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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正>鲁林政发[2015]18号各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山东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裁量基准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附件:山东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相似文献   

2.
<正>SDPR-2015-0500004鲁食药监发[2015]30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省局稽查局:现将《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医疗器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基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附件: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医疗器械)2015年8月13日(2015年8月13日印发)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相似文献   

3.
<正>鲁科工综[2015]83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行政处罚,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防止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们根据《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要求,制定了《山东省国防科工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公布。《裁量基准》自2015年6月1日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山东省国防科工办行政处罚裁  相似文献   

4.
<正>鲁体字[2013]25号各市体育局,局机关各处室:根据省法制办《关于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和公布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府法字[2013]42号),省体育局制定了《山东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基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相似文献   

5.
<正>鲁质监法发[2013]154号各市局、省局稽查局、省纤检局:现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文件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相似文献   

6.
<正>鲁邮管[2013]117号各市邮政管理局: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和公布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府法字[2013]42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以及《山东省邮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局组织对我省邮政行政处罚项目、法定依据以及处罚标准进行梳理汇总,制定了《山东省邮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现印  相似文献   

7.
<正>鲁农机综字[2015]3号各市农机局(办)、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基准自2015年4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2日。附件: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相似文献   

8.
<正>SDPR-2013-0260004鲁环函[2013]736号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环保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我厅制定了《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相似文献   

9.
<正>鲁煤发[2013]90号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煤炭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和公布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省煤炭局依据有关煤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山东省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各市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炭经营监管部  相似文献   

10.
<正>SDPR-2017-0190001鲁农政法字[2017]14号各市农业局(农委)、厅属各单位: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别是新的《农药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践,对《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相似文献   

11.
<正>鲁卫发[2017]28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省计生协机关各部室,委属(管)各单位,大企业卫生处: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委对2015年公布实施的《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17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29日。  相似文献   

12.
<正>SDPR-2013-0140010鲁人社发[2013]4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经第15次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已经制定并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市,应当自本通知施行后,按照通知要求对原裁量基准进行修改;尚未制定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市,可以对本裁量基准进一步细化,制定本部门的具体裁量标  相似文献   

13.
<正>SDPR-2014-0800004鲁煤监政法[2014]144号机关各处室、各监察分局,有关单位:依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对《山东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进行了修改,已经11月25日局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现将《关于修改〈山东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  相似文献   

14.
<正>JNCR-2015-0260001济卫政法发[2015]1号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市卫生监督所,委机关各处室: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等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济南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自2015年8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5.
<正>鲁文执发[2013]3号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省法制办《关于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和公布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府法字[2013]42号)要求,结合我省文物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山东省文物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基准制定、公布本市的文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指导县(市、区)做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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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鲁震发[2014]26号各市地震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规范全省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省地震局制定了《山东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山东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已经局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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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SDPR-2017-0390001鲁事管发[2017]13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于2015年4月13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4月20日印发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19日。为保障政策的连续性,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对《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  相似文献   

18.
<正>鲁盐政[2015]3号各市、县(市、区)盐务局:《山东省盐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该基准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请严格遵照执行。已制定并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市、县(市、区),自本通知施行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对原裁量基准进行修改;尚未制定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市、县(市、区),可以对本裁量基准进一步细  相似文献   

19.
<正>SDPR-2013-0420003鲁防发[2013]4号各市、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省人防办2013年第十四次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20.
<正>鲁审法字[2013]104号各市审计局,厅属各单位: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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