务与管理)、民政管理(彩票营销与管理)、婚庆服务与管理、社会工作(救助社工、社区社工)、社区管理与服务、家政管理与服务、物业管理、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假肢与矫形器设计与制造(假肢技术、矫形器技术)、康复辅助器具应用与服务、公共事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等15个涵盖民政各个领域、社会亟需的特色专业及专业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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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政》2015,(5):66
民政人才教育培养的主渠道和主阵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是国家民政部直属、专门培养社会工作、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领域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公办高等职业院校,是集民政部培训中心、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民政部社会工作研究中心于一体的国家级民政高职教育、干部培训和科学研究基地。学院立足民政、面向社会,目前设有1个二级学院老年福祉学院,民政管理、社会工作、社区服务、殡仪、假肢矫形康复、社会组织管理6个系,设置老年服务与管理、民政管理(彩票营销与管理、婚庆服务与管理)、社区服务与管理(家政)、物业管理、社会福利事业(儿童服务与管理)、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假肢与矫形器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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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23):33-47
<正>京人社事业发〔2023〕5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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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1,(4)
人职发(199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一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