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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13(6):70-74
纳入检察监督范围的监管人员应当包括在其他执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性措施的场所中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针对当前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改革、完善对监管人员检察监督的建议。 相似文献
72.
刑事和解法律监督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法学杂志》2008,(5)
刑事和解是一项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并被司法机关大力推广的制度,但刑事和解目前却存在着行政权随意僭越司法权、被片面理解为民事赔偿等不足。本文从必要性与可行性的角度论述了由检察机关对侦查环节与审判环节的刑事和解进行监督、由人民监督员和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对检察环节的刑事和解进行监督的设想,并对监督程序进行了初步论证与设计。 相似文献
73.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17(5):71-75
为优化批捕诉讼构造、畅通侦查监督线索,提高审查批捕案件质量,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6月1日制订出台了<律师介入审查批捕程序办法(试行)>.在对该机制一年来的运行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进行考察的基础上,从告知、申请会见、提交材料、审查核实、配套措施等五个方面对该机制的规范完善进行了探索. 相似文献
74.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证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课题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17(6):74-80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近年来颇具争议的一项司法改革创举,该制度已纳入《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范畴。在基层检察实践的基础上,对试行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情况、效果、问题进行总结和剖析,提出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75.
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课题组 《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1):42-45
改革开放的理念为我国社会结构变化提供理论上的依据条件,改革开放的实践必然对我国社会结构变化产生多重影响,同时,改革开放的全面展开也为社会结构变化适应政治发展准备了充足条件。 相似文献
76.
检察机关监督死刑复核程序的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机关参加死刑复核程序担负的是法律监督者职责,应当由承担法律监督职责的专门部门履行该项职责较为合适。死刑复核法律监督主体为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厅。死刑复核以诉讼复核模式为一般原则,以书面复核模式为特例。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时,如果发现法院采用了不正确的复核模式,应当及时通知改正。对于死刑复核中的重大疑难案件,可以通过健全与加强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进一步进行有效监督。应当实行法律监督人员办案责任制并对同级法院进行死刑复核的期限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77.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14(1):33-37
一、检察研究的总体情况 (一)检察研究开展情况 近年来,东莞市检察机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立足检察实践,密切结合东莞市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大力开展检察研究工作,使检察研究有效地发挥了为东莞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检察工作服务的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相似文献
78.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14(6):39-41
2003年以来,甘肃省检察机关法律政策研究部门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检察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努力发挥研究部门为领导决策服务和检察业务服务的职能,取得了一定成绩. 相似文献
79.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14(2):115-121
应对轻微犯罪与重刑犯罪分别适用不同的刑事政策,以暂缓起诉等人文关怀方式挽救和感化轻微犯罪人,促使其尽快复归社会,实现社会治安的良性循环.立足于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实现途径,一要实现轻微犯罪的非刑罚化和刑罚个别化;二要强化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意识,改变以逮捕为主导的候审羁押制度. 相似文献
80.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邹建华 《中国检察官》2020,(24):9-17
办理涉第三方支付类案件时要坚持体系化思维,准确把握互联网领域刑事案件类型特征,准确界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账户、条码(二维码)支付信息、第三方支付账户密码等的法律属性,明确主要行为手段,结合不同类型,作出不同认定。对虚假刷单获取支付平台返利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对以套现为幌子,欺骗套现人,骗得套现人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对冒用他人名义开通消费(透支)账户并套现的行为,视该产品背后公司的属性,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或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对盈利性帮助他人消费(透支)账户套现的,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对采取欺骗方式获取第三方支付账号、密码非法获取钱款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对盗取或利用事先知晓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密码非法获取钱款的行为,不论该钱财是账户余额、已绑定银行卡内资金、已开通消费(透支)账户、理财账户资金,均应认定为盗窃罪。对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先绑定银行卡再取得银行卡内资金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