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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反对对妇女家庭暴力理论与制度的借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家庭暴力,特别是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当今国际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国外已形成了许多较成熟的理论、制度。我国至今没有反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现存的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比较笼统,导致法律实践中对受暴妇女的保护和救济力度不够。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夫妻共有关系强制中止制度、保护令制度、“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受暴妇女临时庇护机构、社会性别理论,结合我国的国情,完善我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制度,以切实维护妇女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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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以暴制暴”犯罪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妇女犯罪中,妇女“以暴制暴”犯罪,系因家庭暴力引起的。一方面妇女受暴后得不到及时的司法救助;另一方面,受暴妇女为保护自己或家人的人身安全而实行自救时,却受到法律的严惩,这有失法律的正义。妇女“以暴制暴”犯罪的深层次原因,是她们没有得到社会的有效支持。因而,预防“以暴制暴”,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大反对家庭暴力的力度,促进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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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7,(6)
家庭暴力受虐女性犯罪被害化取决于微观层面父母对女性受教育的支持程度和社会对受虐女性权利的社会保护程度。调查发现,原生家庭社会支持不足、自身受教育程度低和国家对受虐女性权利保护不足,对家庭暴力受虐女性犯罪被害化产生影响。国家、社会、个人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家庭暴力干预的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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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研究论丛》2019,(6)
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从女性视角解释了受虐妇女杀夫的合理性,为受虐妇女刑罚的减轻甚至免除提供了一条可行的路径。受虐妇女综合症与待证事实具有相关性,涉及专门性事实问题的认定,属于专家证据。在中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框架下无法对受虐妇女综合症做出鉴定,《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不具有鉴定人资格的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相关规定及所依据的法理也存在互相矛盾和冲突之处。在此背景下,受虐妇女综合症的证据资格不明确,面临着证明力不足的风险,无法有效改善受虐妇女杀夫案量刑失衡的现状。本文认为,在(不具有鉴定人资格的)专家辅助人角色扩张的基础上,将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性质明确为证据,是一种有效应对与消解受虐妇女综合症证据所处困境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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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警察代表团一行八人,应北欧亚洲研究所、丹麦人权中心和挪威奥斯陆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所邀请,于2002年年初赴北欧访问,就丹麦、挪威警方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观念、法律、操作模式和经验等进行考察、交流。基于性别的暴力是全球性的妇女人权问题。丹麦和挪威的警察都强调:警察能否积极干预家庭暴力,是整个社会对家庭暴力态度的反映。丹麦妇女组织的一位学者说:“认识到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在丹麦已经走过来了”。哥本哈根Glostrup警察局首席警官约翰·布朗说:警察对家庭暴力从不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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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颖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8(6):50-56
随着丹麦社会对妇女权益的关注 ,丹麦警察开始改变把家庭暴力作为家庭私事的做法 ,把防治家庭暴力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他们除了遵循国际法的基本精神外 ,还制定了国内法及相关操作规章 ,表明不容忍家庭暴力和帮助受害人的明确立场。同时丹麦警察转变了执法指导思想 ,在多机构合作治理家庭暴力的工作中 ,注意关心、尊重并切实帮助受害妇女 ,开展了有效的法律实践。丹麦警察对家庭暴力的干预给我们的启示是 ,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工程 ;警察部门必须转变观念 ,研究工作方法 ,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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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社会影响不容忽视。家庭暴力已经是离婚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仅仅是母亲,往往会殃及家人尤其是未成年人。这个问题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是各国政府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试从社会心理的角度、从受暴妇女的个人和社会公众角度探讨了家庭暴力产生的根源,继而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一是加强和完善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工作,二是要设立专业的机构为受害者提供直接的帮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