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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之批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性别平等的公理性缘于人类平等的普遍性 ,人区别于其他“物种特性”的“人的本性”就是性别平等的“最终根据”。至于如何实现性别平等 ,女权主义存在同一平等理论与差异平等理论的争论。而无论是同一平等抑或是差异平等 ,都是通过赋予妇女法律权利的方法。这种法律方法由于不能改变传统法律的结构性环境 ,从而不能使性别平等的法律在现实中真正得到实现。因此 ,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 ,必须是重新审视而不是回避传统法律上关于性别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二元划分结构。  相似文献   
52.
论国家赔偿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国家赔偿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周安平,袁福瑛所谓归责原则,就是确定责任归属的理由、标准或说根据的规则。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就是解决国家基于何种理由对其行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的核心和基...  相似文献   
53.
与民法财产权不同,宪法财产权的意义在于厘定国家公权与公民财产权的制衡关系。我国因城建改造中进行的房屋拆迁而引发的权利与权力的紧张关系表明,对公民房屋产权构成最大威胁的其实就是国家公权,并且因为冠以了“公共利益”的名义而获得了正当性。因此,在我国房屋拆迁中,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在个人财产转化为公共财产时实行等值置换,并辅之以公正程序,从而削减大而不当的公权力当不失为现实之举。  相似文献   
54.
各国关于协议离婚的程序大体可分为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两种,前者以进行行政登记为协议离婚的必经程序,确定协议离婚由行政机关管辖;后者以经过法院的批准或裁决为必须,体现出离婚问题的单一司法管辖原则。依行政程序的协议离婚又有户籍登记程序和行政登记程序两种类型,前者由户籍机关登记离婚,后者由行政官员或民事登记官员批准。我国对协议离婚即是采行政登记程序。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都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依行政登记程序办理协议离婚有利于国家对协议离婚进行管理和监督。但是,就我国目前实施的离婚…  相似文献   
55.
民事诉讼法将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规定为“确有错误” ,违背了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不利于纠正错误 ,也与其他法律规定相抵触 ,立法上应作出具体规定 ,以便于实务中操作。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现确有错误 ,其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既不是本院院长 ,也不是本院审判委员会 ,而只能是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56.
许霆案的民意:按照大数法则的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相似文献   
57.
社会性别的法律建构及其批判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性别等级是在人类社会进化的过程中,主要由男权文化不断解释与不断塑造的结果,社会性别这一概念是探求这一原因最好的分析工具。原初社会"男耕女织"的性别分工成为家庭关系与公共关系的分野。在公共关系中,男人在自利心的驱使下渐生平等的要求,并在平等诉求下形成法律;而在家庭关系中因为亲情而使平等与公正成为多余。由于女性并未参与公共关系中的法律建设,致使性别平等既不能在公共领域中得以表达,也不能在家庭关系中得以体现。最终,法律认同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并在这一基础上建构起了性别等级的社会模式。而代表男权文化的法律理论也极尽"科学"之能,不断地掩盖和强化性别社会化的实质,尤以社会契约论为最。社会契约论以法律为公民同意之结果而使法律披上了公正的面纱,却因为无视女性没有成为契约主体的事实而沦为掩盖社会性别的帮凶。即便是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理论也因为无法排除性别的先天知晓而成为法律平等与公正的神话。虽然,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在许多理论问题上存在着针锋相对的观点,但在制造并掩盖社会性别上也成了同盟军。法律与法律理论的紧密联系与有机配合终于迫使社会性别及其等级模式在法律中立的旗帜下不断地得以演绎、建构和强化。  相似文献   
58.
周安平 《中国法学》2013,(1):160-174
涉诉舆论反映的是大众思维,特别专注于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对立性,与司法思维发生偏离。涉诉舆论针对的虽然是司法,但发泄的往往是对于社会问题的不满情绪。司法顺从舆论的判决极大地加剧了司法公信力的危机,也势必激发舆论干预司法的热情。基于舆论压力而对法官的处理,增添了法官命运的随机性与偶然性,并因而引导法官将公平让位于摆平。法院应对舆论做法,虽无现实意义,但却深刻地反映了法院面对舆论压迫的艰难处境。  相似文献   
59.
是否应对第三者课以民事责任成为这次婚姻法修改论争的焦点。笔者认为 ,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缺乏理论支撑 ,又缺乏现实基础。目前理论上所提出的配偶权 ,以及由此生发出来的同居义务、贞操义务均无法诠释第三者的法律责任。从现实上来看 ,第三者问题广泛而且复杂 ,第三者概念模糊难以界定 ,其程序也具有不可操作性。因此 ,第三者问题由道德调整是较为现实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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