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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应该是司法能动主义者——从李慧娟事件说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慧娟事件引发了学界不少的争论,引起了人们对于中国法官功能角色定位的思考。在比较法学以及价值层面上,法官应该成为一个能动主义者。为了避免在司法能动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弊端,应该通过"程序主义的司法能动范式"加以制约和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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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应以保障农民的各种权利为核心和基本价值取向.在全球化背景下,以国际人权法为框架构建中国农民的权利体系,切实保障和实现农民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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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对于中国法学"连根拔起"式的批判的目的,是为了"返回根本",包括返回生活之根本、返回中国之根本、返回知识之根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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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一句"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获得了媒体的广泛好评。有网友评论说,有权不可任性,就是在提醒公权者要"遵守规矩",还有网友提出,要用法治约束作为"有权不可任性"的重要保障。今年2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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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是否需要一部“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这是缠绕英国法学界乃至整个社会的一个大问题。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们知道英国一直没有一部成文宪法,但《权利法案》可能会从根本上改变这个事实。尽管《权利法案》仍然是议会制定的一部“法”,但英国人知道它将不是一部普通的法。在某种意义上,它是一部“基本法”.且正因为这部法是基本与重要的,它对于普通立法的意义具有某种控制作用。虽然《权利法案》还不构成一部宪法,虽然它可以方便地被议会多数所修正,它还是将对英国长期恪守的“议会至上”原则产生重要影响。它可能是走向成文宪法的第一步,而这一步意味着英国正在向其普通法后裔美国的宪政体制靠拢.意味着英国的“马伯里决定”及其所产生的难以理清的立法与司法关系正在孕育之中.意味着英国可能将偏离戴西(A.V.Dicey)曾如此肯定的议会至上教条,而走向某种三权分立——尽管是单一制下的三权分立。因此.英国朝野对这关键的第一步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而这场辩论不仅对英国是重要的,而且对于世界宪政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因为它象征着世界上最悠久(也最“顽固”)的议会体制的根本转变之开始,而且因为它所蕴涵的问题对于所有法治国家都是共同的。和“认真对待权利”相一致,德沃金的这篇文章全然赞同《权利法案》的制订。在以他为首的英国法学家的推动下,英国确实于1998年制定了这部意义深远的法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