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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完善的法治化的法律监督体系,即符合时代要求、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的法律监督体系,是实现这一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拟对此作一集中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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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指导性意味着权威性和一般性;指导性案例目前在我国其实是一种非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作为一种法律渊源它既具有形式合法性,也具有实质合法性。作为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它具有辅助性,即效力上的说服性和参考性、功能上的从属性、效力位阶上的次级性和产生方法的有限性。为了保证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需要从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来确定选择指导性案例,注重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观点或对有关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案以及对该观点或该方案的法律论证;应当采用"一元、二级、多层次"的案例制作、确定与选择体制,编辑出版新型的具有统一性、普遍性、系统性和便利性的指导性案例汇编;应当鼓励、引导对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性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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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社会的特点1、公民社会以人为本而不是以物为本的社会公民社会就必定尊重公民个人的尊严,并且以人为本,而不是以某个政治目标为本,所有的政治目标都应当是从人的幸福生活、全面发展出发、服务于人的。2、公民社会以民为本而不是以官为本的社会在公民社会,普通人民拥有他们自己的价值和信仰,具有为统治者所承认的内在的尊严。正是通过这种作为生活在其所在社会的地域中的居民和人类成员的内在的尊严,他们成为公民。他们因此具有不能由于财富、地位、权力或知识的不同而被取消的资格。由于具有使他们成为公民的资格,他们就具有通过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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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国指导性案例同时缺乏法律共同体共识与制度权威的尴尬境地。民法法系国家的司法先例也有说服力与约束力的问题;它们由理性与制度共同保证。与之类似,中国指导性案例效力的性质也具有制度支撑的说服力,但它与民法法系国家的司法先例有三点区别。这些区别与中国指导性案例建立与发展的三组矛盾直接相关。中国的指导性案例为时势所需是司法机关职责所在为我国法律制度所包涵。应当通过实现社会沟通与共识来保证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重点是坚持法治,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与和谐,在建立和使用指导性案例时提供正当性证明并对指导性案例公开引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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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的法制建设自1978年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十年改革,十年立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但应看到,在法制建设上还存在着两个严重的不平衡:法律实行与法律制定的严重不平衡;不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严重不平衡。法律实行与法律制定脱节,不同法律、法规的执行差异,可以说是"人治"社会的特有现象。人治社会并不是没有法律。在那里,是否实行法律,为何实行法律,不是通过民主协商制定的规则来办,而是凭少数集权者的个人意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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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群体性治安事件呈现出数量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参与人数不断增多、行为方式越发激烈、对抗程度逐步加强等特点。法制不健全、思想观念落后、缺乏有效的监督、依法行政意识淡化,是导致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主要原因,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时处于两难境地。公安机关应树立正确的稳定观,国家应加强法制建设,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落实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和预防的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制,纠正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的角色错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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