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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都列为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令人质疑.由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本身的复杂性以及此类行政诉讼案件的复杂性,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案件不完全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不能采取一概由法官独任审理的简易程序,对大部分此类案件应组成合议庭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以确保此类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   
32.
知识经济时代到来让在工业时代清晰的行政法"脸谱"变得模糊不清。知识经济时代是一个社会管理范式为"自我—法—安全"的社会。中国传统行政法在知识经济时代必然陷入困境无法自拔,最后的命运是被抛弃,必须创新与重构与"自我—法—安全"管理范式相契合的去国家主导性的行政法。去国家主导性行政法主要任务是界分政府、公民、公民社会组织的边界;设计协调政府、公民、公民社会组织三大子系统以及调整三大子系统系统有序、可持续运作所处的战略语境和结构的机制;设计实现由三大子系统构成的系统维持高级序参量的制度。  相似文献   
33.
要确保行政听证的公正性,听证的决策权是个重要问题。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将作出行政听证决定的最终决策权赋予拟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赋予与当事人一方有密切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这种做法很难保证听证决策的公正和公平。为此,有必要成立相对独立的行政听证机构,专门负责各种行政听证工作,它设有自己的专家组,拥有独立的听证程序规则,委派有资质的听证主持人,专家组对听证结果作出最终决定。  相似文献   
34.
制定示范性文本——经济区域内地方立法协调的新设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如何协调经济区内各地方立法间的冲突与不协调现象是必须解决的迫切问题。由具有起草能力和资质的专业学术团体或研究机构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地方法规或地方规章的示范性文本,由各行政区划的权力机关和政府在协商基础上采取共同接受、选用、修改等方式,将示范性规则转化为各自的地方法规或规章,这既可以节约立法成本,更有利于协调经济区内的地方立法冲突与不协调,有利于经济区域内共同市场的建立,有利于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35.
行政检察监督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权,而不是司法审判权。但目前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的法律对行政检察监督的定位不明确、不准确,没有发挥行政检察监督应有的作用与功能。应通过对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的修改,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立案的检察监督权,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权,完善对被告胜诉的生效裁判进行抗诉的监督机制,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案件执行的检察监督权。  相似文献   
36.
王春业  任佳佳 《唯实》2013,(2):63-65
一、长三角区域地方立法的冲突表现及协作领域 长三角区域内具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包括苏沪浙3个省级的权力机关、政府和南京、无锡、苏州、杭州、宁波、徐州6个较大市的权力机关、政府。长三角现有地方立法近900件,其中浙江318件、江苏363件,上海205件。由于协作不够,各地在立法时往往只从本地利益出发,  相似文献   
37.
谨防司法考试中的“大跃进”——从司考的高通过率说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几年司法考试通过率有加速度提高之趋势,其在选拔不少法律人才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特别是降低了人才的素质。这其中既有认识方面的误区,也有制度设计方面的原因。在当前的背景下,应把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控制在较低的范围内,保证人才的高质量,以体现司考的选拔性功能;同时,借鉴国外经验,逐步提高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提高司考通过率,以实现法律人才的社会需求与法律人才精英化培养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38.
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正在进行之中。从检察院组织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和功能,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和法治环境以及对行政权制约的现实需要,从与行政诉讼法修改相衔接的需要等多方面来看,修改检察院组织法已势在必行。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应重点放在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上,要完善行政检察监督权能,使更多的检察监督指向行政权,以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行使。在检察院组织法中要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行政检察监督的权能,适度拓宽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完善行政检察监督的措施,对行政检察监督的主要程序作出规定,并设立专门从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内设机构。  相似文献   
39.
为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国家曾多次对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但很难达到彻底清理的效果。根本原因在于审查清理机制上存在问题。应将对行政法律文件审查清理的启动权赋予行政相对人,并构建一套程序明确合理、法律责任明晰的启动审查制度,使所有的行政法律文件都纳入行政相对人启动审查监督的范围,使对行政法律文件的审查清理工作走上常规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  相似文献   
40.
我国的质询制度从《宪法》的规定到《监督法》的颁布,呈现出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历程,体现了权力机关监督其他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自己法定职责的法制化轨迹。但现行的质询制度在提出质询的主体、被质询对象、质询的提出方式、质询程序及法律责任方面仍存在不足。应在内容和程序上进一步完善质询制度,使其真正成为发挥各级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促进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办事的有力武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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