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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业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8,23(4):84-93
私法精神对行政权行使的渗透,使得行政权呈现私法化趋势,表现为行政组织的私法化,行政任务的私法化、行政行为的私法化以及行政救济的私法化;与此同时,在原本强调平等、权利,自治,契约的私权领域,行政力却介入其中,并对私权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出现私权行政化趋势,但其所涉范围,程度等有一定的限度。在上述两种现象的背景下,作为以行政权为研究对象的行政法学,其内容也必将发生变革,需要不断予以完善与创新,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趋势。应跳出纯粹的公法范围,以全新的视野来研究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救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要研究行政权对私权介入的条件、程度、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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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及其法制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力清单本质上是对行政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权能的细化、整合和集中,它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权的范围并将政府权力置于阳光下,具有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作用和价值。在当下的地方政府权力清单推行过程中,存在着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主动、不积极,权力清单的内容不完整、不客观以及不合法等问题。必须将地方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予以法制化,这是稳步推进权力清单制度顺利推行的需要,是确保权力清单内容合法性的需要,也是保证权力清单内容得以顺利实现的需要。要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权力清单制度进行明确规定,并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权力清单的内容及其制定程序予以法制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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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赋予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战略定位,给予更多综合改革试点事项,与此同时也对先行示范区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目前深圳先行示范区存在着地方立法权不足问题,难以承担将先行先试政策法治化的重任,也难以承担助推大湾区发展的重任,为此,必须加大对深圳先行示范区的立法授权。要根据深圳先行示范区的特点以及现有基础,创新立法授权方式,采取清单式批量立法授权方式,使立法授权具有明确性和大批量性,以充分满足深圳先行示范区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