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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78 毫秒
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或《公约》)作为目前世界范围内的一部统一合同法,在规范国际民商事合同关系、鼓励交易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上存有规则的漏洞。漏洞的填补需要借助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的文本解释,从中获取有意的借鉴。结合实例判断可知,后两者都明文提到了期待利益损失。国际贸易案件中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期待利益作出判决或裁决一般是会为当事人所接受的。这些条款中归纳的具体原则和规则能够为填补《公约》的漏洞提供有力的支持。  相似文献   

2.
要约与承诺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必经程序.由于各国法律传统不同,有关要约与承诺的法律规定不尽一致.了解这些不同规定,准确把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何时成立、何地成立,对迅速达成交易,减少争议,及时处理有关事宜具有重要意义.一、要约及成立条件在合同法上,何为要约,各国法律都没有明文规定.而各国合同法学者在学理上对要约的解释也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要约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要约是当事人要做什么事或不做什么事的一种允诺.首次给要约下定义的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相似文献   

3.
要实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消除法律冲突的最终目标,保证公约的统一解释是前提.自治解释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唯一方法,而且也是公约自身的规定所要求的.自治解释需要解释者有更自由和灵活态度,随时谨记公约的国际背景,以排除国内法的影响.  相似文献   

4.
吕国民  黄丽娴 《前沿》2013,(22):57-58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第86条第2款主要涉及的是买方保全货物的特殊性规定,其历史沿革主要是从1964年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第92条第2款和贸法委于若干次会议上历经从第65条第2款、第75条第2款到最终第86条第2款的演变.最终的条文与之前的相比有语言更加清晰明确和规范的进步,然而该条款依然存在着一些局限性需要改进,并在实践中加以完善,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开展.  相似文献   

5.
吕国民  孙丽丽 《前沿》2013,(7):105-106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第41条关于卖方物权担保责任的规定是在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第52条和1978联合国秘书处评论草案第39条第1款的基础上进行修补产生的。与前两者相比,CISG第41条措辞更加清晰严谨,逻辑更加明晰,然而,该条款也存在过度保护买方利益,把正常的商业风险过多转嫁于卖方、无法推断买方同意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直至买方付清全部货款,并直接向卖方已授权的托收行付款的行为是否构成卖方的免责事由等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6.
违约损害赔偿是国际商事交易中受害方主要采取的救济形式。世界各国间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差异悬殊,这形成了阻碍国际贸易增长的法律障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公约》提出了一套适合国际商事交易违约损害赔偿要求的法律制度。在减轻损失规则方面,公约确定了减轻损失合理性的标准,对减轻损失的措施类型作了统一规定。公约提出的减损措施合理标准包括诚实信用原则标准、充分预防标准及适度标准。公约提出的减轻损失措施类型包括中止或是解除合同、替代交易、变更合同及实际履行。  相似文献   

7.
违约损害赔偿是国际商事交易中受害方主要采取的救济形式.世界各国间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差异悬殊,这形成了阻碍国际贸易增长的法律障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公约》提出了一套适合国际商事交易违约损害赔偿要求的法律制度.公约确立的评判原则和标准包括六个方面:预见主体、预见时间、预见认识的类别、预见的主客观标准、因果关系的限定、预见的内容.就因果关系与可预见性的关系而言,公约是将因果关系作为对可预见性损失范围的限定.在公约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上,应注意过失违约与故意违约的区分.  相似文献   

8.
李智慧 《前沿》2005,(10):134-137
要约和承诺是导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不可缺少的两项行为。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规定基本采纳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但也结合我国实际对某些制度进行了完善和补充。本文就《合同法》与《公约》合同成立问题展开讨论和比较分析,以求深入理解公约及相关国内法。  相似文献   

9.
法律原则的适用方式及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传先 《前沿》2009,(1):144-147
法律原则问题研究一直是规范法学关注的重点,对于法律原则的根本把握在于探究其司法的适用,法律原则的适用主要在以下几种方式:一、原则与规则一致时,以原则的适用来指导规则的适用。二、规则出现漏洞时,以原则的适用填补漏洞。三、原则与规则相冲突时,通过原则的适用创造规则的例外。四、原则之间相互冲突时,通过对可预测的各判决结果进行法益衡量,得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最佳的判决结果。原则的适用需要法官对各相互竞争的判决结果进行法益衡量,体现了司法的实质合理性的要求,得出结论后,再通过对原则的解释对结论进行合法、合理性的法律论证,从而达到司法的形式合理性的要求,这两个阶段都体现了较强的方法论智慧。  相似文献   

10.
谢永霞 《人民论坛》2013,(10):245-247
借鉴德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对于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一般认为,德国行政法的原则为行政法治原则及行政均衡原则.但是,通过组织管理理论视角的分析,我们将发现,在德国行政法中隐含着一条最重要的行政效益原则,德国行政法原则根本上承载的是法的效益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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