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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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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进论坛》2016,(4):22
正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结构调整阵痛显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资金链趋紧,各类民间融资风险逐渐暴露出来,非法集资案件呈爆发式增长。2014年我国非法集资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等大幅上升,均达到历史峰值,且呈现非法集资形式多样化特点。2015年以来,全国各省市在国务院处  相似文献   

2.
正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结构调整阵痛显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资金链趋紧,各类民间融资风险逐渐暴露出来,非法集资案件呈爆发式增长。2014年我国非法集资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等大幅上升,均达到历史峰值,并且呈现非法集资形式多样化的特点:很多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公开代人理财,大肆非法集资;许多私募股权投资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随着中国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P2P网贷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业态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态势。由于准入标准不明确,监管不完善,P2P网贷平台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为实施非法集资的工具。民间投融资活跃的浙江省成为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件的高发区。作为新型犯罪,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件具有欺骗性大、投资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等特点。为了有效打击此类犯罪,公安机关应主动出击,快速查封、扣押涉案钱款,构建完善的情报信息网络,做好电子数据的收集和勘查工作。相关部门则应强化平台运营监督,加强宣传教育,提升投资人防范能力,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滋生和蔓延。  相似文献   

4.
非法集资案件频繁发生,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给集资参与者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引起社会的不稳定。非法集资案件不断呈现出新的特点。这些新的变化给司法部门处理非法集资案件带来了新的挑战,非法集资案件司法处理中存在诸多疑难问题,使得通过司法手段处理非法集资案件存在一定的难度和盲点,需要针对非法集资的特点进行法律适用的研究,进而预防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5.
正(2016年3月23日)沪府发〔2016〕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按照执行.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当前,非法集资问题日益突出,案件高发多发,对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威胁.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  相似文献   

6.
通过信息中介在网络上实现点对点借贷是P2P网络借贷的核心要素。将P2P网络借贷等同于网络非法集资,混淆了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在网络投融资活动中的功能和定位,是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误读。通过对2007-2015年公开的案例研究发现,司法机关在治理网络非法集资中,面临着互联网金融创新保护与非法集资犯罪惩治的两难选择,但这种司法治理过程同时也构成了矫正民间融资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有利契机。网络非法集资的刑法治理应当以刑法谦抑为核心,改善治理方向、结构与路径,满足民间融资行为逐步去罪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7.
<正>近年来,南阳处置非法集资总体形势平稳,案件少、金额小,这要归结于宣传工作的有效开展。从市领导题词出书,到县区长发表署名文章;从电视台、电台访谈,到日报、晚报答记者问;从街道大型电子屏到出租车、公交车流动显示屏,全方位、多角度、高密度、立体式,大力开展了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基本做到了天天有字,周周有声,月月有影,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具体做法是:  相似文献   

8.
国发[2015]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在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是,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严峻,案件高发频发,涉案领域增多,作案方式花样翻新,部分地区案件集中暴露,并有扩散蔓延趋势。按照  相似文献   

9.
<正>宁政办发[2015]12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2015年8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效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金融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相似文献   

10.
正宁政办发[2015]16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应对非法集资专项应急预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工作落实。2015年11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应对非法集资专项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预防和减少非法集资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全区经济、金融安全,维护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  相似文献   

11.
正近年,非法集资类案件高发,涉及金额较大,涉案人员众多,案情重大复杂,法律认定难。尤其是集资行为人向亲友吸收资金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对亲友能否认定为不特定对象、吸收亲友的资金应否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等问题更是司法办案中的难点所在。笔者认为,司法实务中向亲友集资行为是否认定为犯罪应严格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认定亲友为不特定对象应坚持审慎原则,向亲友集资的金额认定为犯罪数额应从严把握。  相似文献   

12.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在缓解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融资难、增加人民群众财产性收入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缺失,近年来我区部分地区高利贷市场日渐“繁荣”,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而且参与人数越来越多,资金数额越来越大,隐藏着较大的风险,影响到社会和金融稳定,需要各级政府采取积极而又稳妥的政策措施予以防范和化解。  相似文献   

13.
尽管我国刑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等罪名对非法集资类犯罪进行了规制,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社会公众""犯罪数额"等要件的认定仍存在着许多争议和困惑.考察非法集资案件的现状,剖析非法集资案件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为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认定依据、确定"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统一"社会公众"的认定范围、明晰民间融资的行为边界、强化司法认定的证据支撑等工作提供有益的帮助.  相似文献   

14.
发生在荆州市、震惊全国的周明蓉特大金融诈骗案,是一起以高额利息为诱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内外勾结诈骗资金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此案涉及的人数之多,金额之大,地域之广为全国少有,被称为“荆州金融第一案“。在荆州市人大常委会监督下,公检法“三家“协力奋战2年多,此案最终得以圆满审结。  相似文献   

15.
在司法实践中,因非法集资引起的债务纠纷案件(以下简称集资纠纷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往往不被受理,理由是该类案件不属法院主管范围,而应由有关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处理。而主要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法经1991第121号司法解释》。这样,大量的集资纠纷便被排除在司法救济的大门之外,从而导致此类案件最终得不到公正、妥善的处理,对社会的稳定产生了一定的消极作用。笔者认为,除构成集资诈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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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已经历了初始发展、急剧扩张、风险爆发、退市萧条等阶段。由于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长期定位不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模糊、非法集资案件立案标准不尽合理等原因,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活动容易发生异化,并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罪名。为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应重新审视我国刑法在打击网络借贷平台所涉相关犯罪的标准,明确网络借贷行为的出入罪标准。只有明确网络借贷平台刑法规制的界限,才能更好地发挥刑法保障法的作用,促进金融创新。  相似文献   

17.
正5月7日,省政府召开全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总结近年来全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研究分析当前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面临的形势,安排部署2014年度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任务。省长谢伏瞻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克主持会议。省政协副主席钱国玉出席会议。谢伏瞻指出,近年来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稳步推进,在机制建设、案件处置、宣传教育、风险防范、维护稳定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有效维护了全省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滋生非法集资的土壤和环境在我省依然存在,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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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6年一夜暴富。到2007年深陷囹圄。2009年12月18日下午一审被判死刑,2011年4月7日吴英案件进入二审。吴英的死刑判决结果依然引发了公众、包括法院内部人士在内对其罪是否至死的争议。在浙江,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赞,泾渭从来不分明。显然,在吴英案上,吴英的罪与罚,死与非死,已不再只关乎个人。正如财经专家吴晓波评论所言,这一案件是中国金融体系结构不合理背景下发生的制度性悲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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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务院一纸红头文件为起点,“非法集资”在中国从此进入法制视野。199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明确规定,“非法集资”属于刑事制裁范围,随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被纳入1997年刑法。然而,12年过去了,何为“存款”,何为“公众”,依然没有一个权威统一的“说法”。法律上的陈旧与滞时,形成了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之间的灰色地带。“非法集资”与正常的民间借贷的界限究竟在哪里?社会公众的质问,使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多年来一直处于法律界争论的漩涡中。更为严重的是,出于对“非法集资”的“见仁见智”,司法混乱也开始抬头。事实上,在我国的部分地区,以“民间借贷”形式进行的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早已司空见惯。根据2006年央行调查统计司对民间融资的推算,我国民间融资规模已经达到9500亿元,占到GDP的6.96%左右,接近银行贷款的6%。这些民间金融活动大多游走在“非法集资”的边缘。可以预见的是,如果不尽早给“非法集资”从法律上画个框框,司法部门之间的尴尬仍将延续下去,中小企业主频频触叠“非法集资”事件也一定会愈演愈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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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陕政办发[2015]2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要求,我省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和化解非法集资风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处非办发[2015]1号)和《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和化解非法集资风险工作的紧急通知》(陕处非办发[2015]3号),于2015年一季度开展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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