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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新《律师法》与律师阅卷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的阅卷范围,明确了阅卷权是律师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在审查起诉阶段保障律师阅卷权具有重大意义。两大法系国家在保障辩方审前程序知情权方面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辩方及时、全面地掌握案件信息,与控方展开平等对抗或者在审判阶段进行有效辩护。我国应借鉴其中合理的规定和做法,在律师阅卷的时间、地点、范围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2.
人权保护已成为现代法制的核心内容。保障律师阅卷权是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这一自然权利的有效途径。《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1条规定:主管当局有义务确保律师能有充分的时间查阅当局所拥有或管理的有关资料、档案和文件,以便使律师能向其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协助,  相似文献   
13.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需对诉讼程序中所出现的实体及程序等问题作出诸多决定,如判决、裁定、裁断等。对于上述决定,当事人有的可以立即上诉,有的须待到诉讼结束时才能上诉,有的则无上诉权。凡此种种,即是联邦诉讼程序中的可上诉性(appealability)问题。可上诉性决定了当事人能否对某一案件提起上诉:具有可上诉性的决定,可以上诉;反之则不得上诉。而决定的可上诉性问题,则由一项古老的原则予以支配,这一原则即为终局判决规则。终局判决规则(final judgement rule)是美国上诉程序中颇为重要的一项诉讼规则。一般而言,该规则指的是只有在审理法院的诉讼作出终局判决之时,才可以进行上诉。因此,对于终局判决之前作出的裁决,不能在该裁决作出之时提出上诉。相反,只有在后来对终局判决提出上诉时,才可由上诉法院对此类裁决加以审查。就实质而言,终局判决规则是关于上诉时间的规则。该规则的适用及例外是上诉法院所面临的最重要也是最难以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修改之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再审案件审理权进行了重新配置.但因会大大加重高层级法院的负担,以及会与各级法院的职能定位发生冲突,新<民事诉讼法>对再审案件审理权的重新配置具有不合目的性,亦不合理.通过对域外再审案件审理权配置的相关考察,文章认为应将再审案件的审理权配置于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等原审法院,同时应对我国再审制度的功能及各级法院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  相似文献   
15.
“法庭之友”制度及其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庭之友"制度在美国采用之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并对司法审判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该制度虽然不无质疑,但不应忽视其对司法实践所产生的积极作用.我国的"专家法律意见书"有违程序正义理念,应在借鉴"法庭之友"制度合理内核的基础上,建立专家咨询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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