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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娄宇 《德国研究》2014,(4):36-48
德国以法律手段规制就业歧视的基本导向是在实体法上合理限制契约自由,辅以程序手段积极实现平等就业权。具体表现为在抗辩事由的确定上,在私人自治原则的基础上限制私权、集中指向雇主抗辩事由以及坚持共性概括与个别类型特殊处理;在就业平等权实现的层面上强调分配正义原则下的雇主积极义务和受歧视者获得救济的权利;在司法层面上坚持在事实推定的基础上减轻就业者的举证责任,并建立专门机构协助诉讼。德国以法律手段规制就业歧视的理念值得我国立法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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