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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品的原创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原创性是作品可版权性的核心要件,其最基本的涵义就是作品来源于作者,而不是抄袭他人作品的结果;原创性并不包含艺术价值和新颖性的要求;个性的存在是原创性的直接证据;在特定作品中,版权法的原创性要求可能与这些作品将要实现的社会价值相冲突,版权法需要作出适当平衡;创作意图的存在与否不应当成为原创性的要件;额头出汗原则不应当成为现代作品获得可版权性的基础;原创性是否包含创造性应当视作品类型的不同而作不同处理。应当将作者导向型分析与作品导向型分析,特征导向型分析与目的导向型分析,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结合起来对作品是否具有原创性作出适当的界定。主观性的表达可能受版权法保护,但客观性的事实却不具有可版权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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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池的评估对象有专利池的价值、市场价值和价格之分,专利池的协议寿命、法定寿命和经济寿命是专利池评估对象产生的时间因素。专利池在经济寿命产生的利润是专利池的价值,专利池在经济寿命与法定寿命交叉时间段内的任意时间段产生的利润都是专利池的市场价值,专利池在协议寿命内产生的分配给许可方的利润是专利池的价格。专利池评估的原因和目的是选取专利池评估对象的决定因素。专利池评估的原因是资产整理、贸易销售、银行抵押和侵权,专利池评估的目的是会计的目的、交易的目的、贷款的目的和诉讼的目的。因资产整理而评估是为了会计的目的,因贸易销售而评估是为了交易的目的,因银行抵押而评估是为了贷款的目的,因侵权而评估是为了诉讼的目的。以会计为目的评估的是专利池的价值;以贷款和诉讼为目的评估的是专利池的市场价值;以交易为目的评估的是专利池的价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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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具有层次性,其根本目的具有公益性,是通过赋予并保护商标权的方式予以实现的.商标法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并非保护私权的私法.商标权的客体形式上是标志同来源的指代关系,实质上是商标权人合法的竞争利益.商标权的权利属性应为准财产权或有限的财产权,此财产权的效力仅止于防止混淆的发生.商标权的财产权属性仅在商标转让、许可或企业并购的过程中显现,其基础是其所承载的商誉.商标使用才是商标获权的根源,意指标志来源意义上的使用.应合理平衡在先使用和在后注册之间的关系.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的根本判断标准,应允许一定范围内的商标共存.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救济应止于防止混淆的发生,特定情形之下所受损失与所获利益在适用作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判断标准时应有先后顺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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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减主义"与"整体概念和感觉原则"是判断实质性相似和版权侵权的两种不同路径,前者在确定客体可版权性范围的时候主张对作品进行分析和解构,后者则从整体上对该范围进行确定,适用上述两种不同的分析路径所导致的版权保护范围实际上是不同的。约减主义通常适用于文字作品中,整体概念与感觉原则通常适用于视觉艺术作品与音乐作品中。为防止整体概念与感觉原则的适用不适当地扩大版权保护范围,在视觉艺术作品与音乐作品的场合,即使存在整体概念与感觉相近的嫌疑,尚须考察引发这种嫌疑的因素,其如果是不具有可版权性的要素,版权侵权不成立;反之,如果是具有可版权性的要素,版权侵权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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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字形体设计是一种创作,属于美术作品。汉字的基本构造是用来传递信息的,具有实用性。单字的形体设计如果是在汉字基本构造的基础上所做的个性设计,这种设计区别于汉字基本构造传递信息的实用性,在具备原创性的时候,能够获得著作权保护。对单字形体设计赋予著作权保护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可以通过完善著作权的权能设置和著作权限制制度加以克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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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海君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45-48
著作权法将表达权利化而非将思想权利化,并非意味着思想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法律的保护分为权利、法益和自由资源.法律对于权利给予直接保护,对于法益给予反射保护,对于自由资源则持不置可否的态度.著作权法将表达权利化给予直接保护,将思想作为一种法益给予反射保护,对于进入公有领域的表达和思想则作为自由资源不对其进行干涉,但对于这些自由资源的运用不能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著作权法的此种处理方法是法律技术使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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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因为受传统文化因素的影响而表现出诸多特殊属性,加之其他方面的一些原因,许多国家或地区的版权法并不保护民间文学或者并不对民间文学赋予特别的保护。虽然诸如版权法、商业秘密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传统知识产权制度都可以赋予民间文学作品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民间文学的自身属性导致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对民间文学作品的不适应性。例如,建立在个体作者基础上的传统版权制度并不适合保护民间文学作品。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对民间文学保护的不足呼唤民间文学特殊保护制度的建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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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中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合理使用是使用者的一项民事权利,应当有一定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采取的是“具体规定性”的立法模式,难以适应新科技发展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内在要求。我国未来著作权立法应当改“具体规定性”的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为“抽象规定性”的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规定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和合理使用的一般构成要件,为保障使用人的合理使用权的实现,并应当规定版权人阻碍合理使用权实现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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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复制问题是信息网络时代版权制度所面临的一个新问题,张今教授的著作<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从印刷机到互联网>很系统地分析了这一问题.该书首先从历史的维度出发,透彻地分析了私人复制在不同的版权法时代中的地位,提出在信息网络时代,私人复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其次,利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对私人复制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与平衡进行了分析与解读.接着,运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对私人复制的典型立法例和案例进行了分析,在分析和借鉴的基础之上,提出了中国现阶段版权制度应对私人复制的方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