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39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21.
美、德等国家立法均规定卧底警察不能实施犯罪行为,但司法实务则持较宽容的态度,事实上承认了卧底警察实施"犯罪"的合法性,并通过公共利益豁免、检察官策略建议及利益衡量等方式规避立法。法国、荷兰及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则有限度的承认了卧底警察的"犯罪行为",并明确了授权主体及授权范围。我国卧底侦查立法宜以成文法方式有限度的承认卧底警察"作为犯罪"的合法性,并对"犯罪"的授权主体与"犯罪"的授权模式做出规定。 相似文献
22.
综合国力与国际地位的提高及法治发展的现实需求为刑事证据立法提供了宏观与微观背景.以《两个证据规定》为代表的立法预示着刑事证据向公权制约与人权保障两个方向的转变.以英美证据规则为主的借鉴趋势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之间的矛盾及司法实践对法律条文的排斥与异化为立法走向标定了红色警戒线.证据规则细化与职权行为及私权行使之间的糅合或者混合是立法者思忖中国实践与谨慎借鉴域外理论的结果,这种立法趋势的维持或者成熟还需借助刑事证据立法的常规化、体系性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刑事司法潜规则的剔除等相关制度的配合. 相似文献
23.
海峡两岸刑法在价值追求、法律渊源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两岸刑法中的遗弃罪在立法规定及司法适用上各具特色,特别是在立法方式、构成特征、适用范围等方面各有优劣得失。将这些方面进行比较,有利于海峡两岸遗弃罪之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24.
监视居住本身的优势与弊端使得保留论与废除论两派论者展开了激烈争论。而《刑事诉讼法》两次修正案均站在保留论立场,对该制度予以立法完善。尤其以新《刑事诉讼法》为代表,充分体现出该制度的人权保障精神。此次立法改革得大于失,但为防止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异化为侦查犯罪的工具,宜提倡对监视居住制度的实质解释,即以人权保障为核心进行限权(力)解释,使其发挥应有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刑事诉讼功能。 相似文献
25.
美、德等国家立法均规定卧底警察不能实施犯罪行为,但司法实务则持较宽容的态度。事实上承认了卧底警察实施“犯罪”的合法性,并通过公共利益豁免、检察官建议策略及利益衡量等方式规避立法。法国、荷兰及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则有限度的承认了卧底警察的“犯罪行为”,并明确了授权主体及授权范围。我国卧底侦查立法宜以成文法方式有限度的承认卧底警察“作为犯罪”的合法性,并对“犯罪”的授权主体与“犯罪”的授权模式做出规定。 相似文献
26.
庄乾龙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1-5
卧底侦查时间一般以6个月为限,随案件复杂程度增加可以适当延长。卧底侦查审批程序设置应满足卧底侦查复杂性与时效性的要求,简化审批层级,统一、集中审批主体并细化审批程序。通过细化卧底侦查审批内容可以有效实现卧底侦查的目的。设置相关风险评估因子,为卧底侦查审批提供内容保障,对审批内容进行规制则是对卧底侦查动态控制的保证。 相似文献
27.
庄乾龙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22(5):53-57
监听作为对付重大犯罪的一种有效的强制措施,易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有必要对监听行为进行限制。包括对监听概念、法律性质的限制,对监听立法依据的限制,对监听实施条件的限制,对监听资料使用的限制。 相似文献
28.
《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正案")废除9个罪名死刑,并细化现有部分刑法条文,彰显了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与人道性精神."修正案"通过增设罪名与修改现有罪名构成要件方式对现有刑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扩张,同时"修正案"借助"从宽处理规定"及"较低的法定刑配置"保持刑法的克制.但总体上,"修正案"克制途径单一,扩张趋势明显.未来立法有必要在无被害人犯罪及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强化刑法克制情绪,提高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在刑法发展中的比例. 相似文献
29.
庄乾龙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5(2):67-69
刑事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刑事证明责任的正置与倒置等相关概念之间的正确区分是分析我国刑事案件证明责任倒置问题的前提。举证责任是证明责任的第一重含义,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证明责任倒置本属于民事法律的规定,但在刑事法律中存在着证明责任正置与倒置的情况。 相似文献
30.
未成年人犯罪特别程序并非完全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工具,而是基于预防犯罪而设。相较于普通程序,特别程序原则与制度均具有高度的融合性特点。未成年人心智的脆弱性与选择的无力性,要求诉讼程序与制度兼具教育、帮助以及融合国家与社会综合力量的能力。萌发于普通程序下的特别程序既受普通程序原则制约,又受微观成人司法制度影响。确立未成年人犯罪特别程序独立地位,实现由一元化普通程序向二元化诉讼程序的转变,既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与相称性原则的要求,又是一元国家向二元社会发展的时代性需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