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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争议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四)公证机构对担保合同是否可以赋于强制执行效力
这是公证执行范围中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司法部1990年8月《关于可以出具对担保人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批复》规定“只要合同真实、合法,事实清楚,就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对担保人强制执行公证文书”。1996年最高法院公布了《光大银行北京营业部与仟村百货购物中心、仟村科工贸开发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认可公证机构可以对抵押合同赋于强制执行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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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 关于赋于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争议的沿革
自1982年颁布《公证暂行条例》以来,法院和公证机构对赋于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范围(以下简称“执行范围”)一直存在不同认识。这是困扰强制执行公证的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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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民事诉讼法》对原《民事诉讼法》作了重大修改。笔者就新《民事诉讼法》对公证业务发展所带来的影响和启示谈几点认识与体会。一、新《民事诉讼法》增设诚信条款,间接提醒公证机构要关注法律行为公证的"目的性审查"新《民事诉讼法》第13条增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考虑到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恶意诉讼、拖延诉讼等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同时,为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新《民事诉讼法》新增112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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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争议问题研究(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第二个问题执行证书制度的存废
一、争议的沿革
公证执行证书是指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规定的义务,债权人向原公证机构要求出具的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凭证。我国在建立和恢复公证制度之初并无执行证书制度,在五十年代,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就是在该文书上载明“如一方违约,他方可不经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旦发生一方违约,人民法院在接到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后,即按公证文书的内容予以强制执行。公证机构无须另行制作执行证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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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各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在房产转让、抵押公证中,公证员已经可以做到完全有把握防止一切权利据疵。但去年《合同法》的实施,使这一问题又出现了新的情况。储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下简称优先权)。由于这一条文规定得过于笼统,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存在许多疑问,给房产转让和抵押公证新增加了很大风险。~_。承包人优先权可能导致的权利吸底的神继承包人优先权就是承包人所享有的变卖所承建的建筑物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可能导致的权利仅疵主要有两种:~是使房产买受人的利益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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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来,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逐步建立以及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投资者对国内房地产业的前景产生疑虑,金融行业加强了对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控,导致房地产行业银根吃紧,从境外融资的事例增多,相应的对外借款合同和对外担保合同的公证申请也呈增长趋势。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作出的(2001)民四终字第26号"中国银行新加坡分行诉麦科特集装箱(惠州)有限公司、麦科特大厦、麦科特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书,对于公证机构办理对外借款合同公证和对外担保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