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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12)
正皖发改价格规[2019]4号各市发展改革委:现将《安徽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安徽省殡葬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安徽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安徽省公办普通高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安徽省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安徽省旅游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安徽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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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0,(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10]7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信访调解办法(试行)》、《重庆市信访听证办法(试行)》、《重庆市信访事项三级意见终结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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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4,(3)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网经营企业,各有关发电企业:现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组织制订的《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报告。附件:1.《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2.《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3.《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试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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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深圳市委、市政府发布实施《深圳市社区建设工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深圳市社区建设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正式拉开了深圳市新一轮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帷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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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0,(4)
<正>苏府办[2009]19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2009]156号)的精神,市科技局等部门制定了《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资助暂行办法》等五个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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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09,(18)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和《辽宁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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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4,(2):121-123
<正>晋水规发〔2023〕4号各市水利(水务)局:《损坏、占用淤地坝处置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12月6日第35次厅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2023年12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损坏、占用淤地坝处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损坏、占用淤地坝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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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福建省劳动保障厅下发了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3》的意见。为此,就企业年金有关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福建省劳动保障厅江作梁副厅长。记者:5月1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实施,有人称为企业年金是养老险的第二支柱,那么到底什么是企业年金?它能代替养老保险、年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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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23):61-6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31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为规范市场采购对外贸易秩序,提升市场采购出口商品质量,我局制定了《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在北京、浙江、广东、新疆4省(市、区)试行。特此公告。质检总局2012年3月2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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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11)
正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16]4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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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新药监测期管理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不同类别新药分别制定了监测期期限(见附件),并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试行。各有关单位和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做好新药监测期期间的各项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药品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