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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5月,《中国青年》杂志刊登了一篇题为“人生的路啊,为什么越走越窄?”的文章,引发一场全国范围内的思想大讨论,对当时刚刚从十年浩劫中走出的人们思想的转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随着岁月的更迭,社会矛盾也在发生着嬗变。在律师界,当今,刑事辩护所反映出来的矛盾越来越尖锐。为此,《中国律师》杂志拟从2002年第4期开始展开一场“刑事辩护的路啊,为什么越走越窄?”大讨论,以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我们相信,有大家的参与,中国律师刑辩的路会越走越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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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中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的修改,不仅打破了我国长期以来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而且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上也向人权保障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因此,此次修改具有不可忽视的历史意义。但是,正如一切改革面临的境况一样,在打破了旧的屏障之後,才会发现更深层次中的新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1996年修改後的《刑诉法》所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而正是这一系列问题又反映出〈刑诉法》再修改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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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新增设的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三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公款罪的上述三种表现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难认定。但是并不意味着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不易发生错误。因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有几个基本的前提条件,即挪用公款必须是归个人使用;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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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一概念的提出,在中国还是比较新鲜的。近些年来,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治国理念的提出,明确了我们国家发展的法治化方向,有关法治国家的方方面面都开始为社会公众和专业群体重视,有关研院活动也相继展开,法律职业共同体问题也是其中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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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证据的认识与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证据存在着一些问题,其根本原因是缺乏明确的证据适用规则,即在立法中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实践中更没有行之有效的统一模式。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途径,只有进行证据立法,明确规定适用证据的一些基本原则,例如,程序优先原则,以证据真实作为法定证据标准的原则,证人、鉴定人出庭原则,以及证据开示规则、违法证据排除原则,等等。只有将这些原则以立法形式明确具体地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才能有章可循,依法适用证据的问题才能够得到解决。 按照诉讼程序,司法实践中适用证据存在问题的具体表现,主要反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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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着新世纪的晨曦,作为一名普通的中国律师,我随同《中国——欧盟法律与司法合作项目》高级访问者代表团踏上了出访欧洲的旅程。此次欧洲之行,主要是考察欧洲的证据立法和相关的司法制度。此行遍及六个国家,时间为四周,与欧洲许多国家的专家、学者进行了深入广泛的沟通,并实地考察了公、检、法、司、国会、内务部、司法权力最高委员会以及欧洲法院、欧洲人权法院、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等与法律相关的各种实践部门,与这些部门的官员、专家进行广泛交流并观摩各类法庭的庭审活动。此次考察,使我们得以比较准确、客观、全面地了解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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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我国走私犯罪的基本状况及成因自1979年底以来,我国出现了建国以来最为严重的走私高潮。1980年至1990年间,全国海关共查获各类走私案件25.3万起,案值33.3亿元。走私犯罪活动的猖獗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由于大量地偷逃关税,损国肥私,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且由于私货充斥市场,又严重地扰乱了国家的经济秩序,影响了民族工业的正常发展;同时,还造成了一些地区毒品泛滥,淫秽物品成灾,引发了抢、窃、嫖、赌、斗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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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作为七种法定证据之一的鉴定结论,本身不仅具有证据功能,而且还有对其他证据予以审查判定的功能,司法鉴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出罪入罪或法律上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等重大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司法鉴定制度改革问题已引起全社会、尤其是司法界的广泛关注。去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决定》定义了司法鉴定的性质,对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和名册制度,明确了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的条件和资格,并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必将使司法鉴定无章可循的被动局面正逐步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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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实践中有些法庭审理显得很罗索,公诉人每宣读一件证据,都要问法庭是否准许,每次审判长都很严肃地说:“本庭准许。”非常烦琐。张军:控辩审三方在法庭上运用一些语言,特别是一些程序性的语言,我觉得要么是很不正规,要么就是太程式化、规范化。本来应该用白话讲的,也用让人听着别扭的所谓法言法语。如果是第一次,为了显得规范,未尝不可以用,再接下来可以且应当比较随意一些。并不是说使法庭不严肃,随意,目的是让控辩双方和被告人容易理解和接受,让旁听的群众觉得自然。太程式化了不行。田文昌:控辩双方辩论也好,回答问题也好,有些时候,… 相似文献